京政發[1985]18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名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轉業幹部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和市人事局、勞動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公室貫徹國務院、中央軍委通知的意見,轉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轉業幹部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
國發〔1985〕1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各大軍區、省軍區、野戰軍,軍事科學院,軍委直屬各院校:
自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軍隊幹部的工資制度已經改革,實行了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為了使軍隊轉業幹部工資待遇與之相適應,根據中共中央〔1985〕9號文件精神,現對軍隊轉業幹部工資待遇問題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後批准轉業到地方的軍隊幹部的工資待遇,應按照他們原在軍隊所任職務(含技術職務)與地方相對應職務(含技術職務)的幹部套改職務工資的辦法確定(詳見附表一、二)。
轉業到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幹部,其職務工資,根據本人的行政級別和與地方幹部相對應的職務,按照勞人薪字〔1985〕19號文件的規定套改。其中執行軍隊技術等級工資的幹部,轉業後技術職務工資的套改,按照與本人技術等級相應的軍事行政幹部職務工資的套改辦法辦理。
轉業到企業單位的幹部,其基本工資應按照轉業到當地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同一職務(含技術等級)、同一行政級別幹部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加上本人軍齡津貼之和減去十元(併入基礎工資的副食品價格補貼和行政經費節支獎金各五元)的數額確定,不再參加這次企業的工資改革。軍齡津貼不再逐年增加,可以和企業其他職工一樣照領副食品價格補貼。獎金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所在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轉業到有工齡津貼企業單位的幹部,可按所在企業規定的標準領取工齡津貼,但原計入本人工資中的軍齡津貼,不得與工齡津貼重復計算。轉業幹部的工資額列入企業成本。
二、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轉業、職務安排偏低的營、團職幹部,在確定其職務工資時,可給予適當照顧,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國務院
中央軍委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關於貫徹《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轉業幹部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的意見
一、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後批准轉業到地方的軍隊幹部套改工資的辦法。
1、軍隊轉業幹部原是軍事、政治、後勤行政幹部,以原軍隊職務按國發〔1985〕135號文件附表一的對應關係套改地方職務工資。
2、軍隊轉業幹部原執行軍隊科技、文藝、體育等級工資的,按國發〔1985〕135號文件附表二的規定,先對應軍隊幹部基準職務,再按原行政級別確定其職務工資等級。待地方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職務確定後,上述軍隊轉業幹部如按本人原軍隊技術職務對應國發〔1985〕135號文件附表一所列地方技術職務套改工資高於現定職務工資時,可再按地方相同技術職務工資套改。
3、軍隊轉業幹部套改後的工資,按其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全額發給。即:增加的工資不受二十元、三十元的限制。
4、軍隊轉業幹部套改工資由各區、縣、局(總公司)負責審批。市管幹部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有關部門審批。
5、工資追加手續。由安置單位持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公室發出的接收通知,到開戶銀行按有關工資追加手續辦理。
二、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轉業的軍隊二部,對於職務安排偏低的營、團職幹部,在確定其職務工資時,如何給予適當照顧,將另行規定。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勞動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