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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5〕83號
  2. [發佈日期] 1985-05-2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財政部《關於嚴格控制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上半年發放獎金的緊急通知》的通知

京政發[1985]8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現將財政部《關於嚴格控制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上半年發放獎金的緊急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情況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各級行政機關(含黨、政、群)和無經常性收入的事業單位的經費包乾節支獎,上半年實發獎金最高不得超過三十元。

  二、有經常性業務收入的事業單位,上半年實發獎金最高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標準工資的二分之一。三、已經實行企業化管理、又能夠經濟自立、財政部門不再撥給經費的事業單位,報經同級財政局、人事局批准後,可以比照企業規定辦理。發放獎金的數額超過規定限額的,要依照國家對企業的規定交納獎金稅。

  四、實行各種形式的崗位責任制或與經濟效益、業務成果掛鉤的獎金制度的行政、事業單位,凡經市政府(含各委辦)、區、縣政府或人事局批准的,要重新報原批准單位審查後,報市人事局匯總研究,提請市政府審定。在未重新批准前,上半年實發獎金不能超過一個半月標準工資的二分之一。未經批准的,都按上述第一、二條的規定執行。

  五、各區、縣、各主管部門、各單位都無權自行決定提高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獎金髮放標準,不得自行制訂或擴大發放補貼、津貼的標準或範圍。凡不符合中央和市裏統一規定多發的獎金、補貼、津貼,要在做好職工思想工作的基礎上,予以糾正。

  上述規定,各部門、各單位都必須嚴格執行,各級銀行、財政、審計和勞動人事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要及時報告,予以嚴肅處理。

財政部關於嚴格控制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上半年發放獎金的緊急通知

(85)財文字第1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嚴格控制消費基金的增長,保證經濟體制改革健康、順利地進行,根據國務院指示,現對各級行政機關(含黨、政、群)、事業單位今年上半年獎金的發放問題,緊急通知如下:

  一、各級行政機關的經費包乾節支獎,最高不得超過三十元。

  二、事業單位的獎金:凡沒有經濟收入,全由各級財政部門核撥經費的,最高不得超過三十元;有部分經濟收入,但獎金不能全部用收入提成發放的,最高不得超過半個月標準工資;有經濟收入,按規定全部用收入提成發放獎金的,最高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標準工資的二分之一;已經實行企業化管理,又能夠經濟自立,各級財政部門不再核撥經費的,可以比照企業規定辦理,發放獎金的數額超過國家規定限額的,要依照國家對企業的規定交納獎金稅。

  三、除經國務院批准和國家已有規定者外,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都無權自行決定提高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獎金髮放標準,不得自行擴大發放補貼、津貼(含書報費)的範圍,對今年超過上述規定已經多發的獎金、補貼、津貼,應向職工耐心地做好思想解釋工作,全部予以收回。

  上述各項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都必須嚴格執行。各級銀行、財政、審計、勞動人事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要及時報告本級黨政領導機關,予以嚴肅處理。

  財政部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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