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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3〕68號
  2. [發佈日期] 1983-04-2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市水利局《關於調整地表水供水價格的報告》的通知

京政發[1983]6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水利局《關於調整地表水供水價格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調整供水價格,自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實行。水費的收取和使用計劃,由市水利局負責編制,列入市計劃。對水費的使用管理,由市水資源委員會、市財政局負責監督。

北京市水利局關於調整地表水供水價格的報告

市人民政府:

  本市地表水供水價格過低,水資源管理費用入不敷出,加重了國家負擔,影響了水利工程的維修養護,供水收費低,用水浪費大,加劇了水資源的供需矛盾。同時還由於用水多,而加大了污水排放量,影響了首都的環境保護。

  為了減輕國家負擔,加強水利工程管理、維修,充分發揮供水效益,促進節約用水,必須逐步實現“以水養水”的方針。根據一九八一年國務院召開的京津用水緊急會議精神和一九八二年中共中央中發一號文件中關於“對城鄉工農業用水應重新核訂收費制度”的指示,經市水資源委員會、市計委組織市水利局、物價局等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提出以下水價調整方案:

  工業用水:消耗水每供水一立方米收水費四十厘;貫流水每供水一立方米收水費十五厘。

  農業(包括林業)用水:向區、縣管理的灌區每供水一立方米收水費六厘。

  自來水:暫按現行標準執行,即生活用水每供水一立方米收水費五厘,工業用水每供水一立方米收水費八厘。

  城市河湖(包括園林、河湖、游泳場等)用水:每供水一立方米收水費六厘。

  水電站用水:官廳、密雲水庫電站,結合其他用水發電的,每供水一立方米收水費一厘;梯級電站(包括下馬嶺、下葦甸及今後修建的梯級電站)每供水一立方米逐級收水費零點五厘;抽水蓄能電站(包括密雲水庫及今後修建的抽水蓄能電站)每迴圈供水一立方米收水費零點八厘;專用發電用水每供水一立方米收水費二點五厘。

  以上水價,是本着減輕國家負擔,有利於節約用水,逐步做到以水養水,不計折舊,不加利潤,維持水利工程最低年費用的原則制定的。按調整後的水價對官廳、密雲水庫供水系統(包括永定河引水和京密引水工程)進行測算,水費收入與最低年運作費用大體相當。

  水費的使用和管理,貫徹以水養水的原則。所收水費主要用於水利工程的維修養護、大修、技術革新、環境綠化美化、綜合經營以及管理方面的各項支出。水費作為水利管理部門的自收自支資金,在國家預算外單獨管理,專款專用,逐年結轉,不得挪作水利管理以外的開支。

  水費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分別收取,由市水利局統一安排使用計劃。市水利局根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所報年度經費預算,統籌安排,批准下達費用計劃。請市財政局加強對水費使用管理的監督。

  各縣(區)以水利局為主,參照上述原則擬定符合本地區的供水收費標準,報請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有關地表水供水收費及使用管理細則,由市水利局制定。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單位執行。

  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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