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4]3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第十一、三十二、三十三、四十五條,業經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七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條第(二)項改為:“夜晚在路燈照明良好的道路上行駛時,須使用近光燈;”
第十一條第(三)項改為:“夜晚在沒有照明或照明不足的道路上行駛,須使用遠光燈,但會車時須距對面來車一百五十米以外改用近光燈;”
二、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改為:“超車時,在不禁止鳴喇叭的道路上和時間內,必要時可鳴喇叭發出信號,夜晚在對面沒有來車的情況下可變換燈光示意,待前車減速讓路後,從其左側超越;”
三、第三十三條改為:“機動車在沒有劃分大、小型車道的道路上行駛,低速車種、低速行駛的車輛的駕駛員,應隨時觀察車後情況,當有高速車駛來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必須主動減速靠右讓其超越,不準故意不讓。”
四、第四十五條第(五)項改為:“在不妨礙其他車輛行駛的條件下方準超車或轉彎,不準猛超猛拐,轉彎時並須伸手示意或使用轉向燈;”
特此通知,請依照執行。
附件:高克同志在人大常委會上作的關於提請修改上
述法規條文的報告
關於提請修改《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的若干規定的報告──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七日在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上北京市公安局局長 高克
各位委員: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自一九八二年三月一日施行以來,對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起了很好的作用。鋻於在實施中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有必要對這個法規的若干規定加以修改。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提出修改的具體意見,作為政府提出的議案,請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
一、關於對《規則》第十一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的兩處修改,主要是強調機動車夜晚行駛必須使用近光燈。原條文中雖然規定機動車夜晚行駛和會車須使用近光燈,但又都允許用小光燈代替。這次修改,刪掉了可用小光燈代替近光燈作為會車、行車照明燈光使用的規定。理由是,我市道路照明水準一般較低,城區有的街道照明雖然好些,但自行車和行人較多,因而用小光燈行車不安全。去年十二月因使用小光燈會車就發生重大事故三起,死亡四人。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也都以近光燈作為夜間行車必用的燈光。從最近開始試用近光燈的效果來看,既便利通行,又有利於安全,對保護司機的眼睛也有好處,因此受到了廣大司機和群眾的歡迎。
二、關於對《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的修改,主要是為了減少交通噪聲。原條文中規定,凡是超車都須鳴喇叭,鋻於目前本市禁止鳴喇叭的街道逐漸增多,故這次修改把超車須鳴喇叭的規定,限制為只適用於不禁止鳴喇叭的道路和時間範圍之內。這對於減少交通噪聲、凈化城市、保障首都人民的身心健康是有利的。
三、關於對《規則》第三十三條的修改,主要是給減少超車鳴喇叭創造條件。原文中規定,低速車只是在後面的高速車發出超車信號時,才有讓車義務,這次修改強調了低速車在觀察到後方有高速車駛來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須主動讓路。這樣不僅可以減少超車鳴笛,還可以防止有的低速車故意不讓路,影響其他車輛通行。
四、關於對《規則》第四十五條第(五)項的修改,主要是增加了騎自行車、三輪車轉彎時並須伸手示意或開轉向燈的規定。理由是,自《規則》實施以來,不少司機要求騎自行車拐彎應伸手示意。目前有些人騎自行車搶行猛拐現象比較嚴重,司機難以預防,不斷發生事故。所以,這樣修改是加強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的必要措施。另外,有的自行車已安裝或準備安裝轉向燈,有的廠家也在生産這種安全設備,所以修改中也增加了使用轉向燈。
附: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有關條款的原文:
一、第十一條機動車使用燈光,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 ……
(二)夜晚在路燈照明良好的道路上行駛時,須使用近光燈或小光燈;
(三)夜晚在沒有照明或照明不足的道路上行駛,須使用遠光燈,但會車時須距對面來車一百五十米以外改用近光燈,近光燈眩目的,須用小光燈;
…… ……
二、第三十二條機動車超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 ……
(二)超車時,須在距離前車二十米以外鳴喇叭(夜晚二十二時至次日五時改用變換遠、近燈光示意),待前車減速讓路後,從其左側超越;
…… ……
三、第三十三條在同一車道內,低速車種或低速行駛的同種車輛,遇後面駛來的高速車發出超車信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必須減速靠右讓其超越,不準故意不讓。
四、第四十五條騎自行車、三輪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 ……
(五)在不妨礙其他車輛行駛的條件下方準超車或轉彎,不準猛超猛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