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3]12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關於加強華僑和港澳同胞捐贈進口物資管理的通知》和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海關總署、中國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貫徹執行加強華僑和港澳同胞捐贈進口物資管理的補充通知》轉發給你們,望一併認真貫徹執行。
接受華僑和港澳同胞的捐贈,必須嚴格執行審批制度。接受捐贈,價值在人民幣一萬元以下的,由接受捐贈單位報主管局(區、縣屬單位報區、縣僑務科),經局或區、縣審查簽署意見後,轉報市僑務辦公室審批;價值在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由市僑辦審查提出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國務院關於加強華僑和港澳同胞捐贈進口物資管理的通知
國發〔1982〕110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幾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在貫徹執行中央和國務院有關接受華僑和港澳同胞捐贈的政策和規定方面,做了許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這對進一步擴大僑胞愛國統一戰線,促進僑鄉各項生産建設,都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目前也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有些地方和單位,違背黨的政策,不顧政治影響,巧立名目,對外勸募,伸手要錢要物;有的單位在同外商、僑商和港澳商人經濟貿易交往中,假借捐贈名義,價購、交換外貨進口,套取國家外匯,逃避海關稅收;也有的貪污、挪用、倒賣捐贈物資,非法牟取暴利;等等。這些錯誤做法,衝擊正常的捐贈工作,損害黨和國家的聲譽。為保護僑胞愛國愛鄉的熱情,維護黨和國家的威望,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接受華僑和港澳同胞捐贈,必須嚴格堅持捐贈人完全出於自願的原則。嚴禁任何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人民公社、生産隊向華僑和港澳同胞進行勸募;嚴禁假借捐贈名義,截留僑匯進口物資進行倒賣牟利、轉讓交換;嚴禁內外勾結,通過捐贈渠道,進口貿易往來物資,藉以套匯、逃稅。要教育幹部和群眾,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精神進行僑鄉建設,堅決制止違法亂紀活動。
二、華僑和港澳同胞出於愛祖國、愛故鄉的熱情,自願捐贈外匯、物資、設備,直接用於工農業生産,發展科學技術、文化教育、醫藥衛生以及興辦各種公益福利事業,接受單位必須按照接受捐贈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外商、僑商和港澳客商,向我有關單位贈送物資,不屬於捐贈範圍,應當按照對外經濟貿易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各級機關一律不得接受華僑和港澳同胞捐贈的進口物資供機關使用。
三、華僑和港澳同胞捐贈物資或者使用捐贈外匯進口的物資,准予免稅放行。但是,其中屬於國家限制進口或者不準進口的物資,以及屬於國家需要對外推銷的商品,應當勸説捐贈人將款項匯入國內購買;如果捐贈人堅持捐贈上述物資進口,有關部門應從嚴審批、控制,對用於科研、教學、醫藥衛生和興辦公益福利事業項目的可以免稅,對用於其他方面的海關應當照章徵收關稅和工商稅,稅款由接受單位承擔。
對於自願捐贈用於加工、裝配後在國內出售的原輔料、零配件,海關憑審批機關的批准證明,照章徵收關稅和工商稅。
四、接受華僑和港澳同胞的捐贈,要進一步嚴格審批制度。審批許可權仍按原規定執行,即價值在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價值在人民幣一萬元以下的,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批准;中央和國務院直屬機關所屬單位,由部委一級批准;海關憑批准的書面文件審核,分別徵稅或者免稅放行。海關發現違反捐贈規定的情況,可以提出意見,要求審批機關重新處理。審批機關必須堅持原則,注意調查研究,加強審核工作。
五、對於華僑和港澳同胞捐贈的外匯,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調入境內,在當地中國銀行開立專戶,專款專用。需要相應提供的物資和設備,儘量由當地組織供應。為鼓勵捐贈人匯入外匯在國內購買捐贈物資,接受捐贈單位經過批准用捐贈外匯購買,屬外貿部門提供的出口商品,按出口價格用外匯結算,視同外貿部門執行出口任務;國內確實不能供應的,可以委託外貿部門代理進口。
六、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有關華僑和港澳同胞捐贈事宜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級僑務、海關、銀行、公安、工商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監督檢查。對華僑、港澳同胞捐贈的款項、物資,接受單位要設專人管理,嚴禁佔用、挪用。對較大的工程項目,要由有關部門組成領導機構,負責監督捐贈物資的使用。各地僑務部門要定期將捐贈情況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並抄報中國銀行和海關總署。
七、各地區、各部門要對前一階段接受華僑和港澳同胞捐贈工作進行一次認真的檢查和清理。在檢查中要注意抓好典型,樹立正氣,打擊歪風。對於認真執行政策,模範遵守紀律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揚和鼓勵。對於違反政策,假借捐贈名義,進行套匯、價購、交換物資進口等違法亂紀行為,要依法懲處並應追究有關領導人員應負的責任。
八、過去頒發的有關文件規定凡同本通知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各有關地區、部門應當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訂加強管理的具體措施。
國務院
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七日
關於貫徹執行加強華僑和港澳同胞捐贈進口物資管理的補充通知
(83)僑政會字第035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於加強華僑和港澳同胞捐贈進口物資管理的通知”(國發〔1982〕110號),各地在執行當中,提出了一些意見,經研究認為,《通知》對限制向華僑要錢要物,限制以捐贈為名,套取國家外匯,逃避海關稅收,限制轉手倒賣捐贈物資等,都是正確的,仍應認真貫徹執行;《通知》中有不夠明確之處,現經國務院批准,特作如下補充通知:
一、關於各級機關一律不得接受捐贈物資的問題。
國發〔1982〕110號《通知》中所作的規定,主要是指各級黨政機關不得接受華僑、港澳同胞的捐贈物資,供機關本身使用。對於以各級黨政機關的名義接受的,用於本地區生産、公共福利事業的物資(如機器設備、修建公共設施的器材等等),可以接受並免稅放行。至於有的華僑、港澳同胞自願贈送各級黨政機關和工、青、婦等人民團體(包括內部的託兒所、幹部療養所等)的物資,可以按《海關對進出口禮品的管理規定》辦理,即憑省、市、自治區廳(局)級以上機關的證明,並附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予以免稅驗放。事後將清單一份轉交收繳禮品的單位。
二、關於公益福利事業的範圍問題。
根據以往的做法,對於築橋、修路、修葺名勝古跡、興辦僑聯會、敬老院、幼兒園、託兒所、兒童福利會、青(少)年宮、文化宮(俱樂部、文化室);興建僑胞會館、僑胞之家、僑聯大廈、公共劇場、公園和水利照明等公共設施,均屬公益福利事業範圍。為興辦上述事業,接受華僑、港澳同胞捐贈的物資,應按國發〔1982〕110號《通知》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關於國家限制進口的物資的管理問題。
對限制進口的物資(見附件),除國發〔1982〕110號《通知》中明確規定用於科研、教學、醫藥衛生和興辦公益福利事業項目的以外,用於其他方面(主要是僑鄉生産隊、社辦工廠、企業和對外營業的華僑大廈等)的,為了尊重捐贈人的意願,照顧接受單位正常合理的需要,可區別以下情況妥善處理:
1、對有利於僑鄉發展工農業生産,解決交通運輸實際困難的貨運汽車(包括1.5噸以上的客貨兩用車)的捐贈,在一定數量內,可以批准接受,予以免稅放行。
2、對華僑、港澳同胞捐贈新建項目(如工廠、旅館、服務網點等)所提供的配套物資,屬於限制進口的,應開列清單,由審批機關批准後,准予免稅進口。
除以上兩項外,接受限制進口的捐贈物資,仍按國發〔1982〕110號《通知》中第三條規定照章徵收關稅和工商稅。
四、關於加強管理的問題。
對各單位接受華僑、港澳同胞捐贈的物資,審批機關要認真審查把關,並建立必要的檔案(卡片)登記制度,嚴格控制,加強管理。對於按照規定應予免稅或徵稅進口的物資,審批機關應在批准通知中寫明免稅或徵稅,海關憑以辦理徵、免稅手續。應該指出,對於應予徵稅的物資,國發〔1982〕110號《通知》中明確規定“稅款由接受單位承擔”,有的接受單位不顧政治影響,把稅款轉嫁於捐贈人的做法是不允許的,如有發現除對有關接受單位進行批評教育外,應向捐贈人進行必要的解釋,以挽回對外造成的不良影響。
五、關於違法亂紀行為的處理問題。
做好對華僑、港澳同胞捐贈款物的管理工作,是一項嚴肅的、政策性很強的工作,要教育廣大幹部和群眾,必須認真執行黨的政策,嚴格堅持捐贈人完全出於自願的原則。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巧立名目向華僑和港澳同胞進行攤派或勸募;對捐贈物資,不得轉讓,如要轉讓,應事先經海關核準,並照章徵收關稅和工商稅;嚴禁利用進口的捐贈物資,在內地進行串換或轉手倒賣,從中漁利;嚴禁假借捐贈名義,在外截留僑匯或用本單位留成外匯進口物資,進行套匯、逃稅活動;嚴禁內外勾結,通過捐贈渠道,進口貿易往來物資。對於破壞上述規定的違法亂紀行為,一經發現必須依法懲處,海關可以沒收有關的進口物資,情節嚴重的要加處罰款,觸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責任,維護黨和國家的聲譽,保護廣大華僑和港澳同胞愛國愛鄉的積極性。
本補充通知自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執行。在處理捐贈物資的工作中,各級僑辦和海關要互通情況,密切配合,共同協商、妥善處理。對超出國發〔1982〕110號《通知》的規定和本補充通知,難於處理的問題,可報請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和海關總署研究核定。
對國發〔1982〕110號《通知》和本補充通知,請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轉發至縣級以上僑務辦公室。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海關總署
中國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
一九八三年七月四日
附件:
國家限制進口物資表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2〕111號通知和有關文件規定,國家限制進口的物資是指汽車(包括各種新舊汽車和汽車底盤)、摩托車(包括輕騎)、自行車、縫紉機(包括機頭)、電視機(包括顯像管)、收音機、錄音機(包括收錄兩用機、三用機、錄音磁頭)、手錶、照像機、電風扇、洗衣機、電子計算器、微型電子電腦、電冰箱、成套錄影設備及錄影機、錄音錄影磁帶複製設備、錄影帶、錄音帶、化纖及其製品(包括尼龍絲、純化纖和混紡化纖織物以及成品)等。上列各項限制進口物資包括成套散件和組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