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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3〕65號
  2. [發佈日期] 1983-04-2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對外經濟貿易工作中分工意見的通知》和《國務院關於對外借款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發[1983]6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對外經濟貿易工作中分工意見的通知》和《國務院關於對外借款有關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對外經濟貿易工作中分工意見的通知

國發〔1983〕13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對外經濟貿易工作中分工的意見》,望按此執行。過去有關規定同本文件有矛盾的,按本文件執行。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和對外經濟貿易部及有關部門,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強聯繫,相互通報情況,緊密協作,積極配合,把工作做好。

  國務院        

  一九八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對外經濟貿易工作中分工的意見(一九八三年一月九日)

  按照國務院《關於國家計委、經委、科委分工的通知》(國發〔1982〕76號)和《關於健全各部委責任制的一些問題的通知》(國發〔1982〕89號)的原則規定,在對外經濟貿易工作方面,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部的具體分工如下:

  (一)關於進出口貿易計劃和國際收支計劃的制定及其執行。

  1、各省、市、自治區和中央各部門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編制進出口貿易計劃和國際收支計劃(包括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計劃,廣東、福建兩省計劃應包括特區,下同),報送國家計委、對外經濟貿易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抄送國家經委、財政部。對外經濟貿易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分別負責匯總,中國銀行參與審核,提出全國進出口貿易計劃建議草案和國際收支計劃建議草案,由國家計委商同國家經委綜合平衡後,作為國民經濟計劃的組成部分,報國務院批准下達。

  2、各部門、地方在執行進出口貿易計劃和國際收支計劃中發生的重大問題,由國家經委組織協調。

  3、進出口貿易計劃執行當中需要調整時,有關出口總額、收購總額和主要商品(具體目錄另行商定)的調整,由對外經濟貿易部商同國家計委、國家經委進行;其他商品,由對外經濟貿易部商主管部門調整,其中影響盈虧較大的商財政部;進口計劃的調整,由國家計委分別同進口商品主管部及國家經委、對外經濟貿易部、財政部商定。國際收支計劃執行中的調整和重大的外匯調度,由國家計委商中國人民銀行、對外經濟貿易部、財政部並中國銀行後決定。重大的調整要報請國務院批准。

  4、有關外匯管理制度辦法的制定修改等事宜,由中國人民銀行商同國家計委、國家經委、財政部、對外經濟貿易部提出解決意見,報國務院審批。

  非貿易外匯收支,在國家計劃確定後,由財政部安排。非貿易外匯收入留成辦法和收支的管理制度,由財政部負責擬訂。非貿易外匯收支單獨立戶,年終結算。

  5、全國進出口貿易和外匯收支的月、季、年度統計報表,分別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海關總署、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統計局的佈置和統一表式編制。國家對外正式公佈統計數字,由國家統計局審定。

  (二)關於利用外資計劃的制定及其執行。

  1、國家計委根據發展國民經濟計劃的要求,提出利用外資的規模、使用方向和限額以上項目,並組織有關部門及地方,做好重大建設項目的選擇及方案的論證。

  2、簽訂政府間貸款協定和協議的問題,按國務院授權辦理。財政部應會同有關部門逐步建立和健全統一的利用外資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債務報告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和財政監督。

  3、利用外資實行統一計劃、分級管理的辦法。中央各部門直屬企業事業單位使用外資,由中央各部門編制計劃;地方所屬單位使用外資,由省、市、自治區計委會同同級經委、對外經濟貿易和財政部門編制計劃。各部和省、市、自治區利用外資計劃報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對外經濟貿易部,同時送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並中國銀行。由對外經濟貿易部匯總,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綜合平衡、統一審定後,分別納入各級國民經濟計劃和各級財政預算(或部門的財務收支計劃)。

  4、利用國外貸款或採取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合作開發、補償貿易方式進行建設的限額以上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均由國家計委會同國家經委、對外經濟貿易部、財政部、中國銀行及有關部、委審批。其中,投資總額一億元以上的,由國家計委組織初審後,報請國務院審批。限額以下的項目,按隸屬系統,分別由主管部門或有關省、市、自治區會同當地中國銀行在國家計劃規定的額度內審批,報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對外經濟貿易部、財政部備案。但對其中需要經全國綜合平衡後才能解決燃料、動力、原料、交通運輸等問題的,要報國家計委會同國家經委、對外經濟貿易部及有關部門審批。對上述備案的限額以下項目,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對外經濟貿易部、財政部在收到備案文件一個月內,如發現存在問題,經四個部門會商後由國家計委通知主管部門或省、市、自治區進行複審。凡屬於現有企業利用外資進行技術改造的項目,按有關技術改造項目的審批辦法辦理。

  5、利用外資的對外談判、簽約、審批協議合同和章程、採購設備器材及國際招標等工作,除國務院批准由別的部門歸口管理的以外,均由對外經濟貿易部負責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地方進行,銀行及財政部門參加。限額以上項目的談判結果,如與原批准的文件有重大出入時,應商國家計委進行複審後再對外簽約。

  6、利用外資項目的對外及有關的協調工作,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均由對外經濟貿易部通過主管部門或省、市、自治區歸口管理。

  7、一切利用外資的項目,在安排外資的同時必須相應落實人民幣配套資金。中央項目由國家計委商國家經委、財政部會同有關部安排;地方項目由省、市、自治區計委和財政廳(局)安排。還本付息也按此原則辦理。具體辦法另訂。

  8、對外經濟貿易部負責匯總利用外資的統計報表,並向國家計委、國家經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報送有關的統計報表及執行情況,並抄送中國銀行。各部門和地方有關部門按照統計制度規定,按時向對外經濟貿易部和省、市、自治區對外經濟貿易部門報送統計報表。

  9、對外經濟貿易部應就各部門、地方、企業利用外資的問題,提供諮詢和業務指導。

  (三)關於引進技術和進口成套設備計劃的制定及其執行。

  1、引進技術和進口成套設備計劃,由各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提出,報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對外經濟貿易部,同時抄送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並中國銀行。由對外經濟貿易部匯總,國家計委會同國家經委、對外經濟貿易部等有關部門審定。所需外匯和國內資金,按渠道統一納入國家固定資産投資計劃和國際收支計劃。

  2、使用國家外匯、出口信貸和留成外匯的限額以上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國家計委為主,會同國家經委、國家科委、對外經濟貿易部、財政部,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審批。使用國家外匯的限額以下項目,屬於現有企業技術改造性質的,按技術改造項目的審批辦法辦理;屬於其他方面的,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使用留成外匯的限額以下項目,屬於現有企業技術改造性質的,也按技術改造項目有關的審批辦法辦理;其他方面的項目,由主管部門或省、市、自治區按有關規定在計劃額度內審批,並報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對外經濟貿易部、財政部和有關主管部備案。

  3、引進技術和進口成套設備的對外工作,包括詢價、技術與商務的談判、簽約、合同的審批等,由對外經濟貿易部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地方進行。談判結果如與原批准方案有較大出入時,應商同國家計委、國家經委複審後再確定可否對外簽約。

  引進技術和成套設備的統計,由各部門、地方按統計制度負責填報,報送對外經濟貿易部匯總。

  4、引進項目的進口設備分交,由國家經委負責組織審批。

  5、引進技術和成套設備的消化推廣工作,由國家經委組織有關部門、地方進行。

  (四)關於對外援助計劃和接受外援計劃的制定及其執行。

  1、對外經濟貿易部歸口管理對外援助工作。國家計委商同對外經濟貿易部和財政部,根據我國政府對外援助的方針政策、雙邊協議、中央的有關批示和我國國力的可能,確定中期和年度的援外總金額。具體國別援款和項目的安排,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根據年度援外總規模和對外政策擬定,報國家計委、財政部納入國民經濟計劃和國家預算。

  2、關於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非政府組織對我國的無償援助或贈款,由對外經濟貿易部統一歸口管理。聯合國各專門機構在正常預算和所屬基金內安排的捐贈事項,仍按目前分工,由有關對口部門管理。各對口部門接受援助的項目,應定期向對外經濟貿易部和財政部報告使用情況,並抄送中國銀行。凡援助項目需要國內配套資金、材料和配套設備的,由有關部門和省、市、自治區按規定的渠道解決,經落實後才能正式簽約。

  3、我國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向國外投資,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歸口管理。其中,限額以上項目對外成交後,報國家計委備案,涉及金融擔保和貸款的,抄送中國銀行。有些項目如需動用國家外匯,在國內購買設備材料等涉及全國計劃平衡的,應事先商國家計委確定。

  (五)有關對外經濟貿易及利用外資方面的法律、規章和政策措施,由對外經濟貿易部負責擬訂,有的應商同國家計委、國家經委、財政部和有關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或人大常委會審批頒發。

  (六)有關對外經濟貿易政策及執行當中發生的重大問題,由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和對外經濟貿易部、財政部共同研究,協商解決。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強聯繫,相互通報情況,緊密協作,積極配合。

  (七)過去有關規定同本文件有矛盾的,按本文件執行。

國務院關於對外借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發〔1983〕51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積極有效地利用國外資金,更好地掌握國家對外負債情況,現就對外借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除政府間貸款和向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等國際金融組織借款以及國家另有規定者外,國內各單位向國外或港澳地區借款和以發行債券方式籌集資金,均應按國務院國發〔1983〕13號文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報批,批件抄告同級中國銀行。各借款單位應接受中國銀行監督。

  有僑資、外資參加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合作開發企業,需要向國外或港澳地區借款或發行債券,仍按國家頒佈的法令或有關規定辦理。

  二、國內單位向國外銀行借款,中國銀行如認為條件合適,借款單位可向中國銀行申請擔保。未經中國銀行同意,各單位不得自行在借款合同中寫上由中國銀行擔保字樣。

  三、國內單位借入的外匯資金必須存入中國銀行,借款單位必須在中國銀行開戶。如因工作需要,確需存在國外時,經中國銀行同意,也可存入中國銀行在國外的分行或指定的外國銀行。

  四、為了便於掌握對外負債的全面情況,所有對外借款單位應按國發〔1983〕13號文件規定,及時報送統計報表(包括債務報告),並同時抄報同級中國銀行,中國銀行應加強審查和監督。

  國務院        

  一九八三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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