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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5〕102號
  2. [發佈日期] 1985-07-0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發佈《北京市密雲水庫、懷柔水庫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政發[1985]10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現將《北京市密雲水庫、懷柔水庫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護管理暫行辦法》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密雲水庫、懷柔水庫和京密引水渠(以下簡稱兩庫一渠),是北京的重要飲用水源。近年來,由於某些單位在兩庫一渠周圍隨意建設對水體有污染的工程項目以及庫區旅遊活動和機動船隻增加,使兩庫一渠的水質下降。因此,在保護兩庫一渠水質不受污染的問題上,各有關部門必須統一認識,採取有效措施,制止污染水源的行為,確保首都人民的飲水安全。

  根據中央領導同志對市政府《關於密雲、懷柔水庫環境保護和開展旅遊問題的報告》的批示,密雲水庫大湖區、懷柔水庫全部水域和京密引水渠兩側定為非旅遊區,密雲水庫內湖區和白河郊野公園可適當發展旅遊事業,但要制訂統一規劃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今後,在兩庫一渠上游流域不得再建對水體有直接或間接污染的建設項目。對現有的排污項目,必須限期治理。

  密雲、懷柔兩縣人民政府以及兩庫一渠流域其他區、縣人民政府和水利部門為建設水庫、保護水庫做出了很大貢獻,今後,仍應繼續從大局出發,切實加強對水源保護工作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暫行辦法》。保護水源是水利部門的主要職責之一,兩庫一渠管理處應在管轄範圍內,加強水源管理,嚴格執行《暫行辦法》。環境保護、規劃管理、公用等部門要按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依法監督和管理,違法必究,確保兩庫一渠水質不受污染。

  請首都各新聞單位積極配合,深入廣泛地宣傳保護兩庫一渠水質的重要意義,提高廣大幹部、群眾遵守《暫行辦法》的自覺性。


北京市密雲水庫、懷柔水庫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密雲水庫、懷柔水庫和京密引水渠(以下簡稱兩庫一渠)是本市的重要飲用水源和輸水渠道。為了確保兩庫一渠的水質清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方案》的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兩庫一渠本市範圍內的流域。

  第三條 本辦法由兩庫一渠流域的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由區、縣環境保護局和密雲水庫管理處、京密引水管理處在管轄範圍內按各自的職責具體執行。北京市環境保護局統一監督本辦法的實施;規劃管理、衛生、公用、地質礦産、水産、農林等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協同執行。

  第四條 兩庫一渠流域劃分為三級保護區。對一、二級保護區內水體的環境規劃、管理和評價,執行國家《地面水環境品質標準》的二級標準。懷柔水庫的水質還要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源衛生標準。

  第五條 一級保護區的範圍:密雲水庫環庫公路以內(不包括內湖區);懷柔水庫從主壩沿分水線、長副壩、懷沙公路、京通鐵路、懷黃35千伏高壓線、山脊線一圈以內;調節池及入調節池的尾水渠道、京密引水渠規劃渠道上口線兩側各水準外延一百米以內。

  本保護區為非旅遊區。在本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一切單位新建、改建、擴建水利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項目;在密雲水庫一百五十七點五米和懷柔水庫六十四點一三米高程以下,不得有與水利工程無關的永久或臨時建築設施;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水、廢液和傾倒固體廢棄物;

  三、禁止在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禁止游泳、水上訓練以及其他水上體育和娛樂活動;

  五、禁止在水體中洗刷車輛、衣物和其他器具;

  六、禁止毒魚、炸魚、電魚;

  七、禁止在非指定區域捕魚、釣魚及網箱養魚;

  八、禁止在最高水位線以下放養禽畜;

  九、禁止旅遊船隻和未經環境保護部門許可的其他船隻下水;

  十、禁止露營、野炊、拋棄廢物以及其他直接或間接污染水體的行為。

  第六條 二級保護區的範圍:密雲水庫、調節池及懷柔水庫的向水坡範圍內;密雲水庫內湖區(主副壩為一級保護範圍)。

  在本保護區內,任何單位不得建築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水的建設項目。建築其他不向水體排放污水的建設項目,必須徵得市環境保護局同意後,報經市規劃管理局批准。

  第七條 三級保護區的範圍:兩庫一渠上游流域範圍內。

  在本保護區內,任何單位不得建築化工、造紙、制藥、製革、電鍍、印染、冶金及其他對水體有嚴重污染的建設項目。建築其他對水體無嚴重污染的建設項目,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第八條 密雲水庫內湖區及兩庫壩下地區的開發建設,必須在統一規劃指導下進行。其開發建設規劃方案,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在兩庫一渠水源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每人平均有義務保護林木、植被,維護生態平衡。不得毀壞林木、植被,不得施用高毒或高殘毒農藥,不得捕殺益鳥、益獸、益蟲。

  第十條 兩庫一渠保護區內現有一切排放污水的單位未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按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限期治理。逾期仍達不到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當地區、縣環境保護局或兩庫一渠管理處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視情節輕重,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辦法,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對單位的罰款,由受罰單位在自有資金中支付;對個人的罰款,由受罰者本人負擔。罰款一律上交財政部門。

  第十三條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環境保護局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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