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3]19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國務院批轉國家物價局等部門關於對緊俏農副産品加強市場和價格管理的報告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發至公社、街道辦事處)
國務院批轉國家物價局等部門關於對緊俏農副産品加強市場和價格管理的報告的通知
國發[1983]166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家物價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業部、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對緊俏農副産品加強市場和價格管理的報告》,現予轉發,請研究執行。
國務院
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關於對緊俏農副産品加強市場和價格管理的報告
國務院:
今年以來,各地區、各部門堅決貫徹執行中共中〔1983〕1號文件,農村多种經營繼續發展,農村經濟日趨活躍,農副産品的流通渠道更加通暢,市場繁榮興旺,物價基本穩定,總的形勢是好的。但是,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比較突出的是,一些國營商業企業和外貿公司,一些集體商業單位和個體商販,趁搞活經濟和多渠道經營之機,跨行業、跨地區競相抬價,搶購出口所需或內銷緊缺的農副産品,包括部分中藥材、幹鮮果、幹鮮菜、水産品、畜産品、土特産品等,什麼商品緊俏就搶購什麼。一些地方的八角、白果、大蒜、對蝦、枸杞、金銀花、黑木耳、薇菜乾等,都先後發生抬價搶購的情況。如四川省廣元縣的杜仲,收購牌價每公斤二元四角,而有些經營單位卻按每公斤八元抬價搶購,致使農民大量砍樹剝皮出售。全縣三十萬株杜仲林,今年一至五月已砍十五萬五千株,杜仲收購量猛增到正常收購量的三十五倍,嚴重地破壞了資源。類似的事例很多。這樣搞,不但衝擊國家計劃,擾亂市場,而且帶動議價水準和集市價格上漲,增大出口虧損,加重消費者負擔。甚至盲目進行生産,破壞資源,嚴重危害國家利益和農民長遠利益。
解決上述問題,必須堅持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原則,既要搞活經濟,又要加強管理。那種放棄國營經濟的主導作用,放鬆必要的行政管理,認為要搞活就不該管,要管就違背中央一號文件精神的看法和做法,都是片面的,不正確的。經我們共同研究,提出對緊俏農副産品加強市場和價格管理的意見如下:
一、對一、二類農副産品,在完成國家統購、派購任務以前,不許上市(對常年生産、常年上市的産品,如生豬、鮮蛋,生産單位和個人在保證完成國家收購任務的前提下,可以邊交售邊上市),由産區的國營商業、外貿、林業、醫藥、水産等專業部門和供銷合作社,按照規定的分工範圍歸口經營,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亂跨行業,插手經營。外貿出口所需物資,原則上應當納入統一的採購計劃,委託國營商業或供銷合作社代購,或分工歸口收購,有條件的地方,外貿部門也可直接收購,統一執行國家規定的價格。棉花、林區木材、大中城市和工礦區計劃內大宗蔬菜、二類中藥材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品種,在完成國家統購、派購任務以後,仍不準上市,不準議價購銷。歸口經營部門要積極收購,滿足農民的出售要求。
二、對三類農副産品和完成國家統購、派購任務以後允許上市的一、二類農副産品,可以多渠道經營,實行議購議銷或上集市成交。當地國營商業的主營公司應當積極經營,發揮主導作用。外來採購單位及有證個體商販均須先向産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獲得允許後,才能進行採購。
為保證出口需要和內銷供應,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對上述商品要與生産單位或生産者簽訂購銷合同。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遵守。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合同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合同者,要按照《經濟合同法》,予以處理。
三、對議價購銷的商品,其議購議銷的價格應略低於當地集市貿易價格。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應當通過吞吐調劑,平抑市場價格,不得抬價搶購。為了防止價格暴漲暴跌,破壞資源,影響生産,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必要時可對有些品種規定議購議銷的最高限價或最低保護價。當地物價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對此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對有些品種,有關省、市、自治區應當主動協商銜接毗鄰地區的價格。實行特殊政策和試辦經濟特區的省份,應當在內部認真採取措施,嚴禁跨區高價收購,或在本地以不正當的手段高價誘購,以免影響別的地方。
四、對某些必須保護資源的、緊缺的、出口的三類農副産品,在産新季節,産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應當發揮組織領導作用。可以召集當地收購單位、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允許採購的外來單位、個體有證商販以及農民代表,議定收購價格,共同切實遵守,嚴禁抬價或變相抬價搶購和黑市交易。貨源要合理分配,在履行購銷合同以後,對負有供應出口和大城市需要任務的單位,應當優先照顧,其餘部分再由各方協商分配。
五、各地應加強市場和物價管理。取締無證經營,對攔路搶購,強買強賣,欺行霸市,就地轉手批發,投機倒把,哄抬價格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處理。
六、各級商業、外貿、林業、醫藥、水産企業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單位和職工的教育和管理。要批評和處分那些只圖本單位利益或個人私利,不計成本,不惜工本,不顧法紀,在國內抬價搶購,在國外低價競銷,以致造成嚴重惡果,使國家經濟和信譽遭受損失的企業及其負責人;表揚和獎勵那些顧全大局,遵守財經制度和紀律,服從市場和物價管理,在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同時,要切實制訂各項財務管理和物價管理制度,加強核算,堵塞漏洞,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各級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應當加強對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的財務監督,對違反財經紀律,擅自抬價搶購的交易和帳目,一律不予承認,不予結算,並立即向有關領導機關反映。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省、市、自治區和各有關部門貫徹執行。
國家物價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業部
對外經濟貿易部
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