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3]19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北京市農村林木資源保護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現予公佈,自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范毓揚同志關於《北京市農村林木資源保護管理暫行辦法(草案)》的説明
[發至公社(鄉政府)]
北京市農村林木資源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農村林木資源的保護管理,加速首都綠化,促進林業生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林木資源是指一切樹木(包括喬木、灌木、果樹)、林地及林地內的野生植物和野生動物。
第三條 北京市林業局和各縣(區)林業(農林)局主管所轄區的農村林木資源保護管理工作。
鄉人民政府設專職或兼職林業助理員,負責本鄉的林木資源保護管理工作。
生産大隊、國營林場和公路、鐵路、水利部門等有林單位設護林員,負責護林宣傳,山林巡護,預防火災;並有權監督採伐,制止破壞林木資源的行為。護林員由縣(區)人民政府或公路、鐵路、水利主管部門頒發證書。
第四條 農村植樹造林實行誰造誰有、合造共有,林權長期穩定不變的政策。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林木權屬發給林權證。
(一)農民經營的自留山,山權屬於集體,個人在自留山上所造林木所有權屬於個人,並允許繼承。農民承包的責任山,山權屬於集體;承包者所造林木,所有權屬於集體和承包者共有,收益按合同規定分成;承包者要求將責任山轉讓他人經營的,須經簽訂合同的另一方同意。自留山、責任山均不得出租或買賣。
(二)農民個人在院內和規定的宅旁種植的樹木,所有權屬於個人,允許繼承。
(三)公路、鐵路、水利以及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在其用地範圍內所造林木,所有權屬於種植單位;上述單位與集體、個人合造的林木,林權共有,收益分成。
(四)義務勞動所造的林木,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
第五條 林木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權屬有爭議的,由爭議雙方本着團結互讓的原則協商解決,不能達成協定的,由所在地區人民政府調解處理或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在糾紛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第六條 凡具備天然更新條件的林地,經縣(區)林業主管部門批准,由經營單位封山育林,逐步擴大林木資源。
第七條 禁止毀林開荒、毀林搞副業,禁止在幼林地、特種用途林內和封山育林區放牧、砍柴,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開荒。
未經批准不得在林地內開山採石、挖沙、取土。
第八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區內砍伐林木、狩獵、墾殖、放牧、砍柴、挖藥、挖沙、取土、採石、採礦、打靶。
自然保護區由市人民政府劃定,風景區分別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
第九條 特種用途林、古樹名木和生長在陡坡、岩石裸露等地點的林木,應嚴加保護。
特種用途林由市林業局劃定,古樹名木由市林業局會同市文物事業管理局確定。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護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護林防火工作。
每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為林地重點防火期,在此期間嚴禁在林區內用火。特殊需要用火的,須經當地防火指揮機構批准。
第十一條 嚴格控制採伐量,堅持合理採伐。以鄉、國營林場為單位計算,每年的採伐量應低於成材林的生長量。採伐後必須在當年或次年更新。
第十二條 採伐林木,必須經下列主管機關批准:
(一)市屬國營林場林木的採伐,由市林業局批准;縣(區)屬國營林場林木的採伐,由縣(區)林業(農林)局批准,報市林業局備案。
(二)集體用材林的採伐,以生産單位計算,凡年累計採伐量在一百株以下的,由鄉人民政府批准,超過一百株的,由鄉人民政府審查,報縣(區)林業(農林)局批准;按撫育計劃對林木進行撫育性間伐的,由鄉人民政府批准,報縣(區)林業(農林)局備案,並由縣(區)林業(農林)局檢查監督。
(三)市級公路、水利和鐵路部門所有林木的採伐,由所屬的經營單位徵得所在縣(區)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報各自的主管部門批准;遇緊急情況需砍伐樹木時,可先行處理,事後通知林業主管部門。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以及縣級以下公路、水利部門林木的採伐,由本單位報所在縣(區)林業(農林)局批准。
(四)風景林、特種用途林、對城鄉建設有重要作用的防護林,確因建設及更新需要必須砍伐的,報市林業局批准,砍伐數量較多的,應由市林業局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古樹名木遇特殊情況確需砍伐的,報市林業局會同市文物事業管理局批准。
(五)農民個人宅旁院內私有樹木的砍伐,由鄉人民政府批准。自留山林木的採伐,參照本款第二項的規定辦理。
(六)公路、鐵路、水利部門和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與集體、個人合造林木的採伐,申報前須徵得合作造林另一方的同意;農民在責任山上所造林木的採伐,申報前須徵得生産隊的同意。批准手續按本款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辦理。
採伐林木須憑批准機關核發的採伐許可證。
林業部門確認的薪炭林,由鄉人民政府簽發證書,林權所有者可自行採伐。
第十三條 因建設需要佔用林地的,由建設單位分別與林地經營單位的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協商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及有關規定上報審批。
第十四條 對於防止山林火災,制止毀壞林木,擴大林木資源以及貫徹執行本辦法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按照貢獻大小,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精神鼓勵、物質獎勵。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給予批評教育外,毀壞樹木的,毀壞一株,栽活三株;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較重的可並處以罰款。
(一)未經批准或超過批准數量砍伐自有樹木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
(三)侵佔林地、林木情節較輕的。
(四)阻礙護林員、木材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賠償損失和罰款,由鄉人民政府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七天內,申請縣(區)林業主管部門復議。
罰款上繳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毀壞、濫伐或盜伐林木的。
(二)故意放火燒燬山林樹木或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用暴力手段砍伐林木或聚眾哄搶林木的。
(四)砍伐權屬有爭議的樹木,使林木資源遭到破壞的。
(五)未經批准砍伐古樹名木的。
(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護林員、木材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七)其他破壞林木資源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
第十七條 各級幹部和林業工作人員,凡以各種藉口指使、縱容、包庇他人破壞林木資源,或玩忽職守致使林木資源遭受損失的,應分別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北京市林業局進行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關於《北京市農村林木資源保護管理暫行辦法(草案)》的説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日在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上北京市人民政府農林辦公室副主任 范毓揚
這次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北京市農村林木資源保護管理暫行辦法(草案)》,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以及郊區林業發展的迫切需要制訂的。近些年來,在國家和各方面的大力支援下,郊區的綠化造林事業取得了顯著成績。但是,有的地方毀林現象仍然比較嚴重,破壞林木資源的事件時有發生。對林木資源的破壞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亂砍濫伐。據市林業部門的不完全統計,一九八○年十月至一九八三年三月,郊區農村發生亂砍濫伐案件一百九十八起。一些山區社隊為了增加收入,過量採伐林木,或者借撫育間伐的機會,施行掠奪式的砍伐。有的地方還發生過私人盜伐樹木和哄搶國家、集體林木的案件。二是山林火災。從一九八一年初到一九八三年七月,郊區共發生山火三百六十六起,受災面積三萬八千畝,毀林五十五萬四千多株,僅林木直接損失就達五十八萬七千元。其中,一九八一年門頭溝區齋堂公社火村大隊的一場山火,燒燬人工林一千四百四十七畝、天然次生林九十七畝、灌木叢一千三百一十七畝,經營多年的大片油松、落葉松,毀於一旦。尤其需要特別提出的是,近幾年山林火災逐年增多,一九八一年發生七十起,八二年發生一百六十六起,八三年僅七個月就發生了一百三十起。引起山火的原因除燒荒、熏肥、吸煙外,百分之七十是上墳燒紙造成的。從上述情況看,搞好對林木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已成為當前林業建設中的一個重大問題,迫切需要通過制定法規,加強法制,使這方面的工作得到切實加強,以加速首都綠化步伐,促進林業生産的發展。
為了使林木保護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我們在總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針對當前的主要問題,擬定了《北京市農村林木資源保護管理暫行辦法(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現在,我就這個辦法草案的幾個問題,説明如下:
一、關於健全林政隊伍的問題
由於林木資源分佈範圍廣、管護任務重,除市、縣(區)林業部門需要充實、加強林政管理人員外,還必須賦予鄉人民政府管護林木資源的職權。因此,在擬定的辦法草案中規定“鄉人民政府設專職或兼職林業助理員”。林業助理員在鄉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國家有關的其他法令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本鄉範圍內林木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林業工作任務大的鄉,特別是山區,可以設專職林業助理員,從鄉政府現有人員中調劑配備,不另外增加編制;林業工作任務少的鄉可以設兼職林業助理員。
辦法草案還規定“生産大隊、國營林場和公路、鐵路、水利部門等有林單位設護林員”。護林員的職責是,進行護林宣傳,山林巡護,預防火災;並有權監督採伐,制止破壞林木資源的行為。各生産單位的護林員是群眾性的護林力量,市、縣(區)林業部門和鄉政府要加強對這支隊伍的管理、培訓,以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公安司法部門要積極配合林業主管部門搞好林木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對破壞林木資源,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觸犯刑律的,必須嚴肅處理,依法制裁。
二、關於林木的所有權問題
加強林木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首要條件是確定林木的所有權,做到責、權、利結合,才有利於調動各方面造林、護林的積極性,促進林業的長遠建設。辦法草案規定:“農村植樹造林實行誰造誰有、合造共有,林權長期穩定不變的政策。”同時,對農民在自留山、責任山上所造林木,個人宅旁院內的私有樹木以及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所有的林木和義務植樹所造林木,從林權、林木的收益分配等方面,都分別作了具體規定。
三、關於林木資源的保護問題
本辦法對農村林木資源的保護,從三個方面做了規定。一是保護林地,包括一切有林地和國家、集體規劃的宜林地、宜林荒山。林地應用於植樹造林,未經批准不得在林地內開山採石、挖沙、取土,並且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開荒和毀林開荒,以減少水土流失,保護林地。二是保護林木,防止人為的破壞。本辦法明確規定,不準在幼林地、特種用途林內、封山育林區放牧、砍柴。本辦法也規定了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區、古樹名木嚴格的保護措施。三是防止山林火災。本辦法規定了林地重點防火期,在防火期內除特殊需要經護林防火指揮機構批准外,嚴禁一切用火。鋻於上墳燒紙引起火災的問題比較嚴重,農村各級組織要在清明前後,立冬前後,向廣大群眾集中地進行一次防火教育。上述保護措施如果得到認真貫徹執行,本市農村林木資源的保護就有了可靠保證。
四、關於林木的採伐利用問題
嚴格控制採伐量,堅持合理採伐,是保護林木資源的一項重要措施。在本市農村林木資源的構成中,風景林、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佔有很大比重。這林木的主要功能是美化環境、涵養水源、防風固沙、凈化空氣,而不是使用木材。分佈在遠郊山區的用材林,數量不多,而且由於多年來過量採伐,林相惡化,需要休養生息。考慮到以上情況,對於林木採伐量,必須嚴格控制,因此規定“以鄉、國營林場為單位計算,每年的採伐量應低於成材林的生長量”,為了防止借撫育間伐的機會去優存劣(通稱“拔大毛”)、亂砍濫伐,本辦法還規定,進行撫育性間伐,要有計劃;要由鄉人民政府批准,報縣(區)林業(農林)局備案;縣(區)林業(農林)局要進行檢查監督。這樣做,既可以防止亂砍濫伐,又可以保護撫育間伐這一正常生産活動的進行,有利於林木的成長。
本辦法草案對批准採伐許可權做了具體規定。對於集體和個人林木採伐的批准權,既考慮到嚴格保護管理林木,也考慮到發展生産、便利群眾。對於市級公路、水利和鐵路部門林木的採伐,除由各自的主管部門批准外,還要先徵得縣(區)林業主管部門的同意;對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以及縣級以下的公路、水利部門等單位林木的採伐,由本單位提出計劃,報市或有關縣(區)林業(農林)局批准。這樣做,有利於縣(區)人民政府加強對本地區林業建設的統一規劃和管理工作。
五、關於違反本管理辦法的懲罰問題
本辦法草案第十五、十六條規定,對於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經濟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責任。鋻於各級幹部和林業工作人員對於保護管理林木資源負有重要責任,第十七條規定“各級幹部和林業工作人員,凡以各種藉口指使、縱容、包庇他人破壞林木資源,或玩忽職守致使林木資源遭受損失的,應分別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六、關於本辦法的適用範圍問題
郊區除城鎮執行已公佈的《北京市城市綠化管理暫行辦法》外,其他地區均按現在提請審議的這個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