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5]15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市公安局《關於加強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治安防範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發給你們,望認真依照執行。
關於加強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
治安防範工作的若干規定
(試行)
為加強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部的治安防範工作、預防盜竊、詐騙等刑事案件的發生,確保國家、集體、個人財産的安全,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具體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均須按照本規定,加強單位內部的治安防範工作。各單位要確定分管治安防範工作的領導人,建立健全保衛組織,按照本規定逐級建立安全責任制,嚴格各種防範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教育群眾,維護內部治安秩序。
二、加強對現金、票證的管理
(一)財會部門存放現金不得超過銀行核定的限額,因特殊原因,滯留超額現金過夜的,必須經本單位領導人批准,並設專人看管。
(二)財會部門的房屋、門窗要安全牢固,存放現金必須用保險櫃,保險櫃鑰匙要有專人管理,妥善保管。
(三)取、送數額較大的現金,必須使用專用安全包,兩人同行,取送鉅款,要用專車。
(四)加強對支票和其他票證、憑證的管理,堅持檢驗、復核制度,堵塞漏洞,防止被盜、受騙。
三、加強對物資的管理
(一)原料、材料、産品、商品的生産、經營、儲運,要有專人管理和明確的責任制,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二)嚴格倉庫、貨場、料場出入檢驗制度,出入物資要有清單,寫明品名、規格、數量,要單物相符。
(三)物資倉庫必須具備安全條件,健全值班、巡邏、守護制度,重要、大型倉庫要有防護設施。露天倉庫、貨場、料場要配備能勝任工作的青壯年看管。
四、加強對稀有貴重物品的管理
(一)稀有、貴重金屬材料及製成品、珠寶玉器及其他貴重工藝品等,要在安全庫(櫃)裏存放,指定專人管理,在經營、使用、流轉過程中,要堅持收、發、領、退計量登記制度,做到帳物相符。
(二)貴重儀器、設備及珍貴資料,要在有防護設備的庫(櫃)裏存放,指定專人管理,嚴格領用、清退、交接等登記手續,做到帳物相符。
五、加強對文物的管理。文物出土、保存、使用、展出、銷售各個環節,均要建立健全檔案制度,做到帳物相符。存放文物的倉庫、部位要安全牢固,有專人看管和值班巡邏。
六、加強對爆炸、易燃、劇毒、放射源等危險物品和病毒、菌種的管理,嚴格生産、購銷、運輸、儲存、保管和使用過程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防範措施。
七、加強對槍支彈藥的管理。要指定專人負責,設專庫(或保險櫃)存放,建立嚴格的領用登記、審批制度。
八、加強對廢舊物資回收的管理。廢舊物資回收部門在收購生産性廢舊金屬時要索取單位證明,認真登記,發現可疑人員和情況,要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九、加強對辦公室、教學樓、集體宿舍、廣播室、浴室、更衣室、存車處等部位的管理。要明確責任,嚴格管理制度。
十、單位內部要建立健全值班、巡邏和門衛制度。值班、巡邏和門衛人員要堅守崗位,盡職盡責,發現可疑情況,要及時查報;發現犯罪分子,要立即抓捕。人員數量不足,或不能勝任的,要及時充實、調整。
以上二至七條規定的重點防範部位,應安裝自動報警設施。
十一、對認真執行本規定,同壞人壞事作鬥爭,維持正常的生産、工作秩序和社會治安有顯著功績的單位或個人,由其上級主管單位按照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以下簡稱《獎懲暫行規定》)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以下簡稱《獎懲條例》)給予表揚或獎勵。
十二、對違反本規定,發生盜竊、詐騙等刑事案件,造成嚴重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和責任大小,由其上級單位根據《獎懲暫行規定》和《獎懲條例》對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並可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經濟損失。
十三、對違反本規定,發生盜竊、詐騙等重大刑事案件隱匿不報的,或因公安機關提出改進治安防範措施建議後拒不執行,而發生重大刑事案件的,根據情節輕重、責任大小,由上級單位對責任單位領導人或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責令賠償損失,或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瀆職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本規定由市、區、縣的公安機關監督執行。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十五、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實行。
北京市公安局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