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3]8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全國利改稅工作會議的報告和<關於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的通知》轉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通知中指出:對國營企業實行利改稅,是在充分醞釀和經過幾年試點後確定的一項重大改革。在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分配關係上,實行利改稅是改革的方向。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委、辦、局要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把工作做細做好。
根據《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的規定,國營企業所得稅的具體徵收管理工作,由市稅務局辦理;國營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由市財政局辦理。今後,在徵收稅利的過程中,除了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密切配合外,各企業主管部門、各級銀行和各有關方面也必須積極協作配合,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及時足額入庫。
本市國營企業利改稅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市稅務局按照工作分工具體制定。執行中的問題,由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及時研究解決。
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全國利改稅工作會議的報告和《關於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的通知
國發〔1983〕75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財政部《關於全國利改稅工作會議的報告》,現在連同修改後的《關於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一併發給你們,請立即研究,作出部署,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認為,對國營企業實行利改稅,是在充分醞釀和經過幾年試點後確定的一項重大改革。在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分配關係上,實行利改稅是改革的方向,較之其他辦法具有更多的優越性。實行利改稅,對於進一步擴大企業自主權,促進企業完善經營管理責任制,逐步克服“吃大鍋飯”的狀況,對於更好地運用稅收這一經濟杠桿,鼓勵先進,鞭策落後,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對於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進一步加強財務管理和財政監督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實行利改稅,一定要保證做到國家得大頭,企業得中頭,個人得小頭。企業留利,從全國來説,基本上維持現在的水準。但是,對那些留利水準過高或不合理的,要作適當調整。關於目前已經實行各種形式承包責任制的企業如何改過來的問題,財政部提出的幾條意見是可行的,請各地區、各部門研究執行。
實行利改稅,政策性強,牽涉面寬,是一項複雜細緻的工作。國務院要求,在試行過程中,要加強計劃管理和物價管理。企業不能離開計劃指導,不能隨意變動價格。各新聞、宣傳部門要積極配合,搞好利改稅的宣傳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各有關部門要搞好協作配合,及時解決出現的問題,以保證利改稅工作的順利開展。
國務院
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關於全國利改稅工作會議的報告
國務院:
遵照國務院的指示,我部於三月間召開了全國利改稅工作會議。參加會議的有各省、市、自治區財政廳(局)長、稅務局長、企業財務處長,國務院各部、委的財務司(局)長,實行利改稅試點的重慶、常州、沙市財稅部門的同志,以及部分新聞單位和大專院校、研究機構的同志,共三百二十人。會上傳達學習了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利改稅的指示精神和國務院國發〔1983〕29號文件中的批示,討論了《關於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草案)》和有關具體規定,研究了利改稅工作部署等問題。會議的情況和主要問題,我們於三月二十三日向趙總理作了口頭彙報,三月二十五日又向國務院常務會議作了彙報。會後,我們又就某些有爭議的問題進行了協商。現將會議的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一致贊成對國營企業實行利改稅
這次會議是在國務院領導同志的直接指導下召開的。到會同志一致擁護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實行利改稅的指示和各項政策。通過深入學習和討論,大家對利改稅的意義有了進一步理解,統一了認識。會議開得比較順利,達到了預期目的。
各地區、各部門的同志普遍認為,對國營企業實行利改稅,在解決國家同企業的分配關係上找到了一條正確的路子,符合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方向對頭,時機成熟,勢在必行。實行利改稅,有這樣幾條好處:一是利改稅以後,稅率固定,企業同國家之間的分配關係也固定下來。企業經營管理好可以多得,經營管理差就少得,能夠獎勤罰懶,有利於促進企業加強和完善經營管理責任制,克服“吃大鍋飯”的狀況;二是依照稅法徵稅,可以避免實行利潤留成、盈虧包乾辦法存在的爭基數、吵比例的扯皮現象;三是有利於配合其他經濟改革,逐步打破部門和地區的界限,按照客觀經濟規律的要求,調整企業結構,合理組織生産;四是國家可以利用稅收這一經濟杠桿,根據宏觀經濟的需要,對不同行業、企業和産品採取調整稅率、減稅免稅等措施,調節生産和分配,促進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五是可以做到國家得大頭,企業得中頭,個人得小頭。既能使國家財政收入穩定增長,又能夠使企業心中有數,企業留利可在增産增收中穩定增長。
各地同志都贊成利改稅工作在今年全面鋪開。大家表示,回去以後要立即向黨政領導彙報,加強領導,認真貫徹。當作一件大事來抓,組織專門機構,制定規劃,掌握動態,研究措施,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鋻於利改稅的工作牽涉面很廣,政策性很強,在貫徹執行過程中,還要同企業主管部門研究確定稅後利潤包乾基數、上交比例、調節稅稅率和定額包乾上交數額,以及相應地建立健全各種會計報表制度,等等。為了使準備工作做得更充分,擬將全面開徵所得稅的工作由四月一日推遲到六月一日進行,但計算徵稅時間仍從今年一月一日起計算。
二、對《試行辦法(草案)》的修改意見
各地區、各部門的同志對國務院批轉的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草案)》,進行了比較深入的討論。大家認為,這個試行辦法,總的説是可行的,是符合當前情況的。我們已根據大家提出的修改意見,對《試行辦法(草案)》進行了修改。主要的修改是:
(一)關於小型商業企業的劃分標準問題。
《試行辦法(草案)》規定,商業零售企業的職工在二十人以下的,算作小型商業企業。大家認為,單純以人數劃分弊病較大,容易發生企業“化整為零”或“以大劃小”,逃避稅收負擔的情況。同時,在零售商業企業中,由於經營商品的品種不同,地段的繁華與偏僻情況不同,利潤有高有低,單純按人數劃分大小企業,會産生苦樂不均。因此,對小型商業企業的劃分標準,可把職工人數多少結合年利潤額大小來考慮。修改後的試行辦法改為:“以自然門店為單位,職工人數不超過二、三十人,年利潤不超過三萬元或五萬元的”算作小型商業企業。
(二)關於小型企業徵收固定資金佔用費問題。
《試行辦法(草案)》規定,凡有盈利的國營小型企業,應當根據實現的利潤,按規定交納固定資金佔用費。許多同志提出,現在小型企業利潤一般比較低,按八級超額累進稅率徵收所得稅後,再徵固定資金佔用費,不少企業保不住留利水準,勢必要減徵所得稅,增加工作上的麻煩。修改後的試行辦法,刪除了徵收固定資金佔用費的規定,但規定稅後利潤較多的小型企業,國家可以收取一定的承包費,或者按固定數額上交一部分利潤。
(三)關於大中型企業稅後利潤的分配方式問題。
《試行辦法(草案)》規定,對企業的稅後利潤,可以分別實行遞增包乾上交辦法、定額包乾上交辦法、固定比例包乾上交辦法和交納調節稅的辦法。有些同志提出,定額包乾上交辦法最好在文件中不寫,以免企業都爭着採用這個辦法。有些同志主張,這個辦法還是保留為好,但是限於在礦山企業中實行,其他企業一律不實行。我們已按後一種意見作了修改。關於遞增包乾上交辦法,有的同志提出,不要加實行的前提條件,哪些企業適用這個辦法,由各地區確定。這個意見在修改時也已採納。
(四)關於飲食服務企業徵稅比例問題。
《試行辦法(草案)》規定,對飲食服務企業按利潤總額徵收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稅,稅後自負盈虧。商業部提出,飲食服務企業原來留利百分之八十,另外,還從實現利潤中按工資總額提取百分之五的企業基金。如改按百分之二十徵收所得稅,不另提企業基金,將會影響企業現有的留利水準。經與商業部協商同意,擬將飲食服務公司的所得稅率由百分之二十改為百分之十五,企業基金和職工獎金均在稅後留利中解決。企業稅後有盈有虧的,由商業主管部門調劑處理。對京、津、滬三市,商業部可以從企業稅後利潤中適當集中一部分,用於補助邊遠、困難地區。
(五)關於縣以上供銷社徵稅比例問題。
《試行辦法(草案)》規定,對縣以上供銷社徵收八級超額累進稅,稅後自負盈虧。商業部提出,在一九六二年以前,縣以上供銷社是按百分之三十九的稅率徵收所得稅的,後來改為上交利潤的百分之五十七,基建投資和簡易建築費等由財政撥款解決。他們要求恢復百分之三十九的所得稅率,稅後自負盈虧。我們意見,縣以上供銷社實行利改稅,應當按照國家與企業之間互相“不挖不擠”的原則來確定。如徵收八級超額累進稅,按全國測算,稅負約為百分之四十九左右。一些經濟薄弱的地區,徵稅後不能保持原來合理留利水準的,可適當減稅。扣除減稅因素後,財政上並沒有多拿。這樣做,既可以避免苦樂不均,又可保持縣以上供銷社原有的合理留利水準,是比較妥當的。
(六)關於建築安裝企業徵稅比例問題。
《試行辦法(草案)》規定,對於建築安裝企業,視企業的大小,分別比照大中型企業或小型企業的利改稅辦法辦理。一些主管部門反映,有一些建築安裝企業底子較薄,比照工商企業的稅率納稅,稅率高了,要求適當降低稅率。我們考慮,建築安裝企業原來的留利水準偏高,如全國建工系統平均為百分之七十左右,比民用工業高得多,應適當降低一點。因此,建築安裝企業實行利改稅,可對不同地區有所區別:沿海地區的建築安裝企業條件較好,應按統一稅率徵收;內地特別是邊遠地區,企業條件較差,可由各省、自治區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減稅,予以照顧。
(七)關於企業五項基金的分配問題。
《試行辦法(草案)》中規定,企業留用的利潤,應當建立新産品試製基金、生産發展基金、後備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並對五項基金的分配,規定大部分用於前三項、小部分用於後兩項。有些同志提出,最好能分別規定一定的比例,以便於執行。因此,修改後的試行辦法規定:前三項基金的比例不得低於留利總額的百分之六十,後兩項基金的比例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由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
(八)關於小型企業歸還貸款問題。
《試行辦法(草案)》規定,國營小型企業歸還各種專項貸款,比照集體企業的辦法執行,即在稅後用自有資金歸還。有些同志提出,這樣做有困難,小型企業承受不了。同時,國營小型企業稅後還要交納一定的承包費,或定額上交一部分利潤,這同集體企業有很大的不同。因此,修改後的試行辦法改為:“國營企業歸還各種專項貸款時,經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後,可用交納所得稅之前該貸款項目新增的利潤歸還”。
(九)關於民族自治地區實行利改稅問題。
一些民族自治地區的同志提出,實行利改稅,對民族自治地區應給予特殊照顧,規定一些機動處理的許可權。我們贊成這個意見。在修改後的試行辦法中規定:“民族自治地區實行利改稅,原則上按本辦法執行。但在某些具體做法上,可由自治區或省人民政府因地制宜,作出必要的靈活規定。原來國家對民族貿易企業的照顧仍予保留”。
(十)關於保證縣一級財政的好處問題。
目前對縣辦工業企業的盈虧是實行縣財政與國家分成或分擔的辦法,實行利改稅後,這個做法就不適應了。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在修改後的試行辦法中作了補充規定:“縣辦工業要區別大小,分別按本辦法實行利改稅,因此而影響縣財政原來應得的那一部分好處,由省、市、自治區通過其他方式解決”。
三、同利改稅有關的幾個政策問題
(一)關於企業留利水準問題。
這是大家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在討論中,有的企業主管部門的同志,希望通過實行利改稅給企業增加一些好處,他們擔心實行利改稅後企業的留成受到影響。財政部門的同志則擔心在利改稅的過程中對企業留利處理偏寬,擠了財政收入。我們認為,實行利改稅是為了把國家同企業的分配關係穩定下來,總的來説,要做到既不擠國家財政收入,也不擠企業的合理留利。這幾年,我們通過實行企業基金、利潤留成和盈虧包乾等辦法,從一九七八年到一九八二年的五年間,留給企業的財力約有四百二十億元,數字相當可觀。從全國工業企業的留利水準來看,幾年來也是逐年提高的:一九八○年為百分之十一點九,一九八一年為百分之十三點二,一九八二年上升到百分之十五左右。其中絕大部分是合理的,但也有不合理的部分。根據當前國家財政情況和中央關於集中財力的要求,就全國來説,應當基本上維持目前企業的留利水準。既不能在利改稅的過程中擠企業一塊,也不能給企業讓一塊。但是,具體到每個企業來説,對於企業按國發〔1980〕23號文件、〔1981〕159號文件、〔1981〕166號文件和企業基金辦法、商業利潤留成辦法提取的利潤留成、包乾分成和企業基金等合理利益,要予以保護;對於某些留利水準過高,或者不合理的,就應該適當降低,不能完全保既得利益。例如,對自行提高留成比例、拿雙份錢、基數過低、分成比例過高、留利過多以及其他不合理的留利部分,應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予以調整。另外,對於原來實行企業基金辦法的企業,這次實行利改稅核定留利時,可以倣照原來利潤留成辦法,適當增加一點新産品試製費。
(二)關於各地今年已按自定辦法實行各種利潤包乾辦法和稅前承包辦法如何處理問題。
目前,有些地方的商業企業搞了利潤承包,有些大中型工業企業按首鋼辦法搞了利潤遞增包乾。這些企業實行的辦法,大都是經過省、市或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包乾或承包的年限有的一年,有的三年,是否都要按利改稅試行辦法改過來?這個問題比較複雜,需要區別不同情況加以處理。各級商業批發站一律不能搞利潤包乾或承包制。大中型商辦工業和大中型零售商店,不能搞利潤承包;已經搞了的,要按全國利改稅統一辦法核實換算以後執行。小型零售商業已經搞利潤承包的,要改為先交納八級超額累進稅,稅後再實行利潤承包;少數小型零售商業如果馬上改過來確有困難的,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推遲到明年改過來。工業方面,凡經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經委批准實行首鋼包乾辦法的,可以繼續實行。過去未報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經委審批的,要重新報批。大中型工業企業已經搞了其他包乾辦法的,要按全國利改稅統一辦法核實換算以後執行。正在醞釀搞首鋼包乾辦法或其他包乾辦法的,一律不再搞,可按全國利改稅統一辦法執行。在利改稅試行辦法下達以前已經實行利改稅的企業,也要按全國利改稅統一辦法核實換算後執行;個別馬上改過來有困難的,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可以推遲到明年改過來。
此外,郵電企業目前上交的利潤只有百分之五,糧食企業和勞改企業都是全行業虧損,對這些企業暫不實行利改稅。文教企業目前按百分之五十五的稅率徵稅,還有一定困難,我們將與主管部門另行協商解決。
(三)關於企業歸還專項貸款問題。
經過會議反覆討論,大家基本上同意在徵收所得稅之前用貸款項目新增利潤歸還,但對貸款必須嚴加控制,企業必須有一定數額的自有資金用於貸款項目(應佔貸款項目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否則,國家財政承受不了。關於今後對貸款如何控制的問題,會上議了幾條意見:①國家每年要規定適當的貸款額度,納入國民經濟計劃,不能隨便超過。②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時,必須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用於貸款項目。③中短期設備貸款的還款期限,應由現在的一至三年延長為一至七年。對需要鼓勵發展的貸款項目,利率從低;對需要限制發展的貸款項目,利率從高。④企業還款時,財政、稅務部門要參與審查,防止弄虛作假、挖國家收入等不正當做法。貸款沒有經濟效益的,企業和銀行要承擔風險。
四、幾點要求
(一)大力開展利改稅的宣傳。對國營企業實行利改稅,是財政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也是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要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希望各級新聞宣傳單位給予支援和配合。要通過宣傳教育,使廣大企業的職工群眾都能理解實行利改稅的意義,懂得國家政策,自覺地交稅交利,使利改稅能夠順利實現。
(二)加強計劃管理和物價管理。這次實行利改稅,只是企業上交利潤和稅收之間的相互轉移,不涉及市場物價。因此,實行利改稅以後,企業必須認真執行國家計劃,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價格制度。要防止某些企業脫離國家計劃,出現利大大幹、利小小幹、微利不幹的情況,又要防止某些企業隨意提高産品價格。商業企業和供銷社,要堅持社會主義經營方向,努力為人民服務,不得自行變動價格,增加群眾負擔,損害消費者利益。特別是有些産品實行浮動價格和産銷議價的,更要注意這個問題。
(三)健全機構,充實企業財務和稅務人員。實行利改稅以後,財政部門的企業財務和稅務工作更加繁重。企業財務部門要加強財務管理、成本管理,引導企業管好用好各種專用基金。稅務部門既要搞好現行稅收的徵管工作、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徵集工作,又要搞好國營企業所得稅的徵管工作,審核企業成本(費用),工作量成倍增加。因此,我們要求在機構改革中,財稅機構不要合併,人員不但不宜減少,還要適當增加。
(四)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企業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援配合。利改稅是一項重大改革,是經過充分醞釀和幾年試點以後提出來的,方向是正確的,不會出現大的風險。但是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肯定會遇到這樣或那樣的問題,需要妥善處理。因此,建議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中央各企業主管部門都要有一位負責同志直接抓利改稅工作,以保證這一改革的順利完成。
現將修改後的《試行辦法》送請審查,如無不妥,請連同報告一併批轉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執行。
財政部
一九八三年四月十二日
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一九八三年四月十二日)
為了有利於促進國營企業建立與健全經濟責任制,進一步把經濟搞活,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特製定本辦法。
一、凡有盈利的國營大中型企業(包括金融保險組織),均根據實現的利潤,按百分之五十五的稅率交納所得稅。企業交納所得稅後的利潤,一部分上交國家,一部分按照國家核定的留利水準留給企業。上交國家的部分,可根據企業不同情況,分別採取下列辦法處理:
(一)遞增包乾上交的辦法。
(二)固定比例上交的辦法。
(三)交納調節稅的辦法。即:按企業應上交國家的利潤部分佔實現利潤的比例,確定調節稅稅率。在執行中,基數利潤部分,按調節稅率交納;比上年增長利潤部分,減徵百分之六十的調節稅。
(四)定額包乾上交的辦法。只限於礦山企業實行,其他企業不實行這個辦法。
對稅後利潤略低於或略高於國家核定留利水準的企業,交納所得稅以後,可以不再上交利潤,國家也不再減徵所得稅。但對達不到國家核定的留利,差額較大的,可在一定期限內適當減徵所得稅。
上述各種辦法的計算基數和遞增包乾上交比例、固定上交比例、調節稅稅率,以及定額包乾上交數額,採取逐級核定的辦法,一定三年不變。
財政部門先對企業主管部門(局或公司),就上述前三種辦法中商定一種辦法,按其所屬盈利企業計算核定。然後由企業主管部門在核定數內,根據所屬企業的不同情況,選定不同的辦法,商得財政部門同意後,分別落實到每個企業。
上述各種上交辦法的計算數據,原則上應以一九八二年的決算為準,但在計算企業留利時,對原來留利水準過於不合理和重復提取的,應作合理調整。
二、凡有盈利的國營小型企業,應當根據實現的利潤,按八級超額累進稅率交納所得稅。交稅以後,由企業自負盈虧,國家不再撥款。但對稅後利潤較多的企業,國家可以收取一定的承包費,或者按固定數額上交一部分利潤。
國營小型企業的標準是:按照一九八二年底的數據,工業企業(包括商辦工業),固定資産原值不超過一百五十萬元、年利潤額不超過二十萬元的;商業零售企業,以自然門店為單位,職工人數不超過二、三十人、年利潤不超過三萬元或五萬元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上述標準範圍內,作適當調整。個別城市需要放寬標準的,要商財政部確定。
三、營業性的賓館、飯店、招待所和飲食服務公司,都交納百分之十五的所得稅,國家不再撥款。企業稅後有盈有虧的,由商業主管部門調劑處理。對京、津、滬三市的飲食服務公司,商業部可從企業稅後留利中適當集中一部分資金,用於補助邊遠、困難地區。
四、縣以上供銷社,以縣公司或縣供銷社為單位,按八級超額累進稅率交納所得稅,國家不再撥款;除國家規定的個別商品外,國家也不再負擔價格補貼。
縣以上供銷社稅後利潤較多的,在抵頂原由財政撥款的倉庫建設資金、簡易建築費、行政事業費和原在企業留利、費用中開支的補充流動資金、扶持生産資金、企業基金、職工獎金之後,剩餘部分核定一個基數,上交財政。稅後利潤不足原來合理留利水準(包括原來財政撥款數額)的,經過批准,在一定期限內減徵所得稅。
五、軍工企業、郵電企業、糧食企業、外貿企業、農牧企業和勞改企業,仍按原定辦法執行,在條件成熟後,再實行利改稅辦法。少數企業經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經委批准實行首鋼利潤遞增包乾辦法的,在包乾期滿之前,也暫不實行利改稅辦法。
六、國營企業歸還各種專項貸款時,經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後,可用交納所得稅之前該貸款項目新增的利潤歸還。
今後企業向銀行申請專項貸款時,必須有百分之十至三十的自有資金用於貸款項目。
七、對虧損企業的虧損補貼,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凡屬國家政策允許的虧損,繼續實行定額補貼或計劃補貼等辦法,超虧不補,減虧分成,一定三年不變。
(二)凡屬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虧損,由企業主管部門責成企業限期進行整頓。在規定期限內,經財政部門審批後,適當給予虧損補貼;超過期限的,一律不再彌補。
八、實行利改稅以後,遇有價格調整、稅率變動,影響企業利潤時,除變化較大,並經國務院專案批准,允許調整遞增包乾上交基數和遞增比例,或固定上交比例,或調節稅稅率,或定額包乾上交數以外,一律不作調整。
九、國營企業所得稅的管理工作,由稅務機關辦理;國營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由財政部門辦理。
十、國營企業應當根據財稅部門核定的時間,按期預交所得稅和上交利潤。逾期不交的,財稅部門應當根據滯納的數額,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滯納金,由企業從留利中支付。對於屢催不交的企業,財稅部門應當通知銀行,將其滯納稅款和利潤連同滯納金一併在企業存款中扣交。
十一、國營企業在納稅問題上與稅務機關有分歧意見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意見先交納稅款,然後才能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如果對復議作出的決定不服,地方企業可向省一級財政部門申訴,作出裁決;中央企業可向財政部申訴,作出裁決。
十二、國營企業不得偷漏所得稅和應當上交的利潤。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應當處以相當於侵佔國家收入一倍以下的罰款,由企業從留利中支付。對企業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者,還要追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財稅部門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企業稅後留用的利潤應當合理分配使用。要建立新産品試製基金、生産發展基金、後備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前三項基金的比例不得低於留利總額的百分之六十,後兩項基金的比例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規定。
十四、實行利改稅以後,企業主管部門仍可從所屬企業留利中集中一部分資金,用於重點技術改造、增設商業網點和建造簡易建築等開支。集中的比例或數額,由企業主管部門確定,報財政部門備案。
十五、企業交納的所得稅,按企業的隸屬關係,分別上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中央對省、市、自治區的財政包乾基數和分成比例,一律不作調整。
縣辦工業企業要區別大小,分別按本辦法實行利改稅,因此而影響縣財政原來應得的那一部分好處,由省、市、自治區通過其他方式解決。
十六、民族自治地區實行利改稅,原則上按本辦法執行。但在某些具體做法上,可由自治區或省人民政府因地制宜,作出必要的靈活規定。原來國家對民貿企業的照顧仍予保留。
十七、各地區在實行本辦法以前,對一些企業已實行自定的包乾辦法、留成辦法和承包制的,應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一)各級商業批發站、大中型商辦工業和大中型零售商店,不能搞利潤包乾或利潤承包制。已經搞了的,改按本辦法核實換算後執行。
(二)小型零售商店已經按利潤承包的,要改為稅後承包;少數馬上改過來確有困難的,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可以推遲到一九八四年改過來。
(三)各地已實行首鋼包乾辦法的企業,過去未報經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經委審批的,要重新報批。已經搞了其他包乾辦法的,要改按本辦法核實換算後執行。正在醞釀搞首鋼包乾辦法和其他包乾辦法的,都應改按本辦法執行。
(四)本辦法下達前已實行利改稅的企業,應改按本辦法核實換算後執行。個別馬上改過來有困難的,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可以推遲到一九八四年改過來。
對上述經批准推遲到一九八四年實行利改稅辦法的少數企業,將來核定留利水準時,仍應按一九八二年的數據計算。
十八、實施本辦法的具體規定,由財政部制定。
十九、本辦法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實行,徵稅工作從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開始辦理。過去頒佈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