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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5〕140號
  2. [發佈日期] 1985-10-1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計劃委員會、市政府第三産業辦公室、市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關於外地企業和個人來京興辦第三産業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京政發[1985]14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市計劃委員會、市政府第三産業辦公室、市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關於外地企業和個人來京興辦第三産業的若干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發給你們,望依照執行。


關於外地企業和個人來京興辦第三産業的若干規定


  為便於外地企業和個人來京興辦第三産業,繁榮首都經濟,方便人民生活,根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速發展第三産業、解決人民生活“幾難”的幾點意見》的精神,特作如下規定。

  一、凡外地企業和個人來京興辦第三産業的(以下簡稱來京興辦第三産業者),均適用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第三産業”,係指商業、飲食業、修理業和洗染、浴池、理髮等服務業。屬特種行業的旅店、舊貨、客運三輪、小件寄存、複印行業除外。

  三、來京興辦第三産業者,憑原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縣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與市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或市政府第三産業辦公室或本市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接洽,由接洽部門負責安排合作單位進行業務洽談,也可以直接同本市合作單位洽談。

  各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對來京興辦第三産業者要熱情接待,不得敷衍、推諉。

  四、來京興辦第三産業者,可以獨資經營,也可以同本市企業合資或合作經營。合資或合作經營的,由本市合作的一方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獨資經營的報開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審批。

  五、經批准在京興辦第三産業的,須分別向所在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申請登記,領得營業執照和本市統一發貨票後方可開業。

  六、來京興辦第三産業者需租賃房屋或利用臨街房屋改建鋪面房的,應報房屋所在地房地産管理部門批准。需要新增門牌的,由當地公安派出所批准。

  七、來京興辦第三産業者需進行基本建設(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的,由所在區、縣或市主管局(總公司)審批,基本建設總投資在300萬元以上或需新徵土地的,由所在區、縣或市主管局(總公司)報市計委,由市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基建所需資金、材料,均由投資者自行解決。基本建設資金,必須按國家規定專戶存入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北京分行,先存後用。

  八、來京興辦第三産業者進行基本建設,涉及徵地、拆遷、建設施工等方面的工作,分別按《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辦法》、《北京市農村建房用地管理暫行辦法》和《北京市建設拆遷安置辦法》的規定辦理。

  九、來京興辦第三産業者納稅,享受與本市同行業相同的優惠待遇。

  十、來京興辦第三産業者確需由外地派遣少數企業負責人和業務骨幹來京從業的,合作、合資經營的單位,須經本市合作一方的主管上級機關批准;獨資經營單位,須經所在區、縣政府批准。其餘人員均應在本市聘用,具體聘用辦法,可同市、區(縣)勞動人事部門商定。

  來京興辦第三産業者的在京人員,憑審批部門證明,向住地公安部門申報暫住戶口,按照規定領取《北京市暫住證》,離開時申報登出。

  本規定自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實行。

  北京市計劃委員會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三産業辦公室        

  北京市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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