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4〕41號
  2. [發佈日期] 1984-03-1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市勞動局擬訂的《北京市招工暫行辦法》和《北京市招收退休工人子女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政發[1984]4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為了改革現行的招工辦法,糾正招工中的不正之風,促進廣大青年努力學習文化和科學知識,提高職工隊伍的素質,維護企業自主權和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勞動局擬訂的《北京市招工暫行辦法》和《北京市招收退休工人子女的暫行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北京市招工暫行辦法:

  為了保證首都各項建設事業的需要,提高職工隊伍的素質,反對招工工作中的不正之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特製定本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招收工人必須貫徹公開招收,自願報名,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反對不正之風。

  第二條  統籌安排勞動力,就近招收,控制郊區人口進城。

  第三條  招收工人要從生産、工作的實際需要出發,有利於提高經濟效益。

  第四條招收工人要有計劃、有領導、有組織地實施。

二、招工計劃

  第五條  各企業、事業、機關、團體(以下簡稱“各單位”)因生産、事業的發展,需要招收工人時,由本單位提出招工計劃,地方單位經主管區、縣、局(總公司)審查同意,並匯總提出本地區、本部門招工計劃,報市勞動局審查批准,中央在京單位經勞動人事部和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招工計劃應包括招收的人數、工種、男女比例。

  各單位因自然減員需要補充新工人,地方單位由主管區、縣、局(總公司),中央在京單位由主管部門統籌安排,並納入招工計劃。

  第六條  市勞動局按照各區、縣勞動力資源的情況和就近招工的原則,將各部門、各地區的招工指標分配到各區、縣,各區、縣再分配到街、鎮、鄉。

  招工指標一經下達之後,區縣與區縣之間、街道與街道之間、鎮與鎮之間、鄉與鄉之間不得自行調劑。招工單位不得在指定的招收地區之外招收。

  第七條  各招工單位要制定招工簡章,招工簡章應包括以下內容:(1)招收人數和工種:要按技術工、熟練工、壯工三類分別開列工種名單及每類工種招收的男工人和女工人的人數。(2)對各類工種工人文化水準和身體條件的要求。(3)工資、福利待遇。(4)工作地點。(5)其他需要説明的事項。

  招工簡章經主管區、縣、局或中央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招工開始前,由有關街、鎮、鄉統一向群眾公佈。招工簡章一經公佈,不得更改。

  第八條  全市統一招工每年分兩次在上半年和下半年進行。具體時間由市勞動局安排。個別單位急需招工的,經市勞動局批准單獨安排招收。

  個別單位需要招收具有特殊專業技能的工人,由主管區、縣、局和中央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勞動局批准,在全市統一招工之外,單獨組織招收。

三、招工對象和報名

  第九條  參加招工的人員,必須是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居民,並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法紀。

  2、具有初中畢業以上文化水準。

  3、身體健康。

  4、按照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3〕97號文件關於就業預備制的規定,參加了就業前的培訓和勞動鍛煉,經考核合格的。

  5、招收工人的最低年齡為十七周歲;最高年齡為:技術工種二十二周歲以下的未婚青年,熟練工種二十五周歲以下,壯工三十五周歲以下。年齡按招工當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滿周歲計算。

  因特殊需要,招收未滿十七周歲的工人,需報經市勞動局批准。

  第十條  因生産上的特殊需要,從農民中招收工人,需經市勞動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參加全市統一招工的人員,要在有關部門規定的招工報名時間內,持戶口本和學歷證明,到本人戶口所在街、鎮、鄉的勞動部門報名。

  第十二條  對職業高中和經市勞動局批准的技術工種學制在一年以上、熟練工種學制在半年以上的職業培訓班、校的畢業生,工種對口,用人單位當年有招工指標的,經市勞動局批准,可以直接從中擇優招工。

  本辦法發佈後,職業高中和職業培訓班、校在招生時,都要面向社會,公開招收,經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畢業後不包分配。

四、考核

  第十三條  所有參加招工的人員,都必須參加招工考核。不參加考核的,招工單位不得錄取。

  街、鎮、鄉勞動部門發給每個報名參加招工人員一張貼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的准考證,憑准考證參加考核。准考證的格式由市勞動局統一制定。

  第十四條  對每個報名參加招工的人員都要進行德、智、體三項考核。全市統一招工的考核辦法如下:

  首先進行“智”的考核,即進行語文、數學、政治考試。每年考試一次,考試時間由市勞動局規定。考試分高中和初中兩檔,全市統一命題,各區、縣教育局在同一時間分別組織考試,並負責閱卷、判分。考試結束後,由區、縣教育局或它委託的學校,將每個參加考試的人員的各門考試分數填寫《招工考試成績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一式二份,一份裝入本人檔案,另一份送本人所在街、鎮、鄉勞動部門轉發給本人。同時以參加考試人員所在的街、鎮、鄉為單位,填寫《招工考試成績冊》(以下簡稱成績冊),成績冊分高中、初中兩檔,男女分開,按每個人三門考試總分的高低,由高到低順序填寫,排出本街、鎮、鄉參加招工考試人員的考試名次。如三門考試總分相同者,以數學分數的高低排列順序;數學分數也相同者,以語文分數的高低排列順序。登記表和成績冊都要加蓋區、縣教育局或它委託的學校的公章。

  在經過“智”的考核,參加招工的人員填報招工單位後,由招工單位進行“德”、“體”的考核。“德”的考核主要是進行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的審查。“體”的考核由招工單位指定的醫院進行體格檢查。招工對象所居住的街、鎮、鄉和有關組織要積極協助並如實介紹情況。

五、錄取

  第十五條  每次全市統一招工的錄取工作,全部招工單位都同時進行。

  第十六條  錄取開始前,各街、鎮、鄉勞動部門必須將報名參加招工人員的“智”的考核分數和名次張榜公佈,並將名次通知本人。

  第十七條  在街、鎮、鄉勞動部門的組織和招工單位的配合下,參加招工的人員,按照本人“智”的考試名次,從第一名開始,依次按自己的志願,根據在本街、鎮、鄉招工單位的招工簡章,選擇和填報招工單位和工種類別(按技術工種、熟練工種、壯工三大類填報)。填報每個招工單位的每一類工種的男工人或女工人的人數已滿後,名次低的人員即不得再填報該單位的該類工種,而另選其他單位或工種,直至全部招工名額填滿為止。

  第十八條  各招工單位對報本單位的人員,經過“德”、“體”考核後,決定是否錄取,並通知本人和所在的街、鎮、鄉勞動部門。由於“德”、“體”考核不合格造成的招工缺額,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從原定的街、鎮、鄉補招。錄用手續一律由招工單位到區、縣勞動部門辦理。被錄用的人員,要按招工單位規定的時間報到,逾期不報到者,用工單位視情況可以取消錄用。

  對被招收人員的“體”的考核標準,參照國家有關技工學校招生的標準執行。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工種,由招工單位在招工前提出標準,經主管區、縣、局審查同意,報市勞動局批准,並寫入招工簡章。

  第十九條  職業高中和職業培訓班、校的畢業生,必須經畢業考試及格,並經“德”、“體”考核合格,由工種對口的招工單位擇優錄取。未被錄取的,由學校轉到本人戶口所在街、鎮、鄉勞動部門進行就業登記。

  第二十條  新工人被錄用後,用工單位要對他們進行職業道德、安全、紀律等方面的教育。然後按照生産、工作需要、本人志願,本着擇優分配、量材使用的原則,分配每個人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  新工人被錄取後,一律按照市勞動局(83)市勞服字166號文件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並實行半年試工期制度。在試工期內如發現不符合招工條件或患有慢性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用工單位可退回原招工的街、鎮、鄉。原街、鎮、鄉勞動部門應予接收。從農村招收的,應將戶口遷回農村。

六、經費

  第二十二條  招工的經費來源:

  1、參加招工的人員每人在報名時向街、鎮、鄉勞動部門繳納二角的報名費。街、鎮、鄉勞動部門逐級上繳市勞動局。

  2、招工單位每招收一名工人繳納三元的招工費用。招工費用由招工單位在辦理錄用手續時,向區、縣勞動部門繳納,區縣勞動部門上繳市勞動局。

  第二十三條  每年招工前,由市勞動局提出招工費用預算,經市財政局審查同意後,以墊付款撥給市勞動局。市勞動局預分給各區、縣勞動局(科)和教育局安排使用,招工結束後結算,多退少補。同時,市勞動局將按第二十二條規定收繳的費用全部上繳市財政局。收繳款數少於財政墊付數的,由市財政作招工專款列支。

七、紀律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各有關部門、各招工單位和參加招工工作的人員,必須模範地執行本辦法和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不得弄虛作假、走後門,搞不正之風。

  第二十五條  各級勞動部門負責招工工作的監督檢查。各級教育、衛生、公安部門,負責對招工工作中與本部門有關事項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凡弄虛作假,走後門,搞不正之風的,一經發現即取消參加招工人員的招工資格;已被錄取的,要退回街、鎮、鄉,同時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嚴肅處理。

八、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民所有制單位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

  第二十八條  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招收職工,不納入全市統一招工,可以根據生産工作需要隨時招收,但也要貫徹擇優錄取的原則,錄用手續與全民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執行。本市過去有關招工的辦法即停止執行。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市勞動局。

  北京市勞動局        

  一九八四年二月    

北京市招收退休工人子女暫行辦法

  為了提高工人隊伍素質,確保生産、工作的需要,根據國務院一九七八年《關於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規定和國務院一九八三年《關於認真整頓招收退休、退職職工子女工作的通知》精神,特製定本辦法。

一、招收原則

  招收退休工人子女要經過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市屬單位由各區、縣、局(總公司),中央在京單位由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根據生産、工作需要,統籌安排,並實行先退休後招收的原則。

二、招收範圍

  凡是符合《關於認真整頓招收退休、退職職工子女工作的通知》第三條規定的正常退休的工人,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可以申請招收一名當年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退休工人獨身在京,子女戶口在農村的,退休工人必須把本人戶口遷回農村後,才可以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對非因工作需要而延期退休的,不得招收其子女。對退休工人及其配偶都是城鎮戶口的,不得招收其在農村的子女。

三、招收條件

  招收退休工人子女的條件為:具有初中畢業及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本人政治思想表現較好,年齡為十七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未婚青年。

  特殊行業如礦山井下、野外地質勘探、架線、築路、清除糞便、排污、送煤等工種,招收退休工人子女的年齡可放寬到三十周歲,文化程度可放寬到高小畢業。

四、招收計劃

  主管部門應本着統籌安排、合理使用的原則,於每年年初提出本部門招收退休工人子女的計劃,報市勞動局審查批准後執行。原則上應該是當年退休,當年招收。當年已經搞完招收工作以後退休的工人,其符合招收條件的子女可以保留報名和考試權利到第二年。

  招收計劃應包括:(1)計劃退休的人數。(2)招收退休工人子女的人數。(3)招收後分配的單位。(4)由於生産上的需要,招收退休工人子女對男女比例有特殊要求的,由主管部門提出,報市勞動局批准。

五、報名

  經批准並辦理了退休手續的工人,可向本單位申請招收自己的一名子女,並填寫《報名登記表》,經本單位組織審查,符合招收條件的,准予報名。

六、考核

  經批准報名的家居本市並具有城鎮常住戶口的退休工人子女,由各主管部門每年一次或分幾次招收。每次都要集中進行德、智、體的考核。首先進行“智”的考核,即文化考試。由主管部門統一命題、印卷,統一組織考試,統一閱卷判分,確定錄取分數線,並公佈考試結果。達到錄取分數線的,再進行政治思想表現的考察,並由主管部門指定醫院進行體檢。

  家居農村和外地的子女如何考核,由各主管部門確定。

七、錄取

  主管部門根據每個人的德、智、體考核結果,決定是否錄取。由於男女比例的限制,符合招工條件的一部分男性或一部分女性退休工人子女不能被錄取的,當年內可以再保留一次報名和考試的權利。

八、審批手續

  退休工人子女被錄用後,由錄用單位填寫《招收退休工人子女審批表》,經主管部門審查,並加蓋公章,然後連同本人戶口簿、學歷證明、父親(母親)退休證,一併送本人戶口所在區、縣勞動局(科)審核無誤,辦理招工錄用手續。被招收的退休工人子女是農村戶口和外地的,要報本人父(母)原工作單位所在區、縣勞動局(科)審核同意,辦理招工錄用和戶口轉遷手續。

九、簽訂勞動合同

  退休工人子女被錄用後,一律按照市勞動局(83)市勞服字第166號文件的規定,與錄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十、試工期

  退休工人子女被錄用後,一律實行半年的試工期制度。錄用後半年內錄用單位如發現本人不符合招工條件或患有慢性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將本人和他的檔案退回戶口所在地區,原地區應予接收。從外地或農村錄用的,連同戶口一併轉回外地或農村。

十一、工作分配

  退休工人子女被錄用後,錄用單位應對他們進行職業道德、安全、紀律等方面的教育,然後按照生産、工作需要、本人志願,本着擇優分配、量材使用的原則,分配工作。

十二、附則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本市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一律停止執行。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北京市勞動局。

  北京市勞動局        

  一九八四年二月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