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3]18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批轉勞動人事部、農牧漁業部、林業部、財政部<關於加強農林第一線科技隊伍的報告>的通知》和勞動人事部等四部《對貫徹執行<關於加強農林第一線科技隊伍的報告>中幾個問題的説明》以及市政府農林辦公室、市人事局、市勞動局、市財政局對貫徹執行上述文件的補充意見,轉發給你們,望一併貫徹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事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發至公社)國務院批轉勞動人事部、農牧漁業部、林業部、財政部關於加強農林第一線科技隊伍的報告的通知國發[1983]74號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勞動人事部、農牧漁業部、林業部、財政部《關於加強農林第一線科技隊伍的報告》,現發給你們,望參照執行。
國務院
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此件可發至縣級)
關於加強農林第一線科技隊伍的報告
國務院:
三中全會以來,我國農村出現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中央制定的一系列正確的方針政策,調動了億萬農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當前廣大農民迫切要求學習和運用科學技術來加速農林業的發展。我國農林科技人員為發展農林科學技術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長期以來農林科技隊伍不穩定,農林科技人員少,在農林第一線的技術推廣力量尤其薄弱。這種狀況同已經開創的農業新局面很不適應。採取有效措施,穩定和加強農林第一線的科技隊伍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
建國以來,全國農林大、中專院校畢業生一百萬人。據一九八一年十月份統計,從事農林科技工作的只有四十八萬人。學農林的多數改了行。我國有近六萬個公社,十五億畝耕地,國家只有五萬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平均每個公社不足一人,基層的農林科技人員極為缺乏。農村實行生産責任制以後,農林技術推廣任務更加繁重。過去農林技術推廣人員服務到社、隊,現在要到組、到戶。農林第一線這樣缺乏技術力量,但是,現在在職的還有許多人不安心,已改行的不願歸隊,許多新的農林畢業生也沒有補充到農林第一線。
二
農林科技隊伍不穩定,農林技術推廣力量薄弱的主要原因是:“左”的思想影響尚未完全肅清,一些人輕視農林科學技術,不尊重農林科技人員的勞動,沒有把他們作為一支依靠力量;在經濟上對於到第一線務農的人,缺乏一套有效的鼓勵政策,農林科技人員的一些實際困難得不到解決,大大影響他們的積極性。
農林科技人員的工資待遇偏低。在縣以下工作的農林科技人員更低,不少人工作了二、三十年工資未動,他們自稱是“三五”幹部,即“五十年代畢業、五十歲上下、工資五十元左右”。農林部門的獎金、津貼和福利也比其他行業少得多。
由於經費、編制的限制,農林科的大、中專畢業生要分配到農林第一線很困難。近幾年分配到縣裏的大、中專畢業生,許多人因為基層農林部門經費、編制的限制,不能全部接收而改行。
部分農林科研、院校、場圃的科技人員由吃商品糧改吃自産糧以後,被視為農村戶口,得不到城鎮計劃供應的工業品和副食品,他們的子女不能享受城鎮就業,不能報考技工學校。
三
為了適應農村形勢發展的需要,加強農林第一線的科技力量,切實解決農林科技人員的實際困難,現提出以下措施:
(一)通過各種渠道,充實和加強農林第一線的科技力量。
1、建立和健全為農民服務的農林科技推廣體系。在今後三、五年內,輸送一批農林科技人員到第一線去,逐步達到每個公社農技站平均有國家農業科技人員二至四名,有條件的地區還可以多些。林業、牧業、漁業、農田水利(包括水土保持)等方面需要的科技人員,也要根據事業的發展需要,逐步充實起來。他們主要承擔推廣當地適用的農林科技成果,培訓農民技術員和基層幹部,開展農林技術諮詢服務等活動。爭取在五年內建立起一支基本上能夠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技術推廣骨幹隊伍。
2、農林院校的招生要面向農村。要把招生來源地區與畢業分配去向結合起來,實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必要時可以適當降低年齡、分數要求,擇優錄取,畢業後一般仍回原地區工作。對現在在校學習的農林科大、中專學生的畢業分配,原則上要先到縣以下的農林第一線工作,三、五年後根據工作需要進行調整。在此期間享受農林第一線科技人員的一切待遇。
有關大、中專院校和科研單位要積極為農村服務。縣、社及其他經濟組織可以同大、中專院校和科研單位簽定代培合同,為他們培訓科技人員。
3、動員離隊的農林科技人員歸隊。對技術水準和身體能勝任農林第一線工作的,原則上都要動員歸隊。家在城市的可以保留戶口、糧食關係,本人先下到基層工作。他們的住房、福利待遇等應比原單位職工從優。各級組織應當積極支援這項工作,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阻攔。
國家鼓勵各種專業的科技人員自願到農村服務。允許他們應聘或與農村經濟組織簽訂各種形式的技術承包合同,為農村建設作貢獻。
4、大力培養農民技術員,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對自學成才的農民技術員,各地可制定考試、考核的辦法,根據他們的技術水準和技術推廣的工作成就,經過考核,達到標準的,可授予農民技術員的稱號,發給證書。根據工作需要,可採取合同制的辦法擇優錄用。
(二)適當提高農林第一線科技人員的生活待遇。
1、在縣以下(不合縣級)工作的農林科技人員,在原來的工資基礎上,向上浮動一級工資,作為崗位津貼。在八年內離開第一線的取消這一級浮動工資,八年後離開的則保留這一級浮動工資。正常的調資升級不受影響。對在特別艱苦地區工作的,各地區可在增加一級浮動工資後再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補貼辦法自行確定。
享受浮動一級工資人員的範圍。包括縣以下區、社一級工作的(含編制、工資關係在縣而派駐在區、社長期工作的)農、林、牧、漁(包括船上)、墾(團場以下)、農田水利(包括水土保持)、農業機械化等事業部門中具有大、中專畢業學歷或技術員以上職稱的,現在從事農林科技工作的國家幹部。
上述需要增加的經費按照現行財政體制,根據隸屬關係,自行解決。
2、為鼓勵農林第一線科技人員多作貢獻,允許他們同生産隊、專業組和農民簽定技術承包合同,建立技術責任制。除了工資收入以外,可在增産部分按一定比例分紅。
3、農民技術員的生活待遇問題。應靠農業勞動收入和從事技術服務,技術承包的經濟收益中去解決。對有特殊貢獻的農民技術員,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確有困難的,應給予補貼。目前各地已經規定的對農民技術員補助的辦法可以繼續執行。
(三)各地要在發展農業生産,提高農業經濟效益的基礎上,逐步增加農業事業經費,以改善農業第一線科技人員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對分配給農口的大、中專畢業生,要相應地增加編制和人員經費。
(四)對於全民所有制的農林科研、院校、場圃單位中吃自産糧的科技人員,應當恢復他們的城鎮戶糧關係,他們的子女可以享受城鎮就業和報考技工學校的待遇。其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五)各級政府要加強對農林科技人員的管理和合理使用。發展農林生産,必須依靠農林科技隊伍,對他們在政治上要信任,工作上要大膽使用,業務上要培養提高,生活上要關心照顧。農林科技人員到第一線以後,一定要充分發揮他們的專長,鼓勵他們專心致志地從事農林科技工作,為發展農林生産作出貢獻。
此外,為了逐步推行工資制度的改革,今後農林科技人員的工資收入,一部分是基本工資加職務工資或崗位津貼,另一部分收入同經濟成果掛鉤,通過技術承包合同來實現。
為實現上述措施,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執行。
勞動人事部
農牧漁業部
林業部
財政部
一九八三年三月四日
對貫徹執行《關於加強農林第一線科技隊伍的報告》中幾個問題的説明
勞人科[1983]130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自國務院批轉勞動人事部、農牧漁業部、林業部、財政部《關於加強農林第一線科技隊伍的報告》(國發〔1983〕74號文件)以來,有些地區和部門在貫徹執行中,提出了一些具體問題。經研究,對有關問題説明如下:
一、關於享受浮動一級工資崗位津貼的農林科技人員的範圍,還應包括:
1、按照文件規定,原來屬於享受浮動一級工資崗位津貼範圍的農林科技人員,現被提拔到區、社(鄉)擔任領導職務,並分工主管農林科技工作的;
2、駐在農村公社(不含城關公社)的中央、省(市)、地、縣所屬農、林、牧、漁、墾、農田水利(包括水土保持),農業機械化等事業單位中具有大、中專畢業學歷或技術員以上(含技術員)職稱的,現在從事農林科技工作的國家幹部。
二、關於“派駐在區、社長期工作”的長駐時間問題。應是在區、社實際從事農林科技工作時間連續八個月以上,方能享受浮動一級工資崗位津貼。不在區、社工作的時間,不能享受。
三、關於享受浮動一級工資崗位津貼的農林科技人員的病假問題。病假期未滿一個月的,可以連續享受浮動一級工資的崗位津貼。病假期超過一個月的,應從開始病休時起,停止享受浮動一級工資的崗位津貼。病癒恢復工作後,可繼續享受浮動一級工資的崗位津貼。
鋻於當前國家財政還有困難,各地區、各部門在貫徹執行文件的過程中,對享受浮動一級工資崗位津貼的農林科技人員的範圍,應嚴格按照國發〔1983〕74號文件和“説明”的規定執行,不得任意擴大範圍。
勞動人事部
農牧漁業部
林業部
財政部
一九八三年七月十五日
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國發[1983]74號文件的補充意見
為了具體貫徹執行國務院國發〔1983〕74號文件和勞動人事部、農牧漁業部、林業部、財政部勞人科〔1983〕130號文件,切實加強本市農林第一線科技隊伍,提出如下補充意見:
(一)各縣和門頭溝區所屬農林各局機關和近郊各區所屬農林事業單位以及市級農林各局所屬駐地在近郊區的事業單位均不屬於享受浮動一級工資的單位。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區的社(鄉),是否列入浮動工資單位,請各區提出意見後再定。
(二)不享受浮動工資的單位中,有大、中專畢業學歷或技術員以上職稱的國家幹部,長期派駐到享受浮動工資單位,直接從事農林科技工作,連續工作時間八個月以上的可從到下駐單位工作之月起,享受一級浮動工資。
(三)本市深山區,可列為國務院文件中所指的“特別艱苦地區”。深山區的劃分,由各區、縣根據本地區情況提出意見,報市人事局平衡後執行。在深山區工作的補貼標準,可根據財力情況在原浮動一級工資基礎上,適當增加。短期到深山區工作,連續工作十五天以上者,可由原工作單位按當地艱苦地區補貼標準發給補貼。
(四)浮動一級工資和特別艱苦地區補貼的發放辦法:
1、享受浮動一級工資的人員,均按其現崗位工資標準的級差增加工資。有保留工資或附加工資的不抵銷。
2、凡分配到享受浮動工資崗位工作的新畢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在見習期間不享受浮動工資,但可享受同類人員的特別艱苦地區補貼,見習期滿後,方可享受浮動工資。
3、享受浮動工資和補貼的人員,事假期間停發特別艱苦地區補貼,全年事假累計超過十五天的,從第十六天起按事假天數扣發浮動工資。事假前和事假後享受浮動工資的時間可連續計算。
4、離開享受浮動工資崗位全脫産學習的人員,學習六個月以上的,學習期間不享受浮動工資。學習後仍回到享受浮動工資崗位,其學習前和學習後享受浮動工資時間可連續計算。凡離開崗位學習的,學習期間不享受特別艱苦地區補貼。
5、從享受浮動工資崗位借調到不享受浮動工資崗位工作的人員,借調時間在六個月以上的,從第七個月起停發浮動工資。借調後回到原崗位的,借調前後時間可連續計算為享受浮動工資時間。
6、對極少數思想品質不好、工作表現很差、群眾意見很大的人員,雖在享受浮動工資的崗位工作,也可不發或停發浮動工資。不發或停發浮動工資,要經各區、縣、局主管部門審批。
浮動工資和補貼所需經費,由各縣(區)、局自行解決。
(五)集體所有制單位也可參照上述的規定辦理,所需經費按原來經費渠道解決。公社補貼幹部中的農林科技人員符合享受浮動工資和艱苦地區補貼條件的,是否參照辦理,由各區、縣根據財力情況自行確定,經費自行解決。
(六)享受浮動一級工資和補貼,要填寫審批表(審批表式附後),經本單位人事部門審核,報上級領導部門批准。各級領導幹部享受浮動一級工資的,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主管部門批准。工作調動時要辦理轉移或停發手續。
(七)浮動工資和特別艱苦地區補貼,從一九八三年八月起實行。
北京市政府農林辦公室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勞動局
北京市財政局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