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2]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國務院批轉關於工業品生産資料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轉發給你們。我市自工業品生産資料進入市場以來,對發展生産、繁榮經濟起了積極作用,但也出現了一些問題。為了加強工業品生産資料市場的管理,根據國務院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具體情況,作如下補充規定,請與國務院文件一併貫徹執行。
一、除按照國務院文件規定准許經營工業品生産資料的單位外,其他任何單位都不得經營工業品生産資料。但是,可以接受物資主管部門的委託,進行代銷。
市生産服務合作總社、人民公社企業局的供銷機構,只負責供應其所屬企、事業所需要的工業生産資料和售本系統生産的産品。
二、各單位可自行處理的超儲積壓工業品生産資料,以一九七九年和一九八○年清産核資工作中核準的數量為依據。
三、各經營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範圍開展購銷活動。
四、各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所屬經營單位的領導,對其經營活動及時進行檢查指導。國務院批轉關於工業品
生産資料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發〔1981〕120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物資總局制訂的《關於工業品生産資料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發給你們,望研究執行。
我們開展工業品生産資料市場調節的時間不長,經驗不多,這個文件針對當前存在的問題作了一些原則規定,在實際執行中還會遇到許多具體問題,各地區可以結合自己的情況作一些具體規定。希望各地區、各部門通過這一文件的貫徹執行,加強工業品生産資料市場的管理,及時研究解決開展市場調節中出現的新問題,並將意見報告國務院。
國務院
一九八一年八月八日
關於工業品生産資料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國民經濟實行計劃經濟的同時,發揮市場調節的輔助作用,相當一部分工業品生産資料進入了市場,這對增加流通渠道,減少流轉環節,密切産需關係,擴大物資交流,起了積極作用。為了進一步搞活物資流通,保護合法交易,制止非法經營,對工業品生産資料市場管理暫作如下規定:
一、進入市場的工業品生産資料範圍。
(一)允許進入市場自由購銷的工業品生産資料有:
1、屬於實行計劃分配的工業品生産資料中,生産企業在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生産、分配計劃和供貨合同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企業可以自銷的部分;
2、屬於物資主管部門優先訂購的工業品生産資料中,生産企業在確保完成訂購合同(協議)前提下的多餘部分;
3、計劃分配和優先訂購以外的其他工業品生産資料;
4、生産企業自己組織主要原材料、燃料生産的産品和試製的新産品;
5、物資主管部門的經營單位所經營的工業品生産資料,在保證完成分配調撥計劃的前提下敞開供應的部分。
(二)進入市場的工業品生産資料,應有産品合格證。沒有合格證的産品和具有使用價值的次品,必須如實向用戶説明品質情況,並按質論價。
(三)金、銀和國家禁止自由購銷的工業品生産資料,不得進入市場。
二、經營單位和經營分工。
(一)各級物資主管部門所屬的經營單位,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分工,經營工業品生産資料。
(二)生産主管部門的銷售單位、各種生産聯合公司、生産企業,只能銷售本部門、本公司、本企業自己生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自銷的産品。
(三)各主管部門的供應機構,只負責供應直屬、直供企業、事業單位和負責歸口供應的工業品生産資料。
(四)商業部門按照規定經營交叉經營的工業品生産資料。
(五)除上述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的經營單位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工業品生産資料。
(六)經營工業品生産資料的單位開辦或開業,應按隸屬關係提出申請,由物資部門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已開辦或開業而未登記領取營業執照者,應按照上述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三、各單位超儲積壓的工業品生産資料,停緩建項目、關停並轉企業可以自行處理的閒置多餘的工業品生産資料,由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行處理,或委託經營部門處理,不受上述經營範圍、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等規定的限制。
四、在市場活動中所簽訂的工業品生産資料經濟合同,按照國家經委一九八一年頒發的《工礦産品合同試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五、經營單位對進入市場的工業品生産資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價格和稅收的規定。
六、禁止非法經營和投機倒把活動。
下列行為屬於非法經營和投機倒把活動:無執照經營和經營營業執照規定以外的工業品生産資料;非法倒賣工業品生産資料;抬價搶購、套購和非法自銷國家計劃調撥的工業品生産資料,破壞國家調撥計劃;黑市經紀,牟取暴利;買空賣空,轉包漁利;倒賣計劃供應票證;招搖撞騙,掠取財物;出賣證明、發票、合同,代出證明、代開發票,提供銀行帳戶、支票、現金,從中牟取非法收入。
對從事非法經營和投機倒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情節輕重,依照國家法律、法令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物資總局擬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