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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2〕50號
  2. [發佈日期] 1982-04-2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於一九八二年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請示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發[1982]5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於一九八二年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請示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於一九八二年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請示的通知

國發〔1982〕52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教育部《關於一九八二年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望研究執行。

  國務院        

  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關於一九八二年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請示

國務院:

  現將一九八一年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基本情況和一九八二年招生工作的意見報告如下:

  一九八一年全國高等學校計劃招生二十八萬三千人(包括軍事院校在地方的招生計劃),實際錄取二十八萬六千人。總的看來,新生品質較好,黨團員(主要是團員)佔百分之八十六點六一,文化基礎、健康狀況也較好。少數民族新生所佔比例有所提高。

  一九八一年的招生工作,又有一些改進。主要是:

  (一)統考前進行預選的省、自治區,由一九八○年的七個擴大到十三個。預選工作做得比較好的地區,一般是在統考前將預選指標下達到中學,由中學根據畢業考試成績,結合平時成績,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預選,參加統考。凡是這樣做的,不僅大大減少了統考工作量,提高了大學選拔人才的準確性,而且有利於促進中學建立和健全學生檔案制度、學習成績考核制度、健康記錄卡片制度,加強了對學生德智體的全面要求和平時考核。通過預選,使中學在大學招生中有了一定的發言權,有利於中學更好地貫徹黨的德智體全面發展的教育方針,加強學生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的培養。總之,這是使大學選拔人才和中學輸送人才相結合的比較好的辦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一次統考決定取捨的缺陷。

  (二)高考命題又有改進。注意了既有利於大學選拔人才,又有利於促進中學教學。近年來,隨着中學教材的逐步統一,停止了編印高考復習大綱。高考命題嚴格限制在中學教學大綱和統編教材的範圍之內,着重考查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及其運用能力,題目難易適當,有利於中學抓好“雙基”,提高教學品質,廣大中學師生反映較好。

  (三)近年來,對應屆高中畢業生中連續兩年被評為“三好”的學生和工作積極、表現突出的學生幹部以及達到國家體育鍛煉標準的學生,採取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的措施;並對語文、數學成績規定了起碼的要求,達不到要求的,採取了降一個分數段分發檔案的辦法。這對大學和中學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克服偏科現象,都是有利的。

  去年招生工作中存在的最尖銳的問題仍然是考生多,錄取數少。因為廣大青年就業問題沒有根本解決,競爭進大學是很自然的。這個競爭一直波及到上什麼幼兒園、升什麼小學的問題。這是個社會問題。我們多次強調反對單純追求升學率,並提出了措施,但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還需要在廣開就業門路,積極改革中等教育結構,發展職業教育,以及發展高等教育事業等幾方面繼續努力。

  另外,去年有的地方考場舞弊的情況較為嚴重。

  關於一九八二年的招生工作,我們曾印發了本報告的草稿,徵求各地教育部門和一些學校的意見。各地同志一致認為,招生工作應在不斷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穩步地進行改革,今年原則上仍可按照《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於一九八一年全國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會議的報告》(國發〔1981〕28號文件)的規定執行,不宜作大的變動,以保持政策和作法的相對穩定。因此,我們決定今年不再召開招生工作會議。現僅就幾個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預選是高考制度的一項方向性的改革。已經實行預選的省、自治區,應認真總結經驗,改進預選方法,繼續搞好預選。其他省、市、自治區今年是否實行預選,由各地自行決定。

  兩年來的經驗證明,採取指標到中學,由中學根據畢業考試成績,結合平時成績,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預選的辦法比較好,應予提倡,而不要增加一次預選考試。對往屆高中畢業生,可以參加中學畢業考試或單獨組織考試進行預選。

  (二)地區級以上高中階段表彰的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以及高中階段參加地區級以上體育競賽獲單項前五名或集體前三名的主力隊員,分別由地區級以上教育部門或體育運動委員會證明,考分達到當地規定的分數線的,可提上一個分數段投放檔案(其中優秀學生幹部,如略低於分數線五分以內的,經省、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批准,可破格錄取)。

  (三)按照國務院國發〔1980〕98號文件“逐年提高外語計分比例”的規定,一九八二年外語成績,本科按百分之七十計入總分,從一九八三年起,百分之百計入總分。報考專科學校考生的外語成績是否計入總分,由各省、市、自治區確定。

  一九八二年生物成績滿分為五十分。

  (四)農林、水利、礦業、石油、地質院校可以試行如下錄取新生的辦法:凡第一志願報考上述院校,考分達到當地規定的分數線的,各地招生辦公室將檔案材料一次投放,非第一志願的,按正常順序及時投檔,由有關院校從高分到低分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要注意錄取本系統的在職職工及其子女。上述辦法是否試行,由各省、市、自治區確定。

  (五)國家不包分配工作的職業學校和農業中學的畢業生,可以報考高等學校。報考對口專業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六)中國人民大學的哲學、國際共産主義運動史、中共黨史、法律和新聞專業,從一九八二年起試行招收具有三年以上實踐經驗的在職人員。這些人員可由所在單位推薦,參加統考,適當降低分數,學校單獨錄取,畢業後一般回原地區、原單位工作。必要時,根據學生所學的專業和工作需要,少量學生也可另行分配。具體辦法由我部另行制訂。

  (七)幾年來招生經費開支很大,擠佔了地方教育經費。各省、市、自治區近年來一再建議將報名費恢復到“文化大革命”前的每人一元。我們贊成這個意見。

  (八)體育院校或係科招生,從一九八二年起,要注重文化課的考試成績。對於文化成績過低的考生,即使本科成績突出,也不能錄取。

  (九)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培養學生的勞動觀點、群眾觀點和組織紀律性,樹立共産主義的道德風尚,擬從一九八二年起,在有條件的教育部部屬的個別高等學校或係,經教育部批准,試行新生參加一年勞動的制度,並恢復畢業生勞動實習的制度。即新生入學後,組織他們參加勞動和軍事訓練,並開設一些基礎課。經過一年的鍛煉,考查合格者,升入本科學習。在試行期間原學制不變,教學計劃由學校作出適當安排。學生畢業到達工作崗位後,應結合專業進行勞動實習一年,具體辦法由教育部參照過去的經驗,另行制訂報批。

  (十)必須重申制止招生中的舞弊行為。各級領導和黨員幹部要模範地遵守《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認真執行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必須堅決制止高校招生中不正之風的通報的規定。各級領導必須高度重視和加強對考試工作的領導,堅決抵制和反對那種打着為群眾謀利益的旗號單純追求升學率,縱容考場舞弊的行為。各地對發生的考場舞弊事件,必須認真查處,追究責任,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直至依法懲辦。對過去考場集體舞弊嚴重的地方,可在縣與縣之間對調監考人員。對主、監考人員監守自盜、營私舞弊者,應從嚴處理。考場必須設在縣以上,考生座位必須單人單桌單行。考生舞弊者,應取消其參加統考資格,下一年度也不準報考;已入學者,取消入學資格。對擾亂考場秩序,威脅監考人員人身安全的,應由公安部門以破壞社會治安論處,參與這類事件的考生三年內不準報考。

  對於政審、體檢、錄取中的舞弊行為,同樣按照上述精神處理。

  以上報告,如無不當,請批轉各省、市、自治區遵照執行。

          教育部        

          一九八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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