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1]14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國務院關於一九八一年調整部分職工工資的通知》轉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今年調整部分職工工資,雖然範圍只限於三個行業,但涉及到各行各業,會影響左鄰右舍。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必須在黨委的領導下,切實加強對這次調資工作的組織領導。
市人民政府決定成立市調資辦公室,由人事、勞動、教育、衛生、體委等部門,並邀請工會參加,統一管理全市調資工作。各區、縣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的調資機構。有關委、辦、局都要根據工作量大小,組成精幹的班子或有一位負責同志主持此項工作。
關於調資工作的具體安排,將另行部署。各單位要根據國務院通知精神,加強調查研究,做好思想上、組織上的準備工作,保證把這次調資工作做好。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國務院關於一九八一年調整部分職工工資的通知
國發〔1981〕144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一九七七年和一九七九年國家曾兩次較大範圍地調整了職工工資。為了進一步解決部分職工工資偏低的問題,根據國家財力可能,國務院決定,從一九八一年十月份起,給中、小學教職工,醫療衛生單位部分職工,體委系統優秀運動員、專職教練員及部分從事體育事業的人員調整工資。
國務院原則同意教育部《關於調整中、小學教職工工資的辦法》、《關於增加中、小學民辦教師補助費的辦法》,衛生部《關於醫療衛生單位部分職工調整工資方案》,國家體委《關於調整優秀運動員、專職教練員及部分體育事業人員工資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執行。
今年調整部分職工的工資,雖然範圍只限於三個行業、一千多萬職工,但涉及到各行各業,會影響左鄰右舍。各級人民政府要在地方黨委的領導下,加強對這次調資工作的組織領導。由有關負責同志主持,組織人事、勞動、教育、衛生、體委等有關部門並邀請工會參加,成立調資辦公室,統一管理這次調資工作。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既要做好調資範圍內職工群眾的思想動員工作,又要做好左鄰右舍廣大職工群眾的宣傳解釋工作,使大家都能體諒國家的困難,顧全大局,振奮精神,做好本職工作。
要嚴格控制增加工資指標,不得突破。教育部、衛生部、國家體委要根據調資範圍的職工人數、調資政策,分別給各省、市、自治區下達增資指標,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掌握。增加工資的經費和中、小學民辦教師補助費,按照“分灶吃飯”的財政體制,中央各部所屬單位由中央財政負擔,地方單位由地方財政負擔。民辦教師增加的補貼,今年從增加工資的指標中撥出,但應計入教育經費。以後仍按過去的辦法,在教育經費中列支。
調整工資的範圍要從嚴掌握,職工人數必須核實準確。兩部一委規定的調資範圍,一律不得擴大。如有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的,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所屬單位的中小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託兒所、幼兒園、醫務部門職工調整工資工作,應按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集體所有制的醫療、教育單位或人員,是否調整工資和如何調整,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
國務院
一九八一年十月七日
關於調整中、小學教職工工資的辦法
為了適當改善中、小學教職工生活待遇,調動他們的積極性,更好地辦好基礎教育事業,今年調整中、小學教職工工資,辦法如下:
一、調整教職工工資的範圍:普通中小學、農業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含相當於中師的教師進修學校)、技工學校、盲聾啞學校、工讀學校、幼兒園、託兒所中的國家固定教職工,地區性的和企事業單位所屬的業餘中等專業學校、中初等學校、少年宮、省及省以下的教研室中的國家固定教職工,以及校外專職輔導員、公社專職掃盲幹部和教師。
二、提高工資的對像是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教職工。一般升一級,其中極少數教學、工作成績顯著,貢獻較大、教齡較長,與同類人員相比工資偏低的優秀骨幹教職工也可以升兩級。升兩級的計算兩個升級面。具體辦法由省、市、自治區規定。
不在升級範圍和不屬升級對象的人員,不準升級。
三、升級人數指標按一九八○至一九八一學年初教育事業統計年報中的國家固定教職工和公辦中、小學長期代課教師數的百分之一百計算,由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聯合下達升級人數和增加的工資指標。
升級人數指標中,屬於尚未轉正定級和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後參加工作的人數指標用於升兩級,由省、市、自治區統一掌握使用。
四、增加工資的辦法:這次升級的教職工,在現行工資標準的基礎上,採取先補、後靠、再升級的辦法,即:
1、一九七七年升級的教職工,由於受級差大於七元只增加七元的限制,未長滿級差的,按當時執行的工資標準補齊級差。
2、執行中小學教員、中等專業學校教學人員和技工學校教師工資標準的,凡低於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工資標準相應級的,都靠到行政級的工資額,高的不動。執行其他工資標準的人員不靠行政級。
3、凡屬靠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工資標準的,升級時按行政級差增加工資,凡不靠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工資標準的,在原工資標準的基礎上,均按現崗位工資標準級差增加工資。
五、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1、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升級人員中有保留工資的,升級後增加的工資應沖銷其保留工資;有附加工資的,升級後增加工資超過五元的部分,沖銷其附加工資。
2、尚未轉正定級(含見習期、熟練期、學徒期)和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後參加工作的教職工,以及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後,從本辦法規定升級範圍以外單位調入的人員,不予升級。
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前,從本辦法規定升級範圍內的單位調出人員,原則上不升級。
3、因觸犯法律受處分的人員,犯嚴重錯誤受黨紀、行政處分,至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處分期未滿,或雖未規定處分期限,但受處分時間未超過一年的人員;極少數思想品質惡劣,以及其他原因,群眾意見很大,不同意其升級的人員,經單位領導研究,報縣以上主管部門批准,不予升級。
4、教學、工作表現很差的人員和一九八○年以來曾經無故曠工,拒不服從分配,影響很壞,經批評教育後仍不改正的人員,經縣以上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不予升級,或暫緩升級。暫緩升級的人數,應從嚴掌握。緩升級的指標予以保留,緩升時間為一年。轉變較好的,期滿後可以補升,增加工資從批准之月起發給;表現不好的,不再補升。升級指標也不再保留。
5、帶工資考入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學習的教職工(不含在職進修人員),這次不予升級。
6、長期病休人員,原則上不升級。但對工作多年,教學工作一貫表現很好的,經縣以上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也可以升一級。
7、對不屬於這次調資範圍的部門長期(一年以上)佔用的教師、幹部至今仍未回學校工作者,這次一律不予升級。
8、現標準工資已經達到國家行政十四級、中教一級、中專教師三級或相當工資標準的人員,原則上不升級,個別成績突出,貢獻很大的,經省級主管部門批准,也可以升級;一九七七年以來升過級,工資已達到國家行政十五級、中教二級、中專教師四級或相當工資標準的人員,一般不升級,少數需要升級的也應從嚴掌握,由省級主管部門統一平衡,批准升級。
六、各單位在確定升級人員時,由學校行政領導按照本辦法規定研究提名,徵求工會委員會的意見,提出升級方案,經學校黨組織審定,報縣以上主管部門,經統一平衡,審查批准後,下達執行。
七、長期代課教師,可參照國家固定教職工增加工資的精神,適當增加代課酬金。具體辦法由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制定。
八、企業辦的中小學、技工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等教職工,這次原則上參照本辦法調整工資。具體實施辦法,由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教育部
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關於增加中、小學民辦教師補助費的辦法
為了適當改善中、小學民辦教師的生活待遇,更好地辦好基礎教育事業,現就增加中、小學民辦教師補助費提出如下辦法:
(一)增加民辦教師補助費的範圍是:小學、中學、農(職)業中學中,凡經過整頓,由縣一級教育行政部門發給了任用證書,或正式批准確認,並已按國家規定領取民辦教師補助費的直接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的專職教師。
(二)核算分配增加民辦教師補助費,一律以一九八○至一九八一學年初教育事業統計年報中國家給補助費的中小學、農(職)業中學的民辦教師人數為準;在國家規定補助費標準的基礎上,平均每人全年增加補助費五十元,一個季度每人平均增加十二元五角,從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起執行。具體分配和使用的原則是:按人算錢、按錢包乾、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以任何藉口挪用。
(三)為了切實解決好中、小學民辦教師生活方面的一些特殊問題,各省、市、自治區可將這次增加補助費連同國家原規定的補助費一併計算,從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由縣一級教育行政部門集中掌握,專門用以解決民辦教師的特殊困難補助和其他需要解決的問題;其餘部分必須按照中發〔1980〕84號文件的規定發給本人。
各省、市、自治區要根據當地生産組織形式,制定出具體措施和辦法,切實保證廣大民辦教師從社隊得到的報酬不低於中上等勞動力每年平均實際經濟收入水準。
(四)在這次全國統一規定提高民辦教師補助費以前,有些省、市、自治區已經提高了補助標準和增發了補助費的,尚未達到全國新規定的補助標準的,應按新規定的統一標準給予補足,補足後多餘的部分,也要用於解決民辦教師的問題。凡已經達到或超過新規定的統一標準的,這次增加的民辦教師補助費仍應用於解決民辦教師的問題,如何安排使用由省、市、自治區研究確定。
教育部
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醫療衛生單位部分職工調整工資方案
根據國家統一安排,一九八一年醫療衛生單位部分職工調整工資方案如下:
一、這次調整工資的重點是:提高護士等中級衛生技術人員的工資,並適當解決其他各類人員工資偏低的問題。
二、這次調整工資的範圍是:全民所有制的各級各類醫療、療養院(所)、門診部(所)、醫務室、專科防治院(所、站)、血站、急救站、衛生防疫站、婦幼保健院所(含其中從事計劃生育的醫務人員)、藥品檢驗所、國境衛生檢疫所、設有門診和病床的臨床研究單位,以及高等醫學院校中固定在醫院工作的人員和集體所有制醫療衛生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除以上所列的單位和人員外,各級衛生行政機構、高等醫學院校、醫藥科研、醫藥學術群眾團體、報刊出版和生物製品等單位,均不屬此次調資範圍。
三、此次調整工資,採取先補、後靠、再升級的辦法。
(一)補級差:一九七七年升級的職工,由於受級差大於七元只增加七元的限制,未長滿級差的,按當時執行的工資標準補齊級差。
(二)靠級:現行衛生技術人員工資標準,凡低於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工資標準相應級的,都靠到行政級的工資額(見“衛生技術人員工資標準調整對照表”)。
(三)部分職工升級:
1、凡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現已取得護士、助産士、醫士、藥劑士、檢驗士、技士等技術職稱的中級衛生技術人員(含一九七八年以來“士”晉“師”的人員在內)一般升一級。
2、在中級衛生技術人員中,現工資低於衛技十二級(不含衛技十二級,下同),政治思想好,業務水準較高,工作表現突出又符合下列條件者,可升兩級(一九七七年以來已升過兩級者只升一級):
(1)一九六八年底以前從事護理工作,至今尚在病房、門診、急診等第一線堅持正常工作的護士及護士長;
(2)一九六六年底以前中專畢業,至今仍在技術專業崗位上堅持正常工作的其他中級衛生技術人員。
3、一九七六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其他各類人員,符合下表規定的年限和級別的,在現工資級別的基礎上升一級。
工作年限 高級衛生 行政管理人員 初級衛生
技術人員 技術人員
1956年以前 低於衛技11級 低於行政19級 低於衛技13級
1957-1961 低於衛技12級 低於行政20級 低於衛技14級
1962-1966 低於衛技13級 低於行政21級 低於衛技15級
1967一1971 低於衛技14級 低於行政22級 低於衛技16級
1972-1976 低於衛技15級 低於行政23級 低於衛技17級
1977年以後 暫不升級
備註:1、“高級衛生技術人員”,指高等醫藥院校畢業,或已取得醫師、護師、藥師、檢驗師、技師等技術職稱的人員。
2、“工作年限”,高級衛生技術人員是指高等醫藥院校畢業或取得以上技術職稱的時間;行政管理人員和初級衛生技術人員是指參加工作的時間。
(1)中醫、中藥人員,凡已明確為中醫師、中藥師者,按高級衛生技術人員的有關規定升級;已明確為中醫士、中藥士者,按中級衛生技術人員的有關規定升級;少數職稱未明確的,如何升級,由各省、市、自治區研究確定。
(2)八年制的中國醫科大學畢業生,確已學滿八年畢業,並能堅持正常工作的,低於衛技十三級的,提到衛技十三級。
(3)行政管理人員中,凡高等院校畢業的,參照上表高級衛生技術人員的有關規定升級;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的,參照中級衛生技術人員的有關規定升級。
(4)工勤人員參照上表初級衛生技術人員的有關規定升級。
(5)一九五六年以來未升過級的行政十六級及其以下人員和衛技十級及其以下人員原則上可升一級。
四、這次調資和今後定級、升級,均按新衛生技術人員工資標準執行。
五、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一)各類人員升級,均按其現崗位的工資標準增加工資。
(二)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升級人員中有保留工資的,升級後增加的工資應沖銷其保留工資;有附加工資的,升級後增加工資超過五元的部分,沖銷其附加工資。
(三)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後參加工作的中級衛生技術人員和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以後參加工作的其他各類人員,這次不予升級。
(四)近兩年內犯過嚴重錯誤或發生過重大責任事故,群眾意見很大,不同意升級的人員,經單位領導研究,報縣或縣以上主管部門批准,不予升級。
(五)工作表現很差的人員和一九八○年以來無故曠工,拒不服從分配影響很壞,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人員,經縣或縣以上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不予升級,或暫緩升級。暫緩升級人數,應從嚴掌握。緩升級的時間為一年,轉變較好的,期滿後經過考核,可以補升,升級工資從批准之月起發給;表現不好的不再補升,升級指標也不再保留。
(六)帶工資進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學習的職工(不含在職進修人員),這次不升級。
(七)長期病休人員原則上不升級。但對工作多年、過去工作一貫表現很好的,經縣或縣以上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可以升一級。
(八)中等衛生專業學校,各衛生單位舉辦的技工學校、中小學、幼兒園、託兒所等,按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此次部分職工升級,由各單位行政領導根據本方案規定的條件提出升級名單,徵求工會委員會意見,經單位黨組織審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縣或縣以上主管部門統一平衡,審查批准後執行。
(十)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廠礦企業、高等院校附設的醫務室、保健站、校醫室等,原則上參照本方案的有關規定調整工資。具體實施辦法,由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附:衛生技術人員工資標準調整對照表
衛生部
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關於調整優秀運動員、專職教練員及部分體育事業人員工資的報告
國務院:
今年國務院決定給體委系統優秀運動員、專職教練員及部分體育事業人員提高工資,將進一步調動運動員、教練員勇攀世界體育高峰的積極性,激勵他們創造優異成績,為祖國爭光。現結合體育的特點,對提高工資待遇的有關問題報告如下:
一、修訂運動員、教練員的工資標準
多年來運動員、教練員的工資待遇偏低。五十年代末,考慮到運動員年齡小、負擔輕,曾把定級工資定得較低,現行工資標準雖對起點工資有所提高,但級別多、級差小。致使入隊十多年的一些老運動員、教練員,即使創造了世界水準的成績,經過幾次調整工資,一般也只有四、五十元。這與他們的貢獻很不相稱。
優秀運動員技術精、出成績早,運動年限短、勞動強度大、傷殘多。為使他們的工資與上述特點相適應,擬將現行工資標準的級別減少,級差增大,即運動員的工資標準由現行的十一個等級減少為八個等級。以六類地區為例(下同),定級工資為四十三元,最高工資一百二十九元。現任專職教練員工資標準也相應由現行的十五個等級減少為十一個等級,最低工資四十三元,最高工資一百八十元(見附表)。修訂工資標準後,對未滿十七周歲的少年運動員仍按原生活費待遇規定執行,個別成績特別優異的可提前定級。
二、將體育津貼納入新工資標準
一九七九年一月,國務院批准“在現行工資制度改革以前,對曾經創造過世界紀錄、獲得過世界冠軍和達到世界錦標賽前三名水準的運動員,現在已改任教練員和幹部、或已轉入其他行業的,一貫表現比較好、工資又比較低,可給予一定體育津貼。津貼分每人每月十元、二十元、三十元三等。……每月隨本人工資一起發放”。目前在體委系統享受體育津貼的教練員共有一百六十七人。在這次改變運動員、教練員工資標準時,擬將體育津貼納入工資中一併靠級。今後不再審批體育津貼。未改變工資標準和不屬這次調資範圍的人員中已享受體育津貼的,仍按體育津貼的規定執行。
三、調整工資的範圍、對象和辦法
(一)範圍和對象:
這次調資的範圍,是體委系統的優秀運動員、現任專職教練員,以及體委系統的優秀運動隊、體育運動學校、體育中學、青少年業餘體育學校、軍事業餘體育學校、體育場館、運動員訓練基地和接待站中的固定職工。各級體育行政機構、高等體育院校、體育科研機構、報刊出版部門以及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職工,這次不予調資。
(二)辦法:
這次調整工資採取先補、後靠、再升級的辦法。
補級差:就是對一九七七年升級人員中,未按工資標準長滿級差的,按當時執行的工資標準補齊級差。
靠級:就是將運動員、現任專職教練員的現行工資(包括體育津貼)靠入新工資標準。
體育場地的技術工人,從現行機關勤雜人員工資標準,改行國家機關技術工人工資標準。
升級:
1、運動員、現任專職教練員按新工資標準升級,一般升一級。靠級增加的工資超過半級(不含半級)的,計算一個升級面。
運動員中,一九八○年一月一日後運動成績達到全國先進水準的,和入隊後創造過世界紀錄、獲得過世界冠軍以及運動成績相當於世界錦標賽前三名水準的,可以再升一級。
現任專職教練員中,少數工齡較長、貢獻較大,而原來受工資起點低的影響,與同類人員相比工資偏低的,也可以再升一級。
2、上述範圍以外的其他體育事業人員,仍執行原工資標準,按現崗位工資級差升級。
3、文化教師、醫務人員按教育部、衛生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對班(隊)幹部和國家隊的運動員、教練員實行補貼
優秀運動隊的班(隊)幹部長年與運動員同住,經常隨隊外出訓練比賽,工作緊張,管技術、管思想、管生活,任務很重,每天工作時間長達十幾小時,十分辛苦,擬對他們試行住隊補貼。按實際住隊天數,國家、省、市、自治區級優秀運動隊班(隊)幹部每人每日補貼四角;省、市、自治區以下優秀運動隊班(隊)幹部每人每日補貼三角。
對選入國家隊的運動員、教練員每人每月補貼十元,離隊後即予取消。
五、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升級人員中有保留工資的,升級後增加的工資應沖銷其保留工資;有附加工資的,升級後增加工資超過五元的部分,沖銷其附加工資。
六、關於提高工資和實行補貼的具體辦法和實施細則,國家體委將召集省、市、自治區體委開會討論,再會同國家人事局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下達。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省、市、自治區執行。
附:優秀運動員、現任專職教練員工資標準
國家體委
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