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1]11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節約成品油的指令》,切實做到合理使用車輛,降低油料消耗,市人民政府於一九八一年八月五日發了《關於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非生産用汽車實行定編節油包乾辦法的通知》(即京政發〔1981〕107號文件)。現為使各單位更好地領會國務院指令精神,認真執行國務院指令和市政府通知的規定,特將《國務院關於節約成品油的指令》轉發給你們,望按照國務院指令的要求和市政府京政發〔1981〕107號文件規定,認真研究,本着發揚艱苦奮鬥的革命傳統精神,儘快提出本單位、本系統非生産用汽車編制和節油的意見,報市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批。
一九八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國務院關於節約成品油的指令(節能指令第三號)
國發〔1981〕58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石油是我國經濟建設中的短線産品,成品油更是重要的戰略物資,必須把節約成品油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目前,我國成品油耗用量很大,由於管理不嚴,浪費也很大。為了切實降低油料消耗,以適應四化建設的需要,特發佈如下指令:
一、嚴格實行成品油統一分配、定量包乾制度。由各級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定期核定用油單位的用油量,定量包乾,憑證供應,多用不供。
成品油統一由當地石油公司按定量指標供應。油田、煉油廠等不得自行銷售成品油。石油部門自用的成品油也都要分戶、分項納入國家分配計劃,同樣實行定量包乾用油。
二、切實控制和壓縮汽車用油。對專業運輸公司,要按國家下達的運輸計劃供油。對工礦企業的載重汽車,由各級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前社會運力大於運量的情況,本着充分發揮專業運輸部門運力的精神,重新審定各單位用車數量,並按新定用車數量供油。壓縮下來的車輛和由於生産建設任務調整而多餘的車輛,應予封存,停止供油。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載重汽車,要多封存一些;在封存期間,停交養路費,交回牌照和油本。各單位小汽車,要按編制供油,專車每月不超過一百公斤,公用車每月不超過七十公斤,包乾使用。
三、小汽車配備標準。中央機關、國家機關和各省、市、自治區領導幹部用車,按中發〔1979〕83號文件,即《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高級幹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執行。
正副司局長級幹部(包括地、省轄市和地級企業、事業單位的同級幹部),三至五人配車一輛。
中央機關、國家機關各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可根據業務量的大小,另外配備二至三輛通信用車。地、省轄市所屬局,每單位配車一至二輛。
各縣配備小汽車三至六輛,由縣委、縣人民政府、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合用。縣級的獨立企業、事業單位,配車一至三輛。地質、油田、礦山、野外基建施工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吉普車,具體數量由當地計劃委員會和業務主管部門核定。縣級以下單位原則上不配小汽車。
所有外事部門都應當儘量使用出租小汽車,中央機關、國家機關各外事部門以及其他外事任務較多的部門可配備一定數量小汽車,具體數量由機關事務管理局核定,各省、市、自治區外事部門業務用車,由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
各地檢察院、法院、銀行業務用車,由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報國務院備案。公安系統的業務用車,由公安部本着節約用油的精神,制定公安業務用車編制,報國務院批准後實行。
各單位小汽車的配備,包括過去各種渠道和各項經費購進的小汽車在內,不準超過上述規定的編制總數。今後,各行政單位配車,由各級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管理,各企業、事業單位配車,由各地計劃委員會會同財務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安排和檢查。自一九八一年七月一日起,按新編制供油,現在車輛不足的可逐步配齊,現有多餘的小汽車可先在本系統,本省、市、自治區內按編制平衡調劑使用,再有多餘時,報國家計劃委員會統一分配。
四、今後小汽車(包括小轎車、吉普車、工具車、旅行車)由國家計劃委員會按編制規定和更新車輛的需要統一下達分配指標。所有單位都要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對未經審批購置的小汽車,財務部門不予報銷,銀行不予付款、轉帳,公安和交通監理部門不予發放牌照,商業石油供應部門不供油料,各級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有權予以沒收,交主管物資部門按國家計劃另行分配。
五、各省省會、各自治區首府和百萬人以上的大城市沒有下鄉任務的單位,今後不再分配四輪驅動吉普車。原有的四輪驅動吉普車,逐步用小轎車或二輪驅動吉普車代替下來,轉給地區、縣和野外作業單位使用。
六、要嚴格控制載重汽車跨省、市、自治區長途運輸,運輸距離超過二百公里以上的,必須經省、市、自治區經濟委員會批准。對有長期固定協作關係、屬於合理運輸的,可按季度或年度辦理批准手續。各沿途交通管理站負責檢查。
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的小汽車,應在所轄地區範圍內行駛。鐵路沿線各單位因公外出,除急事者外,應坐火車。
七、對使用年限已久、油耗超過標準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各種汽車,經過當地公安、交通部門鑒定,予以報廢,核銷其固定資産,由各省、市、自治區物資部門統一回收處理,不得轉移使用。
八、組織社會車輛合理運輸。由各地經濟委員會負責,按照自願互利原則,採取各種形式組織合作運輸。今後載重汽車的分配重點應放在交通運輸部門,對國家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一般不再分配載重汽車。
九、大力壓縮柴油供應量。農業拖拉機用油要按實際開動臺數的年作業量核定,定量包乾供應。定量必須扣除搞非農業性運輸的用油。商業部門、農業部門和公路監理部門要嚴格控制拖拉機搞非農業生産的營業性運輸。
今後嚴禁使用柴油機自行改裝的車輛搞營業性運輸。對現有柴油機改裝的車輛,要由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技術鑒定,對其中耗油量大而又不安全的應予以停止使用。當地公安、交通部門要切實監督執行。
十、為了節約農業排灌動力用油,由農機部門組織對現有水泵廠生産的水泵進行技術測試和鑒定,産品合格的,發給生産許可證,産品不合格的要停産整頓。由各地水利、農業部門組織社隊調整不配套的排灌機械,要求在一九八四年以前消除排灌動力“大馬拉小車”的現象。由國家農業委員會會同水利部、電力部於一九八二年上半年制定出農業排灌的合理揚程指標和抗旱排澇的成本限度,超過限度者不許用油用電。
十一、嚴禁城鄉居民燒用柴油做飯、取暖。商業部門要對民用煤油爐控制供應,除醫院病人和野外作業等特殊需要適當供應外,一般不供應。
十二、對現有柴油發電機用油,由商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重新進行審核。除對邊境、野外無電源地區從事採礦、勘探、施工、農墾、牧區打井等生産作業,以及醫院、廣播、郵電、科研等必須備用的電源機組,按實際需要定額小時發證供油外,其他一般不供應。
十三、目前生産的用油機具,設計油耗超過以下限額的,最遲要在一九八二年底以前加以改進,把油耗降到限額以下,到期降不下來的必須停産整頓,由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安排執行。
汽車油耗:
四噸載重汽車 29公升/百公里
二噸載重汽車 17公升/百公里
普通小轎車 12公升/百公里
四輪驅動吉普車 17公升/百公里
二輪驅動吉普車 15公升/百公里
旅行車(15座以下) 17公升/百公里
柴油機油耗:
1、渦流或預燃燒室式的
(1)缸徑65至85毫米,轉速
每分鐘2,000至3,000轉 220克/馬力小時
(2)缸徑90至125毫米,轉速
每分鐘1,400至2,000轉 195克/馬力小時
(3)缸徑130毫米以上,轉速
每分鐘400至1,500轉 195克/馬力小時
2、直接噴射燃燒室式的
(1)缸徑90至125毫米,轉速
每分鐘1,400至2,000轉 185克/馬力小時
(2)缸徑130毫米以上,轉速
每分鐘400至1,500轉 175克/馬力小時
紅旗牌高級小轎車目前油耗較高,自一九八一年六月起停止生産。
十四、嚴格控制新增用油機具。制訂生産和進口用油機具計劃,要以油料的供需平衡作為重要依據。生産單位和進口單位要嚴格按國家計劃辦事,嚴格控制超産和超計劃進口。
嚴禁在國家計劃外改裝、拼裝以及採取來料加工辦法生産各種汽車。嚴格控制小汽車進口,動用國家外匯和各單位自有外匯進口各種小汽車,必須經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審批。
十五、實行潤滑油交舊供新制度。各省、市、自治區工業交通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將廢油回收指標下達到各企業、事業單位,嚴禁將廢潤滑油燒掉、倒掉和流失。凡設備漏油的,要限期改進,浪費嚴重的,要緩供或定期停供,緩供或停供的時間到改正為止。
十六、商業部門應逐步在各大中城市和交通要道增建加油站,城建和公安部門應給予積極支援,以減少用油單位分散自儲和遠距離提油的損耗。
十七、軍隊可根據本指令節約用油的精神,擬定小汽車編制和節約成品油的具體實施辦法。
國務院
一九八一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