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1]6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稅務總局通告》和市稅務局《關於貫徹財政部稅務總局<通告>的意見的報告》,轉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稅務局依照稅法規定和《通告》的要求研究處理。
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八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稅務總局通告
稅告字(1981)第1號
工商稅收是國家進行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資金來源。依照國家的稅收法令,如實地辦理納稅申報,及時足額地交納稅款,是一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盡的義務。為了正確貫徹國家的工商稅收政策,維護稅收法令的嚴肅性,確保國家稅收收入,國務院決定,必須對納稅單位和個人在納稅中發生偷漏、拖欠工商各稅的情況,進行一次認真的檢查清理。為此,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發佈之日起兩個月內,各納稅單位和個人要對納稅的情況認真進行自查,並將自查的結果報告當地稅務機關。
二、檢查清理偷稅、漏稅和拖欠稅款的時限:偷漏稅款,從一九八○年一月一日查起;拖欠稅款,不論是什麼時間拖欠的,都要進行清理。
三、納稅單位和個人在自查中主動檢查自己的問題,並及時補交拖欠、偷漏稅款的,經稅務機關核實同意,可以從寬處理,免交滯納金和罰金。
納稅單位和個人拒不自查補交,或者弄虛作假,掩蓋偷稅、漏稅真相的,經稅務機關檢查核實,依照稅法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納稅單位和個人拖欠的稅款,必須限期如數補交,並從拖欠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
(二)拖欠稅款經多次催交無效的,由稅務機關通知銀行,連同應交的滯納金一併扣交入庫。
(三)納稅單位和個人偷稅漏稅的,必須限期補納應交稅款,並按國家稅法規定處以相當於偷漏稅款五倍以下的罰金。
(四)偷稅或者抗稅不交,情節十分嚴重的,除了依法補交稅款,處以罰金以外,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還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納稅單位和個人對稅務機關的核定和處理有不同意見時,應當先補交稅款,並按規定交納罰金或滯納金,然後將意見報告上一級稅務機關,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交納。上級稅務機關應當抓緊研究,及時作出處理。
五、納稅單位和個人的開業和停業,都必須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稅務機關的納稅檢查和財務監督,並按時報送會計報表,如實提供有關納稅資料。
六、稅務幹部攜帶稅務機關的證件,執行徵收管理任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刁難。
稅務幹部應當加強稅收政策和法令的宣傳,實事求是,依法徵稅,耐心説服,平等待人,防止簡單粗暴。遇有無理取鬧,毆打稅務幹部,圍攻稅務機關,或者以其他威脅方法,阻撓稅務幹部執行任務等事件,應將肇事人移送當地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七、偽造證件,冒充稅務幹部騙取稅款的,納稅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報告當地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八、維護國家稅收法令,人人有責。一切單位和職工群眾對納稅單位和個人偷稅、漏稅的事件,對稅務幹部營私舞弊的事件,都有權進行檢舉或控告。經過查實處理以後,稅務機關可依國家規定,給予檢舉、告發人以適當的獎勵,併為他們保守秘密,保障其合法權利。檢舉、告發人受到打擊報復時,稅務機關對打擊報復者要及時提出意見,請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一九八一年五月五日
北京市稅務局關於貫徹財政部稅務總局《通告》的意見的報告
(81)市稅字第270號
市人民政府:
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的決定,於五月五日向全國發佈《通告》,要求所有納稅單位和個人,自《通告》發佈之日起兩個月內,以自查和稅務機關檢查的方法,對納稅單位和個人在納稅中發生偷漏、拖欠工商各稅的情況,進行一次認真的檢查清理,以維護稅收法令的嚴肅性,確保國家稅收收入。現將貫徹《通告》的意見報告如下:
一、廣泛宣傳動員,做好查前準備工作
《通告》發佈前,我們已將稅務總局《通告》轉發給所屬單位,並召開了稅務分局長、區縣稅務局長會議,組織全體稅務幹部學習,領會《通告》精神,研究開展這項工作中的問題,做好準備。
《通告》發佈後,市、區、縣稅務局要分別召開各種類型的動員會,宣傳開展納稅自查的意義和目的。要求市屬納稅單位的主管部門加強領導,採取措施,發動所屬單位進行自查。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幹部要密切配合,並進行必要的輔導。
為使納稅單位都知道《通告》的規定並按照《通告》要求進行自查,我局準備將《通告》翻印,連同企業“納稅情況自查報告表”,於五月中旬發送給各納稅單位。
二、納稅單位開展自查和稅務機關重點檢查
1、開展自查的範圍:《通告》要求所有納稅單位都要進行檢查。根據本市情況擬以中央、市屬國營、集體工商企業、事業等納稅單位、城鎮街道企業、國營農場所屬企業、農村社辦企業、生産大隊企業、大中院校校辦工廠為重點,普遍開展自查;對城鄉個體經濟和農村生産隊企業不作為自查重點,可由稅務幹部進行抽查;對於中外合資企業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擬暫不開展自查,由我局對外稅務徵收處根據徵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2、在納稅單位開展自查的基礎上,由稅務機關和稅務幹部進行重點檢查。為了檢查納稅單位自查的情況,擴大這次檢查清理偷稅、漏稅、欠稅的效果,擬對一些稅源大、財務制度不健全、納稅紀律松弛的重點單位,進行深入的檢查。稅務幹部在進行納稅檢查時,持“稅務檢查證”執行任務,納稅單位應接受檢查,提供有關納稅資料,各有關單位應給予支援和配合。
3、納稅單位自查和重點檢查的時間。自召開動員會之日起,各單位開展自查,最遲不超過六月底結束。自查結束的單位,應填報“納稅情況自查報告表”一式兩份,分別報送主管稅務局和企業主管部門。稅務幹部進行重點檢查的時間,可在納稅單位自查結束後進行。
三、結合檢查清理偷稅、漏稅、欠稅,進行稅源普查和納稅登記工作
為了切實掌握全面情況,加強徵收管理,挖掘潛力,確保國家稅收收入,根據稅務總局要求,要對本市所有的全民、集體、個體工商業、服務、建築、運輸等企業,以及有收入的事業單位、軍工企業生産民用産品部分、廠辦商店,部隊、機關和院校附設的服務部、小賣部等等,按街、巷、社逐戶進行普查。在普查的基礎上進行納稅登記,徹底弄清各种經濟類型戶數和納稅情況,改進徵收管理,加強稅收工作。
這項工作涉及面廣,要求各有關部門、單位給予支援和配合。具體工作將根據稅務總局和《通告》的要求另行部署,最遲在九月中旬結束。
四、核實定案,總結經驗,改進工作
通過貫徹執行《通告》,開展清理偷稅、漏稅、欠稅和稅源普查工作,認真做好偷稅、漏稅、欠稅和漏稅戶的核實定案工作。各單位要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研究改進措施,建立健全各項制度,並於九月底以前自下而上地進行總結。
市屬工商企業、事業主管局應將所屬的納稅單位自查情況進行匯總,於九月中旬以前函告市稅務局,由市稅務局匯總報告市人民政府和財政部稅務總局。
五、關於處理偷稅、漏稅、欠稅違章案件的政策界限
根據《通告》的規定,本着以教育為主,自查補稅從寬,隱瞞或抗稅不交從嚴的精神,按以下原則處理:
1、凡在自查中主動報告,並及時補交偷、漏、欠的稅款,經稅務機關核實後,免交滯納金和罰金。
2、凡納稅單位偷漏、拖欠稅款有意隱瞞不報,在自查後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或他人檢舉,經稅務機關核實定案的,除限期如數補交應納稅款外,從拖欠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並處以罰金。
3、在檢查清理階段繼續偷漏稅款或抗稅不交情節十分嚴重的,按《通告》第三條有關的規定,除了依法補交稅款,處以罰金外,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在此次處理偷漏稅違章案件中,凡需處以偷漏稅款兩倍以上罰金的,報市稅務局備案;需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由主管稅務分局、區縣稅務局核實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報經市稅務局轉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屬各委、辦、局貫徹執行。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