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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1〕96號
  2. [發佈日期] 1981-07-1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公安局、物資局關於貫徹公安部、五機部、國家物資總局《關於切實加強爆破器材管理的通知》的意見的請示

京政發[1981]9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物資局關於貫徹公安部、五機部、國家物資總局《關於切實加強爆破器材管理的通知》的意見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在工作中請加強領導,發動有關單位共同動手,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儘量減少阻力;同時,要實事求是,分清輕重緩急,妥善安排,逐步解決。



  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七日    

關於貫徹公安部、五機部、國家物資總局《關於切實加強爆破器材管理的通知》的意見的請示

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日,公安部、五機部、國家物資總局聯合發出《關於切實加強爆破器材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有關部門提出具體措施貫徹落實。

  目前,我市共有製造、儲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八百五十八個,廠、庫一千四百座。一九七九年以來,經過清理整頓和登記發證以後,安全管理工作雖有加強,但仍存在不少問題。一是爆炸物品被盜案件時有發生。據不完全統計,近一年多來,共發生被盜案件十四起,被竊各種炸藥六十八公斤、雷管四千六百九十七支、導火索三百九十米、防雹炮彈一百零三發。二是爆炸物品散落在社會上的情況十分嚴重。去年全市進行安全大檢查時,一次就收繳各種炸藥五千九百二十四公斤、雷管二萬八千二百七十三支、導火索六千二百三十五米。但收繳很不徹底,目前仍有大量爆炸物品散落在社會上,對首都安全威脅很大。三是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進行破壞的案件突出。去年以來,共發生十六起,炸死十二人,炸傷八十三人。四是爆炸事故不斷發生。去年以來,共發生三十九起,炸死二十人,炸傷一百一十九人。

  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主要是:一、有些單位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重視不夠,不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安全措施不落實。特別是有些農村社隊,對爆炸物品管理不嚴,亂存亂放,無人看管,私拿濫用和轉借送人等問題相當普遍。二、對散落在社會上的爆炸物品清理收繳不嚴;對發生的被盜案件偵破不辦。三、對爆炸事故責任者和違章人員處理不及時、不嚴肅。四、對外地人員攜帶爆炸物品來京控制不嚴。

  為加強對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維護首都安全,嚴防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進行破壞活動,預防爆炸事故的發生,保衛四化建設和國民經濟調整的順利進行,現根據公安部、五機部、國家物資總局的通知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

  一、認真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管理規定。生産、儲存爆炸物品的廠、庫,必須經公安機關審查批准,申領“製造儲存爆炸物品登記證”。生産民用爆破器材納入國家計劃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品種、數量、計劃進度進行生産。增加品種、改變産量,要先經市主管局審查,報五機部批准。銨油、銨松蠟等炸藥生産點,屬於市屬廠礦企業單位的,須經市物資局和所在地公安分、縣局審查批准;屬於區、縣、公社企業單位的,須經當地區、縣物資局和公安分、縣局審查批准,按需組織生産。凡未經批准和沒有領得公安局頒發的“製造儲存爆炸物品登記證”的單位,一律不準製造、儲存爆炸物品。

  二、炸藥、雷管等爆炸物品,由物資部門統一分配,嚴禁作為普通商品自行買賣。公社和區、縣以上所屬單位,需要爆炸物品,必須向當地公安分、縣局申請辦理購買、運輸證明,由物資   擔任爆破作業,必須是經公安機關考核,領有“爆破工作業執照”的人員。沒有“執照”的不準進行爆破作業。

  四、結合貫徹市公安局四月二十五日發佈的《關於收繳兇器的通告》,對散存在私人手中的炸藥、雷管、導火索及彈藥等各種爆炸物品,由各廠礦、企業、機關、學校、街道及農村社隊負責清查收繳,交當地公安機關統一處理。各單位特別是農村社隊,對長期擱置不用和已經失效變質的爆炸物品要及時清理,經公安機關監督銷毀或上交,並結合日常管理,把這項工作保持經常化。

  五、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有關局,要加強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各生産、儲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要把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特別是煤炭、冶金、石油、水利、建材、道路工程等大量使用爆炸物品單位的領導部門,要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專人管理這項工作。各級公安機關要根據工作需要,調配足夠力量和保持相對穩定的專職人員,進行訓練,提高業務水準,切實加強對爆炸物品的管理。對於執行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好的單位和個人,應予表揚、獎勵。對發生爆炸事故的責任者和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國務院批准的《關於違反爆炸、易燃危險物品管理規則的處罰暫行辦法》,認真追查責任,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者外,還要追究有關領導者的責任。對於非法買賣爆炸物品的,不論是單位和個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將爆炸物品沒收,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已發生的事故和案件,有關公安保衛部門,要組織力量進行追查、破案;對利用爆炸物品進行破壞活動和盜竊爆炸物品的犯罪分子,要依法懲處。

  六、公安分、縣局和各區、縣物資局,要在八月底以前,將貫徹執行情況寫出書面報告,報區、縣人民政府,並抄報市公安局和市物資局,由市公安局、市物資局負責匯總,報告市人民政府並報公安部、五機部、國家物資總局。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有關單位貫徹執行。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物資管理局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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