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2]6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國務院關於制止企業職工從事不正當經濟活動牟取額外收入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在貫徹執行中,要切實加強領導,結合國務院最近發佈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傳達到每一個職工,認真組織學習討論,並對照國務院《通知》的精神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進行一次認真檢查,檢查的情況,由區、縣、局及時匯總上報市人民政府。國務院關於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81〕164號),將另行結合本市情況轉發或部署執行。
國務院關於制止企業職工從事不正當經濟活動牟取額外收入問題的通知
國發[1982]68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幾年來,隨著企業整頓工作的開展,廣大職工的精神面貌發生了可喜的變化。絕大多數職工努力生産,積極工作,為四化建設作出了新的貢獻。這是職工隊伍的主流。但是,也有少數職工為了牟取額外收入,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給社會經濟秩序、企業生産經營管理和職工身心健康帶來不利的影響。從總體上看,這類事情害多利少,如果放任下去,會産生嚴重後果。為了制止這種不良傾向的蔓延滋長,加強職工隊伍建設,整頓勞動紀律,建立企業良好的生産秩序,特作如下通知:
一、企業職工必須履行自己的職責,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保持和發揚工人階級的優良傳統,樹立主人翁責任感,熱愛本職工作,遵紀守法,忘我勞動,完成或超額完成生産計劃和工作任務,努力為四化建設多作貢獻。各企業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各項生産管理和勞動管理制度,貫徹執行按勞分配原則,搞好職工福利工作,熱情幫助職工解決生活困難。
二、企業所有職工都不允許從事不正當經濟活動,牟取額外收入。
1、企業職工不得藉故請假,甚至曠工,或利用業餘時間私攬外活,私自受聘承擔外單位工作,牟取額外收入。
2、企業職工不得使用企業的設備、能源和原材料,或利用企業的供銷關係和科研成果,從事本企業規定以外的任務,牟取額外收入。
3、企業職工不得從事個體經營、販運、倒賣工農業産品等活動。
4、企業職工不得從事投機倒把、買空賣空和走私活動。
5、企業領導和管理人員不得為不正當的經濟活動提供人力、資金、物資和設備,不許同從事非法經營者進行合作、交易,從中漁利或收受賄賂。
三、企業對從事不正當經濟活動牟取額外收入的職工,必須進行認真教育,分別情況,嚴肅處理。
1、對從事不正當經濟活動牟取額外收入的職工,要以正面教育為主,輔之以必要的紀律,使他們限期改正。
2、對於本通知下達後,仍然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勞動紀律或藉故請假、曠工從事不正當經濟活動牟取額外收入的職工,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適當經濟制裁或行政處分,對他們所請病假、事假應作曠工處理。
3、對於因從事不正當經濟活動牟取額外收入而造成生産事故、人身事故或在其他方面嚴重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職工,除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外,必須令其賠償經濟損失。
4、對於嚴重違法亂紀、屢教不改的職工,企業有權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開除處分,並依法追究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四、企業不得擅自使用外單位的職工。因生産、工作需要必須聘用外單位職工時,應先徵得職工所在單位的同意,由雙方單位簽定協議或訂立合同。對經過雙方單位協商同意借用的人員,應按照規定支付工資、獎金、補貼等勞動報酬。勞動報酬付給職工所在單位,按規定發給職工本人。任何單位都不準違反規定,支付高額報酬,違者應受財經紀律處分。對於聘用外單位退休職工做技術和業務指導的,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81〕164號)的規定辦理,各省、市、自治區聘用上海等沿海城市的退休職工,還要按國家經委、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關於在學習上海等地先進技術、管理經驗活動中開展技術經濟協作的暫行辦法》(經企〔1981〕457號)執行。
五、工商行政管理、財政、稅收、銀行等部門,應積極配合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做好制止職工從事不正當經濟活動牟取額外收入的工作,堵塞漏洞,確保企業和國家利益不受損害。企業財務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財務監督,不得支付擅自使用外單位職工和其他不正當經濟活動的費用。
六、各級企業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可以按照上述通知精神,結合本部門、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
國務院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