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1]16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衛戍區各師、團,各區、縣人民武裝部:
現將《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長期保護測量標誌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轉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一、搞好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對於首都的經濟建設、國防建設以及科研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單位要向廣大幹部、職工、社員群眾和部隊指戰員認真傳達《通告》精神,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衛戍區責成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測繪處和衛戍區司令部有關部門負責,與各區、縣、公社和測量標誌所在地的各有關單位按《通告》精神辦理簽訂《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的手續。各區、縣人民政府應指定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測量標誌工作。保管單位和保管人員要經常向群眾做好宣傳教育工作,並有權制止損壞測量標誌的行為;對所接受委託保管的測量標誌,每年要進行兩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與託管單位聯繫。
三、北京日報、北京人民廣播電台、北京電視台等新聞單位和各區、縣、公社有線廣播站,要緊密配合,適時廣播和刊登《通告》原文;普及宣傳測繪知識;對保護測量標誌工作搞得好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揚,工作差的給予批評。
四、對有意破壞和盜竊測量標誌的,公安、司法機關要根據情節輕重,依法懲處。
五、《通告》統一印發後,由各區、縣、公社、街道和部隊組織張貼。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此件發到公社、街道辦事處)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長期保護測量標誌的通告
〔1981〕36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各大軍區、省軍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地方和軍隊測繪部門在全國各地建設的各種測量標誌,對於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事業有着重要作用。近查,測量標誌遭到比較嚴重的破壞。為了妥善保護測量標誌,特通告如下:
一、測繪部門所建設的測量標誌(包括各等級的天文點、重力點、水準點、三角點、導線點、軍控點、海控點、炮控點的木質覘標、鋼質覘標和標石標誌,地形測圖的固定標誌等),是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中長期使用的永久性標誌,是國家的寶貴財産。各級人民政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各級軍區和人民武裝部,全國各族人民都有保護的責任。
二、測繪部門建設的測量標誌,按建設地點的隸屬關係,交由地方人民政府或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負責保管,並簽訂《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凡過去和今後接受委託保管的單位必須指派專人,按本通告的精神和《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的要求,認真負起保護測量標誌的責任。
三、測量標誌的保管單位和保管人對所接受委託保管的測量標誌,應經常檢查,如發現標誌有被破壞、移動或損壞的情況,要及時查清原因,通知原建設單位。
四、測量標誌未經原建設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自行移動或拆毀。對有意破壞或盜竊測量標誌者,應按情節輕重依法懲辦。
五、測繪部門對所建設的測量標誌應定期進行檢查和維修。建設測量標誌的單位因故需要拆遷測量標誌時,必須持有省、市、區測繪主管部門或軍區測繪主管部門的證明函件,經保管單位和保管人驗證後方可拆遷。拆遷單位需將拆遷情況在原《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上註明,並簽名。
六、設有測量標誌的一定面積內的土地(一般均已辦理土地購讓手續)不能再作其他使用。設有測量標誌的建築物(如大樓頂部、鐘樓、教堂、寺院、工廠煙囪、水塔、橋梁等)需要改建或拆毀時,應通知原建設測量標誌的單位。
七、凡持有測繪部門證明函件的測繪人員,均可使用測量標誌。保管測量標誌的單位和保管人有權查問使用測量標誌的人員,檢查使用後標誌的完好情況。
八、本通告由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各大軍區司令部統一印發,張貼到城鎮街道、農村、部隊。
國務院
中央軍委
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二日
(本通告可廣播和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