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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1〕103號
  2. [發佈日期] 1981-07-2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城近郊區全民和大集體所有制零售商業、服務業市、區管理分工的試行辦法

京政發[1981]103號

  為了發揮市、區兩個積極性,進一步把北京市的市場供應服務工作搞好,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將城近郊區全民所有制和大集體所有制零售商業、服務業的主要行業下放各區管理。

  一、下放的行業和單位

  除四大百貨商場、友誼公司、十大飯店、六大飯莊、鐘錶眼鏡、信託、石油礦油行業和糕點、釀造加工廠仍由市主管局(市公司)管理外,其餘與群眾生活關係密切的糧食、副食、百貨、服裝、飲食、服務、修理、日雜土産等零售商業、服務業和服裝加工(人民服裝廠、市服裝七廠除外)、肉食加工、豆製品加工以及腌菜(田園、六必居除外)等商辦工廠,全部交各區管理。旅店行業,對有困難的區,下放一個旅館。廢舊物資回收行業和蔬菜行業維持現狀不變。

  二、對下放區管理的行業,根據統一領導、統一政策、統一制度、統一計劃、分級管理和權責統一的原則,市、區的職責和許可權劃分如下:

  1、業務工作

  市主管局(市公司)負責統一分配貨源、管理供應政策、物價政策以及計劃統計等有關制度,並負責對業務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

  各區負責本區的市場供應、各种經濟成分企業的貨源統籌安排和管理、執行供應政策和物價政策,負責安排營業時間、提高服務品質、改進服務態度和經營管理工作。各區公司(局),要認真貫徹執行各種計劃和統計報表制度。

  2、幹部管理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的分工,仍維持現狀不變。

  3、勞動工資工作

  下放區管理的零售商業、服務業單位和商辦工廠的勞動工資關係,由市主管局(市公司)轉到各區財貿辦公室。市裏負責根據國家有關勞動工資政策、規定,統一研究制定全市財貿部門的有關勞動工資、勞保福利、獎懲、職工技術培訓等方面的具體政策、制度和規定,分配全民所有制職工的招工指標。

  各區要執行市的有關規定,並負責職工的調配、管理、獎懲、勞動工資、勞保福利、技術培訓、教育以及集體所有制招工指標的分配等工作,並按時編報計劃和統計報表。

  4、基建工作

  市財貿辦公室負責會同市計委、市建委等有關部門審查批准各區商業、服務業網點的發展規劃和基建、翻擴建、技措等建設計劃。

  各區負責編報本區商業、服務業網點發展規劃和基建、翻擴建、技措等建設計劃,並按照市裏批准的計劃組織實施;負責本區範圍內統建、自建住宅建設網點的工作;安排企業自籌資金的使用,建設職工宿舍和集體生活福利設施;負責管理分配市、區統建宿舍分給財貿部門的部分。

  5、企業利潤留成的分配和使用

  企業的利潤留成,除日雜土産行業外全部留給企業,按照國家和市裏的有關規定使用。

  日雜土産行業的利潤留成,按市供銷社現行規定執行。

  三、幾項商品的分配原則和經營原則

  1、緊缺商品,市各主管局要參考各區人口、購買力及歷史經營水準等條件按區進行分配。

  2、飲食業和食品加工行業所需的糧油,按現行辦法供應(如飲食業按一百斤糧食六斤半油的比例供應)。國營農場、林場、牧場開辦飲食店、糕點食品加工等所需的糧油,凡與國營供應部門聯合經營的,經市發展商業服務業領導小組批准後,按國營企業同級標準供應;議價糧油自由選購。

  3、服務修理業所需的原料、輔料等物資,由區直接向有關物資和商業批發部門申請分配。

  4、經營技術比較複雜的高檔日用消費品,如電視機、錄音機、收音機、手錶等,有條件實行“三保”(保修、保換、保退)的可以經營,沒有條件實行“三保”的不準經營。

  5、各零售企業所需商品,除到批發單位採購外,各區可以按照市場需要,組織零售商店到外埠採購。多餘及積壓商品,經全區平衡調劑後,可向外地推銷。

  市各主管局應根據以上調整原則擬訂具體的實施細則。

  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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