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2〕133號
  2. [發佈日期] 1982-11-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勞動人事部關於頒發老幹部離休榮譽證有關事項的規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發[1982]13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現將《勞動人事部關於頒發老幹部離休榮譽證有關事項的規定的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情況,作如下幾點補充,請一併依照執行。

  一、市人民政府責成市老幹部管理局承辦頒發“老幹部離休榮譽證”的有關事宜,在“老幹部離休榮譽證”上加蓋“北京市人民政府”鋼印後,由區、縣、局一級單位代市人民政府向離休幹部授予。

  二、“老幹部離休榮譽證”是黨和國家表彰老幹部歷史功績的榮譽證件。第一批授予時,可以舉行既莊重又有影響的頒發儀式,由區、縣、局主管領導同志主持,邀請有關方面代表參加,表揚和宣傳離休幹部中的好人好事,樹立敬老尊賢的社會風尚,鼓勵離休幹部保持和發揚榮譽,繼續為首都的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作貢獻。以後再授予“榮譽證”時,舉不舉行儀式,由各區、縣、局自定。

  三、“老幹部離休榮譽證”由區、縣、局老幹部管理部門(組織、人事)填寫、貼本人小二英寸半身正面免冠近期相片。就地安置的,由批准離休單位在“批准離休單位”處蓋章;易地來京安置的,由接受安置單位在“接受安置單位”處蓋章。而後,連同授予“老幹部離休榮譽證”的名冊,一併報送市老幹部管理局審核,在“榮譽證”上加蓋市人民政府鋼印,統一編號。

關於頒發老幹部離休榮譽證有關事項的規定的通知

勞人老[1982]4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遵照國發〔1982〕62號文件《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制度的幾項規定》第四條規定,我部制訂了《關於頒發老幹部離休榮譽證有關事項的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附件:關於頒發老幹部離休榮譽證有關事項的規定

  勞動人事部        

  一九八二年十月十八日    

關於頒發老幹部離休榮譽證有關事項的規定

  為了表彰老幹部的歷史功績,根據國務院關於老幹部辦理離休手續後授予“老幹部離休榮譽證”(以下簡稱“榮譽證”)的規定,現對頒發榮譽證的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國發〔1982〕62號《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制度的幾項規定》第四條規定,“老幹部離休榮譽證”由國務院統一制定,委託離休幹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授予。也可以根據情況,由行署和縣一級的機關代授。

  老幹部(人事)部門承辦授予“榮譽證”的具體事宜。

  授予“榮譽證”時,舉不舉行儀式,由各地區、各部門自定。

  二、填寫“榮譽證”的幾個具體問題:

  1、貼相片處由離休幹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加蓋鋼印(沒有鋼印的,可用同級政府或部委的辦公廳鋼印代替)。自行編號。

  2、發證日期填寫批准幹部離休的日期。

  3、批准離休和接受安置單位的名稱要寫全稱。為簡化手續,可不蓋印。

  4、原職務一項,應填寫批准離休時的職務。

  5、未定工資級別的,“工資級別”一項可不填寫。

  6、一律用墨筆或鋼筆填寫,字跡要清楚。

  三、發現偽造和騙取“榮譽證”者,須及時褫奪,並嚴肅處理。

  四、各級人民政府老幹部(人事)部門,要協同有關部門及時表揚和宣傳離休幹部中的好人好事,樹立敬老尊賢的社會風尚。同時鼓勵離休幹部保持和發揚榮譽,繼續寫完自己的光榮歷史。

  五、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勞動人事部        

  一九八二年十月十八日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