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2]2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國務院批轉國家統計局關於加強和改革統計工作報告的通知》及市統計局《關於加強和改革我市統計工作的報告》轉發給你們,望認真研究執行。
市人民政府原則同意市統計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革統計工作的意見。各區、縣統計機構仍按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0〕3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待整個體制改革時再研究是否變動。當前,要儘快把編制內缺額的幹部和國家編委最近下達的編制名額配齊,並可從超額中小學教師中借調三十五人搞職工家計調查,請市人事局協助落實。
國務院批轉國家統計局關於加強和改革統計工作報告的通知
國發〔1981〕134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家統計局《關於加強和改革統計工作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研究執行。
統計工作是了解國情國力、指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手段。統計工作搞好了,才能編制出符合實際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監督計劃的執行;國家對經濟的干預以及經濟理論的研究工作,才能有可靠的依據。因此,各級人民政府和各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並把它作為改進經濟管理的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來抓,列入議事日程,定期討論檢查。要認真加強農村人民公社和企業、事業單位的統計工作,使統計工作建立在紮實可靠的基礎上。要堅決反對弄虛作假,反對為了本單位利益而謊報或修改統計數字,保證統計數字的蒐集和上報不受任何人的干擾。目前統計部門存在的力量薄弱問題,要切實予以解決;必需的統計業務經費和其他工作條件,要給以保證。統計部門要認真改進工作,完善統計標準,在搞好全面報表的同時,大力開展抽樣調查和典型調查,努力提高數字的準確性,搞好綜合平衡統計,加強經濟分析和統計監督,使統計工作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國務院
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五日
關於加強和改革統計工作的報告
國務院:
遵照紫陽同志一九八○年十月七日在國務院全體會議上的講話精神,我們於去年十二月召開了全國統計局長會議。會議着重討論了三個問題:一、如何加強和改革統計工作;二、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草稿);三、部署一九八一年統計工作。現將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統計工作的現狀
建國三十一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統計工作從無到有地建立起來,培養了大批幹部,建立了統計制度,在各個時期蒐集和整理了大量的統計資料,為黨政領導研究和制定政策、編制和檢查計劃提供了重要依據。
“文化大革命”時期,由於林彪、江青兩個反革命集團的破壞,統計工作受到嚴重削弱。近兩年來,在黨的三中全會精神指引下,統計工作有了恢復和發展,統計力量有所充實,各省、市、自治區恢復了統計局,全國縣以上統計部門的人員也正在逐步恢復到“文化大革命”以前的數量。統計工作是有成績的。但是,必須看到,當前統計工作的基礎確實太差。一方面,十年動亂所造成的惡果還沒有完全消除,恢復的任務尚未完成;另一方面,隨着調整、改革和四化建設的進展,現行的統計制度與新的情況越來越不相適應。目前的主要問題是:
(一)有些重要統計數字不準確。目前多數統計數字大體上能夠反映實際情況和發展趨勢。但是,仍有一些重要統計數字不夠準確。比如:許多地方過去搞“壓畝上綱”,少報耕地面積;不少地方和單位為了誇大計劃生育的成績少報出生人口,為了多領布票、糧票少報死亡人口,造成出生率和死亡率不實。工農業産值、糧食預計産量、物資庫存、物價指數、勞動生産率、獎金等統計數字,也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虛報、瞞報現象。
(二)統計內容不全,綜合分析工作開展不夠。目前統計指標的基本情況是:反映生産建設的多,反映人民物質和文化生活的少;反映數量的多,反映品質和效果的少;反映實物量變化的多,反映價值量變化的少;反映全民所有制情況的多,反映集體所有制和其他經濟類型情況的少。統計指標內容還沒有形成一個比較完整的體系,有很大一塊還是空白,對經濟情況的分析研究也很不夠,不能滿足領導機關指導國民經濟的需要。
(三)有些指標涵義不統一。我國的統計標準,基本上是根據計劃部門和各個業務主管部門管理工作不同的需要分別擬訂的,互相之間矛盾很多,有些指標涵義不統一。如什麼是基本建設,計劃、統計、建設、財政部門有不同的理解。由於統計標準不統一,各部門的資料往往不能互相對比,更無法進行國際對比,也妨礙了電子計算技術的廣泛應用。
(四)統計調查方法不靈活。我國現行的統計調查方法,基本上是靠全面統計報表一種方法,很少運用抽樣調查、重點調查、典型調查等方法。由於國民經濟情況錯綜複雜,許多經濟活動很難用全面報表的方法取得資料,特別是在經濟體制進行改革的情況下,如果不積極採用靈活多樣的調查方法,很多資料就蒐集不上來。
(五)統計力量與任務不相適應。隨着經濟建設的日益發展,統計工作任務成倍增加,如全國工業、基建、商業、飲食服務業、人民公社等單位數,由一九六五年的一百五十八萬個增加到近三百萬個。但是,全國縣以上各級政府統計部門的現有人員,卻比一九六五年還少。基層統計力量更為薄弱,很多人民公社沒有固定的統計人員。隨着國民經濟的調整和改革,經濟工作越做越細,對統計資料的要求越來越高,統計任務與力量的矛盾顯得更加突出。
形成統計工作落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會原因,也有我們工作上的缺點錯誤,但主要是受左的錯誤影響。由於很長一段時間全黨工作着重點沒有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統計工作也就擺不上應有的位置。長期的閉關自守,使國際上先進的統計科學技術成果得不到及時交流和借鑒。兩次大折騰,一次是“大躍進”,一次是“文化大革命”,特別是後一次,使統計工作橫遭摧殘,至今元氣沒有完全恢復過來。黨的實事求是作風受到破壞。有些負責人藉口統計數字為政治服務,隨意修改數字,嚴重地影響了數字的真實性。也削弱了統計的監督作用。
二、加強和改革統計工作的意見
當前經濟工作中出現許多新情況:一是國民經濟進行大的調整,國家需要加強對宏觀經濟的計劃指導和對經濟活動的監督,要求及時地、全面地了解經濟情況,統計工作顯得越來越重要了;二是隨着經濟體制逐步改革,經濟搞活了,統計工作的難度增大了;三是國際經濟交往日益頻繁,需要加強國際對比,統計部門蒐集整理國外資料和對外提供資料的任務加重了。面對這些情況,統計工作必須迅速加強和改革。
我們認為,今後我國統計工作的努力方向是: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導下,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通過總結三十多年統計工作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在思想上繼續清除左的錯誤和其他錯誤的影響,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在組織上切實加強統計機構,充實統計人員,迅速建立起強有力的集中統一的統計系統;在業務上以建立國民經濟綜合平衡統計核算體系為中心,加強專業統計,改革統計制度方法,採用新的計算技術,準確地、及時地、全面地向各級領導機關和社會各方面提供統計資料。今後五年內,在業務建設方面要重點抓好以下四項工作:
(一)提高統計數字的準確性。
把統計數字搞準,是關係到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發揚實事求是作風的重大問題。請各級人民政府和各單位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支援統計人員如實反映情況,保障統計數字的及時蒐集和提供,不受任何人的干擾。統計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做好以下幾件事:1、迅速加強基層統計工作。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和農村人民公社,都要加強統計力量,健全基層核算制度。2、確立統計責任制度。統計數字是否準確,要分級負責。3、加強統計數字的核查工作,逐步建立統計數字品質的檢驗制度。4、有重點地查清某些有關國情國力的重要統計數字。遵照中央和國務院決定,一九八二年進行人口普查。統計耕地畝數,以農業部門為主,利用航測和衛星照片資料,結合地面重點調查,先大體測算出各省、市、自治區的數字,以後再進一步測算出各縣的耕地畝數。
(二)建立國民經濟綜合平衡統計核算體系。
國民經濟綜合平衡統計核算體系的主要內容包括五個方面:國民收入統計,投入産出統計,綜合財政信貸統計,國民財産統計,國際收支統計。考慮到各省、市、自治區的統計工作發展不平衡,在步驟上先把全國的國民經濟綜合平衡統計核算體系搞起來,今後五年內着重抓好以下幾點:1、完善國民收入統計。2、會同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在一九八一年着手建立國際收支統計。3、會同國家計委、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在一九八二年着手建立綜合財政信貸統計。4、會同國家計委逐步開展投入産出表的研究工作,爭取編制一九八三年的全國投入産出表。5、會同財政部爭取在一九八四年把國民財産統計建立起來。
社會和人口統計,與國民經濟綜合平衡統計核算體系有密切聯繫。我們還擬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逐步加強社會人口統計,內容包括人口、勞動、居住、教育、文化、環境保護、社會治安等方面的統計。
(三)統一統計標準,改進統計方法。
統計分類和統計制度的標準化,是一個國家指導和管理社會化大生産的一項客觀要求。因此,必須把計劃、統計、會計和業務核算的各項標準統一和協調起來。當前急需研究解決的問題主要有:1、物質生産部門與非物質生産部門的劃分;2、國民經濟行業分類;3、居民職業分類;4、各种經濟類型分類;5、農業人口與非農業人口的劃分;6、職工人數、工資總額的涵義;7、基本建設和固定資産投資的涵義,等等。這些問題,理論性強,建議經濟研究中心和社會科學院召集有關部門進行研究討論。至於具體方法制度方面的改革,建議由國家計委、國家統計局、財政部、人民銀行、國家標準總局等部門,並吸收有關科研單位和財經院校參加,共同組成國民經濟核算標準協調小組,負責審定計劃、統計、會計、業務核算的分類標準和計算方法,重大制度方法的規定,報請國務院審批。
積極推廣抽樣調查,做到統計調查方法靈活適用。要組織各部門、各地區對現行統計報表進行一次清理和整頓,取消不必要的報表和某些繁瑣的、不切實際的指標,逐步做到統計報表相對穩定。今後佈置新的統計任務,增加新的統計指標,凡是適合用抽樣調查的,就不用全面報表;現在已經建立的全面報表制度,適合改用抽樣調查的,要逐步用抽樣調查代替。今明兩年,首先要把城鄉居民家庭收支、零售物價指數、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等方面的抽樣調查建立和健全起來。同時積極地、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農産量抽樣調查,以提高農産量統計數字的準確性。還要深入開展典型調查和重點調查,掌握經濟發展變化情況。
除了以上統計調查方法以外,還要充分利用財政、銀行、稅收、工商管理、交通管理等各部門的業務資料。有關部門要承擔向統計部門提供這方面資料的任務。
(四)加強統計分析和監督,開展經濟預測,提高計算技術水準。
要努力發揮統計部門佔有各方面大量資料的優勢,着重從綜合平衡和宏觀經濟效果的角度,對國民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當前經濟調整中的迫切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同時加強對微觀經濟的服務和監督,反映微觀經濟活動是否符合宏觀決策的要求。
要廣泛運用電子電腦進行數據處理,積極籌建數據庫。同國家計委一起,爭取在一九八一年內把各省、市、自治區的電子計算站建設起來(西藏暫時緩建)。要調配必要的技術骨幹,提高使用電腦效果。
要以馬列主義政治經濟學的理論為指導,努力學習和運用數學方法,進行經濟分析和預測。
三、建立強有力的集中統一的統計系統
為了順利地實現上述統計業務建設任務,必須儘快地建立起一個強有力的集中統一的統計系統,切實改變目前統計機構薄弱和統計法制不健全的狀況。根據我國統計工作的歷史經驗和當前的實際情況,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強對統計工作集中統一的領導。
統計工作的特點是統一性強,全國千千萬萬個基層單位,必須按照統一的制度、統一的標準、統一的計算方法填報,才能匯總出符合品質要求的全面統計數字。因此,在統計工作中必須建立集中統一的領導體制。根據國務院規定,各級政府統計部門由各級政府直接領導。建議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的統計機構,原則上也由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直接領導。各級統計部門的業務工作,受國家統計局統一領導。國家統計局規定的統計制度、方法和表式等,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必須貫徹執行。各地區、各部門的統計機構,除完成國家規定的統計任務外,還要努力完成本地區或本部門領導機關安排的統計任務。
(二)健全統計機構,充實統計人員。
統計工作量大面廣,許多重要數字,都涉及到千家萬戶,需要動員很多人去蒐集、整理。統計機構不健全,力量不充實,統計工作是難以搞好的。因此,迫切需要健全統計機構。有些地區行政公署、州、省轄市和縣還沒有設統計局的,要儘快恢復和建立起來;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應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統計司(局)或統計處(室)。
為了適應目前統計工作任務的需要,全國縣以上各級政府統計部門的人員編制,尚未恢復到一九六五年實有人數的,應按一九七九年《國務院關於加強統計工作充實統計機構的決定》,儘快落實下來;並建議從一九八二年起在一九六五年實有人數的基礎上增加編制五千人。具體分配方案,由國家編委、國家統計局和財政部共同研究,下達給各省、市、自治區。新增加的統計人員,要按照規定的條件,擇優錄用,保證品質。
為加強對重要統計數字和經濟情況的抽樣調查,擬建立農村和城市兩支抽樣調查隊。農村抽樣調查隊主要搞農村經濟調查、農民家計調查和農産量抽樣調查;城市抽樣調查隊主要搞職工家計調查和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調查。兩支專業調查隊編制人員暫定二千五百人(現有職工家計調查人員編制四百六十人,尚需增加二千零四十人),由國家編委、國家統計局和財政部共同研究分配方案。
要切實加強農村人民公社和企業、事業單位的統計工作。統計數字是從基層來的,基層統計力量薄弱,統計工作就沒有紮實的基礎。我們建議,農村人民公社應在現有人員中確定一名專職計劃統計員,不另增撥編制。地方各業務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也應根據規模大小和工作需要,設置統計機構或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統計人員。
(三)統計幹部實行分級管理,並保證統計部門必需的業務經費。
為了保持各級統計幹部的穩定,地方各級統計局局長、副局長和統計師的調動,應徵得上級統計部門的同意。
為了保證各級政府統計部門的業務經費,經與財政部研究,從一九八二年起,統計業務經費原則上由省、市、自治區統計局統一管理,單列戶頭,納入預算,專項撥付。在條件成熟時,再由國家統計局統一管理全國統計業務經費。
(四)加強統計幹部培養教育工作,積極開展統計科學研究。
為了使統計幹部擔負起繁重的統計任務,必須加強幹部培訓工作,分級負責舉辦各種形式的統計業務訓練班,爭取五年內把現有幹部輪訓一遍。
辦好大專統計院校。已徵得教育部同意,在中國人民大學增設一個計劃統計學院,其中統計專業四百人。由我局直接管理的統計中專學校,現在只有西安和成都兩所,今後五年內爭取逐步在華北、東北、華東、中南四個大區各辦一所。
積極開展統計科學研究工作,並有計劃地開展統計學術的國際交流。經同聯合國統計司和一些友好國家統計機構商定,將陸續派一些專家到我國講學或辦各種統計訓練班。同時派出一些合格的人員出國留學或實習。
四、積極草擬統計法規
統計數字關係到對一個地區、一個單位工作成績的評價,有些數字還關係到幹部、群眾切身的物質利益。這種利害關係常常反映到統計工作中來,干擾統計數字的準確性。為了使統計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明確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公社和公民在統計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保障統計人員行使職責,保證統計數字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充分發揮統計的服務和監督作用,必須在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中,制訂統計法或統計條例。會議經過討論,初步草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徵求意見稿),擬發給各地區、各部門和基層單位充分討論,把大家意見集中起來進一步修改後,再報國務院審定。
以上報告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參照執行。
國家統計局
一九八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關於加強和改革我市統計工作的報告
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一年九月四日,胡耀邦同志聽取了國家統計局黨組的彙報,並作了重要講話。同年九月十五日,國務院批轉了國家統計局《關於加強和改革統計工作的報告》。現將貫徹落實耀邦同志的講話和國務院文件精神,加強和改革我市統計工作的意見報告如下:
一、根據落實中央書記處關於首都建設方針的四項指示和加強國民經濟綜合平衡工作的需要,改革、充實統計指標體系。主要是要改變過去基本抓經濟統計的狀況,切實加強科學、文化、教育、衛生等社會統計;改變過去主要搞工農業生産和基本建設統計的狀況,切實加強市政建設、民用建築和外貿、服務業、旅游業等的統計;改變過去偏重於重工業統計的狀況,切實加強對食品工業、紡織工業和輕工業的統計;改變過去偏重於産值産量統計的狀況,切實加強産品品種、品質和經濟效果的統計;改變過去只注意物質生産統計的狀況,切實加強物價、民政、勞動就業、居民住宅、公共交通、社會治安、職工和農民家計調查及其他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各項經濟和社會統計。
二、努力提高統計數字的準確性。要運用多種多樣的統計調查方法,有的用典型調查,以估算為主;有的以全面統計為主;有的用抽樣調查,以推算為主。各種方法互相補充,互相校正,確保統計數字準確可靠。對有關數字要加強邏輯審查、趨勢審查,對一些主要的統計數字,主要的百分比,認真復核。基層單位要搞好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使統計工作建立在紮實可靠的基礎上。各級統計人員要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統計方法制度,努力鑽研業務,堅持如實反映情況,同一切弄虛作假的不良傾向作鬥爭,避免統計差錯。
三、改進職工和農民家計調查。在職工家計調查方面,要對調查點和調查戶分別採取個別調整,重新抽選和輪番記帳的辦法,增強調查樣本的代表性和調查資料的真實性。加強對開展職工家計調查重要意義的宣傳教育,做好調查員和調查戶的思想工作。建立一支專業化的職工生活調查隊伍,專業調查員,除國務院已分配我市十五名外,擬再配備三十五名。建議從超編的中小學教員中借調。調查戶擬由一千二百戶減為一千戶左右。
在農民家計調查方面,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增加農産量抽樣調查的要求,擬把農村經濟調查、農産量抽樣調查和農民家計調查三者結合起來,農民家計調查點同時又是農村經濟調查和農産量抽樣調查點。在保證調查樣本具有較大代表性的前提下,為適當集中力量,提高調查資料的品質,擬將原來調查的五百四十戶減為四百八十戶。原有的十八名農村經濟調查員和國家統計局新分配的十三名調查員均列入有關區、縣的編制,交由區、縣統一領導,市統計局保留必要的調整和調動權。
四、加強統計分析,逐步開展統計預測。要充分運用定期統計報表、年報和專項調查資料,圍繞我市國民經濟的調整和中央書記處關於首都建設方針四項指示的要求,對經濟、社會各方面的重要問題加強調查研究,開展綜合分析,並在此基礎上逐步開展統計預測。
五、加強統計幹部培訓。建議北京經濟學院設立統計專業,並繼續把市統計局與教育局合辦的統計職業學校辦好,擴大招生,為各級統計機構培養高中級統計人材。採取舉辦專業統計講座、短期訓練班等方式,加強對在職統計幹部的培訓,力爭在三年內把在職統計幹部輪訓一遍。繼續搞好全市統計幹部技術職稱的評定工作。
六、健全統計機構,充實統計人員。為了適應目前統計工作任務的需要,國務院決定擴大全國統計系統的編制,國家編委、財政部、國家人事局、國家勞動總局和國家統計局,已正式通知從一九八二年起,在我市區、縣以上統計部門新增加編制五十人,另外增加農村調查隊人員十三人和城市物價調查員七人。對於新增市、區、縣統計部門的五十人編制的具體分配方案,將與市編委和有關部門商定後下達。配備統計幹部,一定要保證品質。
關於各區、縣、局的統計機構和各廠礦、企業、商店、人民公社等基層企事業單位的統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經市政府辦公會議決定,均按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0〕3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各郊區縣暫不改建為縣統計局,俟整個體制改革時統一決定。
七、為保證市和各區、縣統計機構必須的事業費和業務費,在市財政安排的市統計局一九八一年經費基礎上,適當增加。增加數額由市財政局與市統計局商定。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區、縣、局遵照執行。
北京市統計局
一九八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