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1〕123號
  2. [發佈日期] 1981-10-1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轉水利部、國家城市建設總局關於城市防洪問題的報告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發[1981]12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國務院批轉水利部、國家城市建設總局關於城市防洪的報告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今年汛期已過,但防汛、防洪工作決不能放鬆。水利、市政、規劃等部門要根據《通知》中的要求,分別查清本市各地區的城市防汛、防洪存在的問題,制定近期、長遠防汛、防洪規劃,並納入城建總體規劃,力爭能分別輕重緩急,有計劃地逐步實現。各級防汛工作部門及有關管理部門,必須加強行洪的河道、溝渠、管道、湖泊的維護管理,並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誰阻塞、填墊的,由誰負責清理、疏通。朝陽、海淀、豐臺三個區排水河道管理任務很重,要儘快建立河道管理機構,按已確定的分工,把有關河道、溝渠管起來。

一九八一年九月十四日國務院批轉水利部、國家城市建設總局關於城市防洪問題的報告的通知

國發〔1981〕123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水利部和國家城市建設總局《關於城市防洪問題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研究執行。

  城市防洪,事關全局,各地務必要高度重視。除了每年汛期要做好防汛工作外,特別要注意從長遠考慮,結合江河規劃和城市的總體建設,做好城市防洪規劃、防洪建設、河道清障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地要根據當前存在的問題,分別輕重緩急,作出妥善安排,認真抓好。

  國務院        

  一九八一年八月十二日    

關於城市防洪問題的報告

國務院:

  水利部和國家城市建設總局于六月四日至九日在武漢市聯合召開了城市防洪工作座談會。會議認為,城市是各地政治、經濟、文化和交通的中心,城市安危,關係全局。做好城市防洪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從歷史上看,我國是一個水災頻繁的國家,城市常受洪水侵害。一九三一年長江大水,長江中下游沿江城市全部被淹,漢口市被洪水淹沒百日之久,七十八萬人受災,三萬人死亡。一九三二年松花江大水,哈爾濱市淪為澤國,全市三十八萬人口中有二十四萬人受災。一九三九年天津市被淹,全市有四分之三的面積水深一、二米,八十萬人受災。廣州市也曾于一九一五年被淹。建國以來,在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各地進行了大規模的水利建設,加強了城市防洪工作,大大提高了抗洪能力。我們相繼戰勝了一九五四、一九八○年的長江洪水,一九五七年的松花江洪水和一九六三年的海河洪水,保障了武漢、哈爾濱、天津等城市的安全。成績是很大的。但是,近十餘年來,由於受“左”的錯誤的干擾和影響,城市防洪工作受到了很大削弱,積累了許多問題有待解決。會議認為,當前急需要抓好以下兩項工作:

  1、抓緊做好城市防洪規劃。許多城市,多年來市政工程建設缺口很大,城市防洪、排澇工程長期得不到應有的安排,城市防洪建設極為薄弱。例如,哈爾濱市防洪標準不足五十年一遇;本溪市現在只能抗禦二、三十年一遇的洪水;合肥市市區南淝河的防洪標準尚不足十年一遇。在城市排澇方面,武漢市一九八○年內澇積水八十九處,二十一平方公里,有的地方水深達一米以上,積水時間最長的達兩月之久。天津市區還有近二分之一的地區沒有雨水管道,三分之一的地區沒有污水管道;天津市海河已成為蓄水池,每遇下雨,不排則市區嚴重積水,排放則污染水源,矛盾十分尖銳。類似問題,在各城市中多有存在。這些問題,都必須在城市防洪規劃中予以解決。城市防洪規劃是江河流域治理規劃的組成部分,又是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城市防洪規劃必須服從江河流域治理規劃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的要求,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應該認真考慮城市的防洪與排水問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中缺防洪專業規劃的,應該補做。關於城市防洪標準問題,應該根據城市的重要性和現有防洪工程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選定一個切實可行的標準。

  2、改進城市防洪的日常管理工作,確保行洪安全。城市防洪工作中最突出、最嚴重的問題是重重設障阻水,嚴重影響行洪安全。武漢市江灘,七十年代以來被搶佔了一百八十四萬平方米,大量建築物阻水,抬高了長江水位,以致一九八○比一九六九年流量減少二千九百秒立米,而最高水位卻比一九六九年高零點五七米,嚴重威脅武漢安全。本溪市每年工礦企業向太子河傾倒礦渣、粉煤灰、煤矸石達二百萬噸,以致使一段自然河床由原來的六百米寬,壓縮到目前只有二百八十八米。有的企業廠房、油庫修在河灘上,不僅阻水,而且本身也直接處於洪水威脅之下。黑龍江省雞西礦每天向穆棱河傾倒煤矸石一千二百噸;江西省南昌電廠每天向贛江排放粉煤灰八百噸,都嚴重影響河道行洪。還有一些單位在河道中亂採砂石,堆石成壩,堵截洪水。有的還在河道灘地大量種樹,影響行洪。由於這些情況,近幾年中,一些城市遭到了不應有的災害。象一九七九年河南省南陽市被淹,一九八○年河南省信陽市被淹,安徽省合肥市被淹,直接損失均在一千萬元以上。同年江蘇省有六個城市被淹,僅無錫市就有九千余戶受災。

  會議認為,對這些問題,各地必須認真予以研究解決。要切實改變當前一些城市防汛管理鬆弛的狀況。防汛任務大的城市,要建立常設的防汛指揮機構(編制由水利和城建部門調劑解決)。各級防汛指揮部和河道管理機構,必須對河道、灘地、堤防管理負起全部責任,做到統一管理,有職、有權、有責。在河道、灘地、堤防作業的各個部門的工作與防洪防汛有矛盾時,必須服從防汛指揮部和河道管理機構的統一指揮。在河道、灘地和堤防護腳地內建設或開採砂石,需經防汛河道管理機構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並按照其要求進行;在大江大河的河道、灘地和堤防護腳地內進行建設,必須報經省市區水利部門直至水利部審批。必須嚴格禁止填堵行洪河道,強佔江河灘地進行違章建築;嚴格禁止向河道中排放礦渣、粉煤灰、煤矸石、垃圾,以及亂採砂石等一切危及防汛行洪安全的行為。如果繼續發生上述違章違法行為,防洪、防汛和河道管理機構有權予以制止,並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責成設障單位限期清除。幾經勸阻無效或拒不執行的,防洪、防汛和河道管理部門要配合公安、司法部門,予以經濟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責任。最近,一些省、市、區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經過上級批准,建立了公安派出所,發揮了很好作用。有些市的河道管理機構,也可根據需要,報請上級批准,建立公安派出所或增設經濟民警。

  關於城市河道管理經費,可繼續執行國家計委一九六三年四月《關於基本建設計劃草案編制辦法》中的規定:“城市和新工業區的防洪、排漬工程,主要為工業和城市服務者,由城市建設部門投資;主要為江河流域整治以及為農業服務的防洪、排漬等工程,由水利部門投資;專為保護某一企業和單獨的企業的防洪、排漬工程,由該企業投資”。

  與會同志希望,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都能十分重視城市防洪工作,對於防洪工作中確需進行的工程建設,應該給予妥善安排,所需經費務請落實。

  以上報告,如無不當,擬請批轉各省、市、自治區。

  水利部        

  國家城市建設總局        

  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一日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