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2]5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日北京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原則批准《北京市城市綠化管理暫行辦法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根據代表所提意見加以修訂,公佈施行。”遵照市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現將修訂的《北京市城市綠化管理暫行辦法》予以公佈,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陸禹副市長關於《北京市城市綠化管理暫行辦法(草案)》的説明
北京市城市綠化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首都綠化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令,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植樹造林,綠化祖國,是建設社會主義、造福子孫後代的偉大事業。首都居民和在京的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都有完成綠化植樹和管護樹木、綠地的義務。
第三條 本市城市綠化工作,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首都綠化委員會的領導下,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北京市園林局主管全市城市綠化事業,管理所屬單位的綠化工作,並負責指導、督促、檢查各地區、各部門的城市綠化工作。
各區、縣的園林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業務上受市園林局指導,負責指導、督促、檢查本區、縣範圍內各單位的城市綠化工作。
第四條 本市城市綠化工作,實行專業隊伍和廣大群眾相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項、分片、分段包乾負責的制度。
一、公園、風景區、市區內防護林帶、城市道路及公路、城市河湖沿岸、鐵路沿線等公共綠地由各部門按原分工分別負責綠化和管護。
二、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負責其用地範圍內的綠化和管護工作。各單位並要按照統一安排,負責指定地段的綠化和管護工作。
三、城市住宅區和衚同街巷的綠化和管護工作,實行民辦公助的原則,由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組織管界內的單位和居民分段負責。
第五條 新建住宅區和其他成片建設地區的綠化,要與建設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其綠化面積,在城區一般不得少於總用地面積百分之二十五,在郊區其綠化面積不得少於百分之三十;所需費用列入建設工程投資內;完成綠化的時間,最晚不遲于投入使用後第二個綠化季節。施工部門應及時清理場地,為綠化創造條件。
現有的單位和住宅區,綠化面積低於上述要求且仍有空地者,必須在留夠綠化面積後,才可進行其他建設。
新建的城市幹道的綠化要按城市規劃進行,規劃綠化寬度不得少於道路總寬度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六條 樹木所有權和收益的歸屬,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城市園林部門和水利、公路、鐵路等部門在其管轄範圍內種植和管護的樹木,分別歸上述部門所有。
二、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在其用地範圍內種植、管護的樹木,分別歸本單位所有。
三、城市住宅區的樹木由房管部門種植管護者,歸房管部門所有。由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發動群眾義務種植管護者,歸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所有。各單位所有房産用地內樹木由單位種植管護者,歸本單位所有。私人所有的庭院內自費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公房宿舍院內私人在房屋管理單位指定地點種植並管護的喬木,歸房産權單位所有,日常收益歸個人。
第七條 公有和私有的樹木都必須嚴加保護,不得隨意砍伐。必須砍伐、移植時,須由樹權所有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報城市園林主管部門審批。屬市園林專業部門直接管理的樹木,需要砍伐、移植時,由市園林局審批。屬各區園林專業部門管理的樹木、各單位及私人所有的樹木,一處一次砍伐、移植不超過十株者,由區園林主管部門審批;超過十株者,轉報市園林局審批。凡進行大量砍伐、移植、更新、影響、改變環境面貌的,要轉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經批准砍伐的樹木,發給砍伐證,無砍伐證而伐樹者,以私伐樹木論處。
在遇到特殊事故、災害等緊急情況時,市政、電訊、供電、水利、鐵路等管理部門因業務的要求,需砍伐樹木時,可先行處理,事後應及時向城市園林主管部門補辦手續。
凡砍伐樹木,申請單位和個人必須同時提出補栽計劃。補栽的數量至少要等於砍伐的數量,由園林部門及其上級主管單位監督補栽計劃的實施。
古樹名木要嚴加保護,不得砍伐。如遇特殊情況確需砍伐時,須經市園林主管部門和市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第八條 新建或改建架空及地下輸電、通訊線纜、煤氣、熱力、上下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設施時,在設計過程中和施工前,要會同園林等主管部門商定線路位置與保護綠化的措施。園林部門在進行綠化建設和管護時,要兼顧市政公用設施、水利工程和城市交通的要求。各部門必須從整體利益出發,共同協商,服從本市城市規劃的安排。
第九條 現有城市公共綠地以及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的城市公共綠地,必須認真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或進行其他建築,更不得改做他用。如有特殊原因,確需改做他用時,須經市園林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同意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凡城市道路一側或兩側並行栽有兩行以及兩行以上樹木或有花壇、草坪以及圈有綠籬地帶者,不得擅自佔用。如因特殊需要佔用時,須經市園林和公安部門共同批准。
第十條 對本市城市綠化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要給予表揚、獎勵。
第十一條 對沒有完成綠化任務的單位,應給予批評教育,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要追究領導責任,必要時給予適當處分。
第十二條 對損害破壞樹木花草和園林綠化設施者,要嚴肅處理。侵佔綠地者必須按限期退出。
一、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以五角至二元的罰款。造成損失者,並賠償損失。
刻劃樹皮;
穿行綠籬,踐踏草地、花壇、搖樹、爬樹而不聽勸阻;
未經樹權所有者的同意,擅自折花折枝摘果,採集樹籽花葉。
二、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要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可同時處以損失費一至二倍的罰款。
在綠地內堆物堆料、借樹搭棚、圍圈樹木或其他損害綠化的行為;
違章行車、違章作業撞傷撞倒樹木及其他嚴重損傷樹木;
損壞園林綠化設施;
未經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樹木或侵佔綠地。
三、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要賠償損失,追回非法所得財物,同時處以損失費的二至五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要追究法律責任。
損壞或私伐珍貴名木、有文物價值的樹木或稀有花卉的;
蓄意破壞樹木、綠地、園林綠化設施,盜伐林木,大量偷竊果品花木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區(縣)園林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發動群眾組織實施。市容環境衛生民警作為執法隊伍具體執行本辦法。綠化巡查員應協助市容環境衛生民警執行任務。未設置市容環境衛生民警的縣,由綠化巡查員執行。市容環境衛生民警或綠化巡查員執行任務時,應佩戴標誌,罰款時要開給收據。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以前本市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者,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北京市園林局進行解釋。
關於《北京市城市綠化管理暫行辦法(草案)》的説明──在北京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上
北京市副市長 陸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令,結合本市具體情況而制定的。現就有關問題做如下説明:
一、本市城市綠化的基本情況和制定本辦法的必要性
建國三十二年來,首都的城市綠化工作是有成績的。解放前舊北京市公共綠地很少,一九四九年只有七百七十二公頃,現在城近、郊公共綠地已發展到二千七百三十四公頃,比解放前增長二點五倍;屬於城市範圍內的各種樹木約有八百六十六萬株,其中喬木三百九十四萬株,還有人工草地面積二百二十萬平方米。初步計算,城市綠化覆蓋率達到百分之二十。
根據中央書記處對首都建設方針的四項指示精神,為了把首都建設成為清潔優美的城市,近兩年來廣泛地發動群眾,專群結合,大力植樹種草栽花,綠化效果比較好。一九八○年和一九八一年共種植喬、灌木一百五十八萬多株,鋪草一百三十七萬平方米,重點綠化了長安街、前三門、機場路、東三環等主要幹道,新建街頭綠地三十九處,整理了一批居住小區,綠化了一批新建單位和新建居民區。全市涌現出空軍大院、西城區葦坑居委會、崇文區光明樓小區、電子管廠、化工二廠、紅旗機械廠、紫竹院小學、北京師範大學、積水潭醫院等七十三個綠化先進單位。
北京的城市綠化雖然有較大發展,但離中央的要求,同世界上其他國家的首都相比,還有很大差距。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綠化工作還沒有引起普遍的應有的重視;綠化的覆蓋率和每人平均綠地面積較少,而且有下降趨勢;侵佔綠地和毀壞樹木的現象嚴重。據調查,一九六六年以後,未經批准被全部侵佔和被蠶食的綠地達二百餘公頃,相當於十個中山公園的面積。每人平均綠地面積一九六二年為五點八三平方米,現在已下降到五點一四平方米,在國內三十五個城市中處於第十三位。特別是近一兩年來,城、近郊六個區有一百八十二條街道衚同搭建棚子一千多處,佔去綠地四十四公頃,有的樹木被砍伐、抹頭或被圈在屋內,影響了一萬餘株樹木的生長。
我市現行的城市綠化管理辦法,是一九七一年北京市革命委員會制定的《關於加強城市樹木種植、養護管理的辦法》和一九七三年作出的補充規定。在當時歷史條件下,這兩個文件對於推動城市綠化、保護城市樹木,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由於情況的變化,現在已不適應城市綠化發展的需要。為了進一步鞏固和發展城市的綠化事業,有必要制定一個新的管理辦法。
二、下面就本辦法的主要內容做幾點説明
1.關於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問題。第三條規定,北京市城市綠化按市、區分級管理,市、區園林部門除執行綠化業務的行政管理任務外,都有綠化專業隊負責所管轄範圍的綠化施工和養護管理。各區園林部門還要指導街道辦事處的專業人員,負責組織發動群眾植樹和養護管理。這樣分級管理,可以發揮各級的積極性,可以管得細一些。
2.關於城市綠化要走好群眾路線的問題。這是搞好城市綠化工作的一個關鍵。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就是走群眾路線的重要形式之一。本辦法第二條規定:“首都居民和在京的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都有完成綠化植樹和愛護樹木、綠地的義務。”第四條還規定:“本市城市綠化工作,實行專業隊伍與廣大群眾相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項、分片、分段包乾負責的制度。”這就是為了把群眾路線貫徹到城市綠化工作中去。
3.關於綠化用地指標問題。國家城建總局《關於加強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意見》中,要求新建城市綠地面積應佔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十,擴建和改建城市不得少於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五。為保證這一指標的落實,必須要求城市中各單位的綠地面積達到這一指標。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初期,本市各單位新建或改建時一般都留有較充分的綠化用地,只是從六十年代後期開始,建築密度加大,才擠了綠化用地。針對這種情況,今後在城市建設中從規劃上就應留足上述比例的綠化用地,我們認為這是經過努力可以做到的。
本辦法規定,新建城市幹道綠化寬度不得少於道路總寬度的百分之二十五。道路兩側有一定寬度的綠化帶,對城市市容面貌和防塵防噪音等起著很大作用。只要規劃時考慮到上述綠化比例,道路綠化寬度的要求也是可以達到的。有個指標要求,大家就可以共同向這個目標努力。
4,關於樹木所有權問題。城市樹木所有權是個很複雜的問題,起草本辦法時大家認為,城市樹木所有權既不能簡單地規定誰種誰有,又不能一律規定為國家所有,應根據《森林法》及《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的精神,從實際出發,分別不同情況做出規定。本辦法第六條是這樣寫的:“樹木所有權和收益的歸屬,按下列規定處理:一、城市園林部門和水利、公路、鐵路等部門在其管轄範圍內種植和管護的樹木,分別歸上述部門所有。二、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在其用地範圍內種植、管護的樹木,分別歸本單位所有。三、城市住宅區的樹木由房管部門種植管護者,歸房管部門所有。由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發動群眾義務種植管護者,歸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所有。各單位所有房産用地內樹木由單位種植管護者,歸本單位所有。私人所有的庭院內自費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公房宿舍院內私人在房屋管理單位指定地點種植並管護的喬木,歸房權單位所有,日常收益歸個人。這樣,兼顧了國家、單位和個人的利益,有利於調動各方面搞好綠化、加強管護的積極性。
5.關於砍伐和移植樹木的批准許可權問題。《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中規定:“採伐更新,必須按照森林法的規定,經過林業或園林部門批准。”考慮到城市樹木最基本的功能是保護環境和美化城市,所以明確規定:不論樹權歸誰所有,樹木的砍伐均須經園林部門批准,並且從嚴掌握。為了控制砍伐移植,做到儘量少伐少移,這次在辦法中規定審批許可權以十株為界,即“一處一次砍伐、移植不超過十株者,由區園林主管部門審批;超過十株者,轉報市園林局審批”。
6.關於城市綠地嚴禁侵佔的問題。前面已經談到,幾年來城市綠地被佔情況十分嚴重,而且目前有增無減。如不嚴加控制,北京城市綠地面積將越來越少,這就很難實現中央書記處提出的美化首都的要求。因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現有城市綠地以及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的城市綠化用地,必須認真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或進行其他建築,更不得改做他用。如有特殊原因,確需改做他用時,須經市園林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同意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條還規定:凡城市道路一側或兩側並行種有兩行以及兩行以上樹木或有花壇、草坪以及圈有綠籬地帶者,不得擅自佔用。
7.關於獎勵和懲罰問題。為了保護綠地、樹木,促進首都綠化事業的不斷發展,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對本市城市綠化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揚、獎勵;第十一條、十二條規定,對沒有完成綠化和義務植樹任務,損害破壞樹木花草和園林綠化設施,以及違反本辦法有關條款的規定,妨礙或損害城市綠化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必要的懲罰。在懲罰的辦法中,貫徹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損壞要賠,違法必究”的原則。
綠化首都是所有在京單位和每個公民的光榮職責。為了儘快實現首都的綠化,必須大力開展宣傳教育工作,加強綠化管理,並且善於運用法律武器推動工作。我們相信,本辦法公佈施行以後,首都的城市綠化事業將有一個新的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