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1]12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頒發的《編輯幹部業務職稱暫行規定》、《外語翻譯幹部業務職稱暫行規定》、《新聞記者業務職稱暫行規定》、《經濟專業幹部業務職稱暫行規定》、《圖書、檔案、資料專業幹部業務職稱暫行規定》、《會計幹部技術職稱暫行規定》和《國家人事局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頒發的七種業務技術職稱暫行規定若干問題的説明》(《統計幹部技術職稱暫行規定》以京政發〔1980〕78號文件已轉發)轉發給你們。
評定社會科學專業幹部業務技術職稱是一項新的工作,涉及面廣,情況複雜,還沒有經驗,必須加強統一管理。在方法、步驟上要力求穩妥。目前,不要全面鋪開,先在北京出版社、市儀錶局、紡織局、首鋼公司、檔案局和機械局、一商局、文化局的下屬單位對編輯、外語翻譯、經濟、圖書、檔案、會計等專業幹部評定職稱的工作進行試點,取得經驗,然後在全市做統一佈置。未進行試點的單位,要根據文件精神,認真進行調查研究,摸清各類專業幹部的情況,擬定初步方案,為開展職稱評定工作做好準備。
按照各《暫行規定》的要求需要進行測驗的人員,其基礎理論部分,由市人事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統一擬訂復習大綱和試題,進行測驗;專業知識的測驗由各區、縣、局、高等院校組織進行。
鋻於會計幹部技術職稱評定工作已在進行中,對已經評定授予技術職稱的單位,由市財政局根據國務院《會計幹部技術職稱暫行規定》提出具體復核意見。對前一段工作認真進行一次復核,對與《暫行規定》不符的應予改正。對未開始或已開始評定而尚未授予職稱的單位,可暫緩進行,待復核後,統一安排部署。
全市社會科學專業幹部業務技術職稱評定的試點工作,由市人事局統一負責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專業幹部業務技術職稱呈報表》由市人事局統一印發。
一九八一年九月十四日國務院批轉編輯幹部業務職稱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發〔1980〕280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家出版事業管理局、國家人事局制訂的《編輯幹部業務職稱暫行規定》,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
一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編輯幹部業務職稱暫行規定
為了加強對編輯幹部的培養、考核和合理使用,建立一支又紅又專的編輯幹部隊伍,充分發揮編輯幹部的積極性,鼓勵他們努力鑽研業務,促進社會主義科學、文化和新聞出版事業的繁榮,特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編輯幹部的業務職稱定為:編審、副編審、編輯、助理編輯。
第二條 確定和晉陞業務職稱的編輯幹部,必須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刻苦鑽研業務,積極工作,為實現四個現代化貢獻力量。
第三條 確定和晉陞編輯幹部的業務職稱,應以學識水準、業務能力和工作成就為主要依據,並適當考慮學歷和從事專業、編輯工作的資歷。
第四條 高等院校本科畢業生見習一年期滿或具有同等學力的,具備下列條件,確定為助理編輯:
(一)具有本專業一定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二)初步掌握編輯業務(如聯繫作者,組織、整理、撰寫稿件等),有一定文字水準,能夠對稿件進行初步處理;
(三)初步掌握一門外語。
第五條 助理編輯或具有同等業務水準的,具備下列條件,確定或晉陞為編輯:
(一)具有本專業比較系統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本學科的發展動向;
(二)熟練地掌握編輯業務,有較高的文字水準,有獨立處理稿件的能力,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績;
(三)掌握一門外語。
第六條 編輯或具有同等業務水準的,具備下列條件,確定或晉陞為副編審:
(一)具有較廣博的科學文化知識,對某門學科有較深的研究,有一定水準的著譯;
(二)編輯工作經驗比較豐富,具有相當的政策、理論水準,對稿件的品質有較高的鑒別能力,能夠解決編輯業務中的疑難問題;能夠根據一個學科領域的發展狀況和需要提出選題規劃意見,或根據形勢提出報道計劃意見;在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
(三)熟練掌握一門外語。
第七條 副編審或具有同等業務水準的,具備下列條件,確定或晉陞為編審:
(一)具有廣博的科學文化知識,對某門學科有系統的研究和較深的造詣,有較高水準的著譯;
(二)編輯工作經驗豐富,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準,能夠組織、指導完成較大的編審或報道任務,解決編輯業務中的重大問題,工作成績卓著;
(三)熟練掌握一門以上外語。
第八條 確定和晉陞編輯幹部的業務職稱,必須經過考核。在平時考績的基礎上,每一至三年考核一次。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成績特別優異者,可隨時考核,破格晉陞。
對各級編輯幹部的考核,應當嚴格掌握考核條件。對不具備規定學歷的,除評議其業務成績外,還應當對本專業必需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外語程度進行測驗。
第九條 編輯幹部確定或晉陞業務職稱,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評審(或學術)組織評定。各級評審組織的組成,由同級主管機關批准。
第十條 確定和晉陞編輯幹部的業務職稱,須由本人申請或組織推薦,填寫業務簡歷表,提出業務工作報告或學術論著,經過相應的評審(或學術)組織評定後,由主管機關授予業務職稱。
編審和副編審,由國務院各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予;編輯,由相當於行政公署一級機關授予;助理編輯,由相當於縣一級機關授予。對取得編輯以上業務職稱的幹部,頒發證書。
第十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出版、新聞單位以及經國務院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的刊物的現職編輯幹部。
第十二條 國務院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國務院批轉外語翻譯幹部業務職稱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發〔1980〕281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家人事局制訂的《外語翻譯幹部業務職稱暫行規定》,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
一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外語翻譯幹部業務職稱暫行規定
為了更好地培養和合理使用外語翻譯幹部,充分發揮他們的專業才能和工作積極性,鼓勵他們努力鑽研業務,建設一支又紅又專的外語翻譯幹部隊伍,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特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外語翻譯幹部的業務職稱定為:譯審、副譯審、翻譯、助理翻譯。
第二條 確定或晉陞業務職稱的外語翻譯幹部,必須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刻苦鑽研業務,兢兢業業地做好本職工作,努力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三條 確定或晉陞外語翻譯幹部的業務職稱,以學識水準、業務能力和工作成就為主要依據,並適當考慮學歷和從事外語翻譯工作的資歷。
第四條 高等院校本科畢業生見習一年期滿或具有同等學力的翻譯幹部,具備下列條件,確定為助理翻譯:
(一)具有一定的外語基礎知識和有關的專業知識;
(二)從事口譯的能夠基本表達雙方原意,語音、語調基本正確;從事筆譯的能夠表達一般難度的原文內容,語法基本準確,文字比較通順,能夠完成一般工作任務。
第五條 助理翻譯,或具有同等業務水準的翻譯幹部,具備下列條件,確定或晉陞為翻譯:
(一)具有比較系統的外語基礎知識和一定的科學文化知識;
(二)能夠獨立承擔所從事專業的口譯或筆譯工作,語言流暢,譯文準確,無大的理解錯誤,有較好的表達能力,在工作中有一定成績;
(三)初步掌握一門第二外語。
第六條 翻譯或具有同等業務水準的翻譯幹部,具備下列條件,確定或晉陞為副譯審:
(一)具有較高的翻譯水準和較豐富的翻譯實踐經驗,有較廣博的科學文化知識,工作成績顯著;
(二)對所從事的專業有一定的研究,並有較高水準的成果,對原文有較強的理解能力和表達能力,能解決翻譯工作中的疑難問題;從事口譯的能勝任重要國際性會議的翻譯工作,從事筆譯的能勝任審稿、定稿工作;
(三)較熟練地掌握一門第二外語。
第七條 副譯審或具有同等業務水準的翻譯幹部,具備下列條件,確定或晉陞為譯審:
(一)長期從事翻譯或審稿、定稿工作,有廣博的科學文化知識,經驗豐富,成績卓著;
(二)有重要譯著或專著,譯文能表達原作的風格,能解決翻譯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
(三)熟練地掌握一門第二外語。
第八條 確定或晉陞外語翻譯幹部業務職稱,必須經過考核評定。考核評定主要根據本人的工作成就或工作、學術報告。對其中不具備規定學歷的,還應當對其所從事的專業知識進行測驗。考核應當在平時考績的基礎上,每一至三年進行一次。對於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成績特別優秀的,可以隨時考核,破格晉陞。
第九條 確定或晉陞外語翻譯幹部業務職稱,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業務職稱評審組織考核評定。各級業務職稱評審組織的組成,由同級主管機關批准。
第十條 確定或晉陞外語翻譯幹部業務職稱,須由本人申請或組織推薦,填寫業務簡歷表,提交翻譯工作或學術報告,經過業務職稱評審組織評定後,由主管機關授予業務職稱。
譯審和副譯審,由國務院各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予;翻譯,由相當於行政公署一級機關授予;助理翻譯,由相當於縣一級機關授予。對取得翻譯以上業務職稱的幹部,頒發證書。
第十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現職外語翻譯幹部。
國內少數民族語文翻譯幹部的業務職稱,可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國務院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國務院批轉《新聞記者業務職稱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發〔1980〕300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家人事局制訂的《新聞記者業務職稱暫行規定》,現在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
一九八○年十二月八日
新聞記者業務職稱暫行規定
為了加強對新聞記者的培養、考核和合理使用,鼓勵他們努力鑽研業務,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建立一支又紅又專的新聞記者隊伍,更好地為四個現代化建設服務,特製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 新聞記者的業務職稱定為:特級記者、高級記者、記者、助理記者。
第二條 確定和晉陞業務職稱的新聞記者,必須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實事求是,聯繫群眾,刻苦鑽研業務,為實現四個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
第三條 確定和晉陞新聞記者的業務職稱,應以學識水準、業務能力和工作成就為主要依據,並適當考慮學歷和資歷。
第四條 高等院校本科畢業生見習一年期滿或具有同等學力的,具備下列條件,確定為助理記者:
(一)具有本專業一定的基礎理論和科學文化知識;
(二)初步掌握采編業務,有一定的文字水準,能夠完成一般工作任務;
(三)初步掌握一門外語。
第五條 助理記者或具有同等業務水準的,具備下列條件,確定或晉陞為記者:
(一)具有本專業較系統的基礎理論和科學文化知識;
(二)有獨立承擔采編業務的能力,有一定的政策水準,能夠較熟練地處理或撰寫工作所需各類體裁的稿件,工作中有一定成績;
(三)掌握一門外語。
第六條 記者或具有同等業務水準的,具備下列條件,確定或晉陞為高級記者:
(一)具有較廣博的科學文化知識,對新聞業務或某門學科有較深的研究,有一定水準的論著;
(二)新聞工作經驗比較豐富,有相當的政策水準,能夠掌握宣傳報道方針,能夠熟練地審定各類稿件或者能夠組織、指導重大採訪活動,能夠解決工作中的疑難問題,工作成績顯著;
(三)熟練掌握一門外語。
第七條 高級記者或具有同等業務水準的,具備下列條件,確定或晉陞為特級記者:
(一)具有廣博的科學文化知識,對新聞業務或某門學科有系統的研究和較深的造詣,有較高水準的論著;
(二)新聞工作經驗豐富,有較高的政策水準,能夠根據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正確提出一個時期的宣傳報道計劃意見,能夠采編和撰寫重要新聞、通訊、評論等各類體裁的稿件,能夠解決采編業務中的重大疑難問題,工作成績卓著;
(三)熟練掌握一門以上外語。
第八條 確定和晉陞新聞記者的業務職稱,必須經過考核。考核在平時考績基礎上,每一至三年進行一次。工作中有特殊貢獻或成績特別優異者,可隨時考核,破格晉陞。對不具備規定學歷的,除評議其業務成績外,還應當對本專業必需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外語程度進行測驗。
第九條 確定和晉陞新聞記者的業務職稱,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評審組織評定。各級評審組織的組成,由同級主管機關批准。
第十條 確定和晉陞新聞記者的業務職稱,須由本人申請或組織推薦,填寫業務簡歷表,提交業務工作報告或學術論著,經過相應的評審組織評定後,由主管機關授予業務職稱。
特級記者和高級記者,由國務院各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予;記者,由相當於行政公署一級機關授予;助理記者,由相當於縣一級機關授予。對取得記者以上業務職稱的新聞記者,頒發證書。
第十一條 確定和晉陞新聞記者的業務職稱,必須實事求是,嚴肅認真。對營私舞弊,打擊壓制新聞幹部或採取非法手段騙取職稱的,應當按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於通訊社、報社、廣播電台和電視台的現職新聞記者。
第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暫行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國務院批轉《經濟專業幹部業務職稱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發〔1980〕314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家人事局、國家經濟委員會、國務院財貿小組制訂的《經濟專業幹部業務職稱暫行規定》,現在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
一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經濟專業幹部業務職稱暫行規定
為了更好地培養和合理使用經濟專業幹部,做好考核和晉陞工作,充分發揮經濟專業幹部的積極性,鼓勵他們努力鑽研業務,提高經濟工作的科學管理水準,加速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建設,特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經濟專業幹部的業務職稱定為:高級經濟師、經濟師、助理經濟師、經濟員。
第二條 確定或晉陞業務職稱的經濟專業幹部,必須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努力鑽研經濟理論和業務,積極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第三條 確定或晉陞經濟專業幹部的業務職稱,以學識水準、業務能力和工作成就為主要依據,適當考慮學歷和從事經濟專業工作的資歷。
第四條 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擔任經濟專業幹部,見習一年期滿,或具有同等學力的,具備下列條件,確定為經濟員:
(一)具有本專業一般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二)熟悉有關的規章制度,並能按照執行;
(三)能夠對專項經濟活動進行初步分析和整理,完成本職工作。
第五條 見習一年期滿的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經濟員或具有同等學力的,具備下列條件,確定或晉陞為助理經濟師:
(一)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二)熟悉有關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並能貫徹執行;
(三)熟悉本職業務,能夠處理本職範圍內的工作,較好地完成任務;
(四)初步掌握一門外語。
第六條 助理經濟師或具有同等業務水準的,具備下列條件,確定或晉陞為經濟師:
(一)比較系統地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二)具有一定的政策水準,能夠正確貫徹執行有關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
(三)具有較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熟練掌握本職業務,能夠獨立工作,正確處理業務中較為複雜的問題,經濟效果良好;
(四)掌握一門外語。
第七條 經濟師或具有同等業務水準的,具備下列條件,確定或晉陞為高級經濟師:
(一)具有本學科系統而堅實的理論知識,對某個經濟專業或領域有較深的研究和造詣,並取得較大成果,有較高水準的科學論著或工作報告;
(二)具有較高的政策水準,能夠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有關經濟方面的有價值的政策性意見;
(三)有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具有指導一個地區、一個部門或一個大型企業某一方面經濟工作的能力,能夠解決有關經濟業務中的重大問題,在改善經營管理和培養經濟人才方面,成績顯著;
(四)熟練掌握一門外語。
第八條 確定或晉陞經濟專業幹部的業務職稱,必須經過考核。在平時考績的基礎上,每一至三年進行一次考核。對有突出成就的,可隨時考核,破格晉陞。對不具備規定學歷的,除評議其業務成績外,還應當對本專業必需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以及外語程度,進行測驗。
第九條 經濟專業幹部確定或晉陞業務職稱,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評審組織評定。各級評審組織的組成,由同級主管機關批准。
第十條 確定或晉陞經濟專業幹部的業務職稱,由本人申請或組織推薦,填寫業務簡歷表,提交工作報告或學術論著,經過相應的評審組織評定後,由主管機關授予業務職稱。
高級經濟師,由國務院各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予;經濟師,由相當於行政公署一級機關授予;助理經濟師、經濟員,由相當於縣一級機關授予。對取得經濟師以上業務職稱的幹部,頒發證書。
第十一條 確定或晉陞經濟專業幹部業務職稱,必須實事求是,嚴肅認真。對於營私舞弊和打擊壓制經濟專業幹部的,應當按情節輕重,嚴肅處理。對於偽造學歷、資歷,謊報成果,騙取業務職稱的,應當撤銷其騙取的業務職稱,並按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經濟部門和其他部門中從事經濟工作的專業幹部。
第十三條 國務院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國務院批轉《圖書、檔案、資料專業幹部業務職稱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發〔1981〕21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文化部、國家檔案局、國家人事局制訂的《圖書、檔案、資料專業幹部業務職稱暫行規定》,現在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
一九八一年一月三十日
圖書、檔案、資料專業幹部業務職稱暫行規定
為了更好地培養和合理使用圖書、檔案、資料專業幹部,做好考核晉陞工作,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他們努力鑽研業務,提高圖書、檔案、資料工作的科學管理水準,更好地為四個現代化建設服務,特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圖書、檔案、資料專業幹部的業務職稱定為:研究館員、副研究館員、館員、助理館員、管理員。
第二條 確定或晉陞業務職稱的圖書、檔案、資料專業幹部,必須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刻苦鑽研業務,積極做好本職工作,為四個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
第三條 確定或晉陞圖書、檔案、資料專業幹部的業務職稱,應以學識水準、業務能力和工作成就為主要依據,並適當考慮學歷和從事專業工作的資歷。
第四條 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擔任圖書、檔案、資料專業幹部,見習一年期滿,或具有同等學力的,初步掌握圖書、檔案、資料某項業務的基礎知識、工作方法和技能,較好地完成所擔任的任務,確定為管理員。
第五條 見習一年期滿的高等院校本科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的,以及管理員,具備下列條件,確定或晉陞為助理館員:
(1)具有本專業一定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1)具有廣博的科學文化知識,對圖書館學或檔案學或其他某門學科有系統的研究和較深的造詣,有較高水準的論著;
(2)具有豐富的工作經驗,能夠指導專業人員學習和研究,主編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書目、索引、工具書或文獻彙編,能夠解決業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工作成績卓著;
(3)熟練掌握一門以上的外語。
第九條 確定或晉陞圖書、檔案、資料專業幹部的業務職稱,必須經過考核。考核在平時考績的基礎上,每一至三年進行一次。工作中有特殊貢獻或成績特別優異者,可隨時考核,破格晉陞。
對各級圖書、檔案、資料專業幹部的考核,應當嚴格掌握考核條件。對其中具有同等學力的,除評議其業務成績外,還應當對本專業必需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外語程度進行測驗。
第十條 確定或晉陞圖書、檔案、資料專業幹部的業務職稱,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評審組織評定。各級評審組織的組成,由同級主管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確定或晉陞圖書、檔案、資料專業幹部的業務職稱,須由本人申請或組織推薦,填寫業務簡歷表,提交業務工作報告或學術論著,經過相應的評審組織評定後,由主管機關授予業務職稱。
研究館員和副研究館員,由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予;館員,由相當於行政公署一級機關授予;助理館員和管理員,由相當於縣一級機關授予。對取得館員以上業務職稱的幹部,頒發證書。
第十二條 確定或晉陞圖書、檔案、資料專業幹部的業務職稱,必須實事求是,嚴肅認真。對營私舞弊、打擊壓制專業幹部或採取非法手段騙取業務職稱的,應當區別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各部門專門從事圖書、檔案、資料工作的現職專業幹部。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國務院批轉《會計幹部技術職稱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發〔1981〕29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國家人事局制訂的《會計幹部技術職稱暫行規定》,現在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
一九八一年三月二日
會計幹部技術職稱暫行規定
為了更好地培養和合理使用會計幹部,做好考核和晉陞工作,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鼓勵他們努力鑽研業務,提高會計工作的業務和科學水準,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會計幹部的技術職稱定為: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會計員。
第二條 確定或晉陞技術職稱的會計幹部,必須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維護財經紀律,努力鑽研業務,積極為社會主義事業服務。
第三條 確定或晉陞會計幹部的技術職稱,應以學識水準、業務能力和工作成就為主要依據,並適當考慮學歷和從事財務會計工作的資歷。
第四條 中等專業學校財經專業畢業生,擔任財務會計工作,見習一年期滿,或具有同等學力的,具備下列條件.確定為會計員:
(一)具有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基礎知識,掌握一般計算技術;
(二)熟悉有關的財務會計制度,並能按照執行;
(三)能夠擔負一般財務會計工作,完成本職工作。
第五條 見習一年期滿的高等院校財經專業本科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的,以及會計員,具備下列條件,確定或晉陞為助理會計師:
(一)具有一定的財務會計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二)熟悉有關的方針、政策、法令和財務會計制度,並能貫徹執行;
(三)熟悉本職業務和有關的生産經營管理知識,能夠擔負某一方面的主要財務會計工作,較好地完成任務;
(四)初步掌握一門外語。
第六條 助理會計師或具有同等業務水準的,具備下列條件,確定或晉陞為會計師:
(一)比較系統地掌握財務會計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二)具有一定的政策水準,能夠正確貫徹執行有關的方針、政策、法令和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較豐富的財務會計工作經驗和有關生産經營管理知識,能夠獨立組織和指導一般企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或一個部門的主要財務會計工作,能夠正確處理業務中較為複雜的問題,在工作上有一定成績;
(四)掌握一門外語。
第七條 會計師或具有同等業務水準的,具備下列條件,確定或晉陞為高級會計師:
(一)系統地掌握經濟和財務會計的理論知識,對財務會計專業或某個領域有較深的研究和造詣,並取得較大成果,有較高水準的學術論著或工作報告;
(二)具有較高的政策水準,能夠對本部門或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全面分析,提出有價值的政策性的改進意見;
(三)具有豐富的財務會計工作經驗,能夠組織和指導一個部門或一個大型經濟單位的經濟核算和財務會計工作,能夠解決有關業務中的重大問題,在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果和培養人才方面,成績顯著;
(四)熟練掌握一門外語。
第八條 確定或晉陞會計幹部的技術職稱,必須經過考核。在平時考績的基礎上,每一至三年進行一次考核。對於有突出成績的,可隨時考核,破格晉陞。對其中具有同等學力的,除評議其業務成績外,還應當對財務會計專業必需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外語程度進行測驗。
第九條 會計幹部確定或晉陞技術職稱,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評審組織評定。各級評審組織的組成,由同級主管機關批准。
第十條 確定或晉陞會計幹部的技術職稱,由本人申請或組織推薦,填寫業務簡歷表,提交工作報告或學術論著,經過相應的評審組織評定後,由主管機關授予技術職稱。
高級會計師,由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予;會計師,由相當於行政公署一級機關授予;助理會計師、會計員,由相當於縣一級機關授予。對取得會計師以上技術職稱的幹部,頒發證書。
第十一條 確定或晉陞會計幹部技術職稱,必須實事求是,嚴肅認真。對於營私舞弊或打擊壓制會計幹部的,應當按情節輕重,嚴肅處理。對於偽造學歷、資歷,謊報成果,騙取技術職稱的,應當撤銷其騙取的技術職稱,並按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發佈以前,已授予會計幹部技術職稱的,應當按本規定進行復核。
第十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現在從事財務會計工作的專職幹部。
第十四條 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印發《國家人事局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頒發的七種業務技術職稱暫行規定若干問題的説明》的通知
國人〔1981〕71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事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國務院先後批准頒發了統計、編輯、外語翻譯、新聞記者、經濟、圖書檔案資料、會計等專業幹部業務技術職稱暫行規定。為便於貫徹執行,經與國務院財貿小組、國家經委、財政部、文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出版局、國家檔案局等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擬定了《國家人事局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頒發的七種業務技術職稱暫行規定若干問題的説明》及《專業幹部業務技術職稱呈報表》,現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評定業務技術職稱是一項新的工作,還缺乏經驗,各級人事部門要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加強統一管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方法步驟上要力求穩妥,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再逐步鋪開。要注意搞好綜合平衡,嚴格掌握考核評定條件,保證品質。有關試點及工作的進展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告國家人事局和中央主管業務部門。
附:《國家人事局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頒發的七種業務技術職稱暫行規定若干問題的説明》
《專業幹部業務技術職稱呈報表》
國家人事局
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
國家人事局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頒發的七種業務技術職稱暫行規定若干問題的説明(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
國務院先後批准頒發了統計、編輯、外語翻譯、新聞記者、經濟、圖書檔案資料、會計等專業幹部業務技術職稱暫行規定,現就執行中的若干問題説明如下:
一、自各《暫行規定》頒發之日起,凡過去有關業務技術職稱的規定、辦法,與各《暫行規定》不符的,一律以各《暫行規定》為準。
二、要保持各業務技術職稱名稱的統一性和嚴肅性,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更改。
三、各業務技術職稱與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名稱和工程技術幹部技術職稱的對應關係如下表:
四、確定或晉陞業務技術職稱,必須堅持又紅又專的方向,對各《暫行規定》中的政治條件,要正確掌握,認真考核。
五、各《暫行規定》都指出,確定或晉陞業務技術職稱,應以學識水準、業務能力和工作成就為主要依據,並適當考慮學歷和從事專業工作的資歷。這就指明,業務技術職稱是反映專業幹部的學識水準、業務能力和工作成就的稱號。因此,評定業務技術職稱時,要嚴格按照規定辦事,符合什麼條件,就評定什麼職稱,不能單純按工作年限來確定。行政職務與業務技術職稱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混為一談。
目前許多專業幹部的工資級別已不能完全反映他們的業務水準和工作能力。因此,在確定或晉陞他們的業務技術職稱時,不能按工資級別來確定,也不要受工資級別的限制。
六、各《暫行規定》頒發前,已經評定授予業務技術職稱的,應按照各《暫行規定》,由相應的評審組織進行復查。符合條件的,可授予相應的業務技術職稱;尚不具備條件,但經過一定時間努力可以達到的,可暫時保留其原定職稱,暫不發給證書,在兩年內再行考核評定一次,若仍不符合條件,即不再保留其原定職稱;經復查條件太差的,原定職稱即不予保留。
七、“論著”、“著譯”,包括著作、譯著、論文、評論、通訊、報道等本人的作品。對從事編輯工作的,為他人文稿作了重大修改,能夠反映其學識水準和業務能力的,可作為考核評定其業務職稱的依據。
八、對各級職稱提出的外語要求(包括對外語翻譯幹部第二外語的要求)是必要的。但鋻於歷史原因和實際情況,當前在掌握上可適當放寬,對某些專業或有特殊原因的專業幹部,也可暫不列為必備條件。
對統計幹部各級職稱的外語要求,應按經濟專業幹部、會計幹部相應職稱的規定執行。
九、各《暫行規定》中要求的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的學歷,是指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經教育部批准或備案確認的全日制高等學校和職工、農民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的學歷,以及按照《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考試合格獲得高等學校本科畢業證書的。
各《暫行規定》中所説,對不具備規定學歷或具有同等學力的還應進行測驗,是指不具備大學本科或中專畢業學歷的人,要取得一定的業務技術職稱,除評議其業務成績外,還應當對本專業必需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外語程度進行測驗(對申請評定會計員、統計員、經濟員、管理員的,可不測驗外語)。經過測驗證明達到同等學力的,才能授予相應的業務技術職稱。但是對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就從事本專業工作,已經具備相當的理論、業務水準和較豐富的工作經驗,在實際工作中已經是業務骨幹的,如本人不具備規定學歷,一般的可以通過考核確定其業務技術職稱,必要時也可採取測驗的方式。
近幾年參加工作的會計、統計、經濟、圖書檔案資料專業幹部,初中畢業的一般需從事本專業工作五年以上,高中畢業的一般需從事本專業工作三年以上,經過對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的測驗以及全面考核,符合條件的,方可定為會計員、統計員、經濟員、管理員。
十、“文化大革命”期間入學的大學、中專畢業生,由於原來的文化程度不一,本人努力程度不同,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業務水準參差不齊,因此,評定他們的業務技術職稱,除考核其業務成績外,還應對本專業必需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外語程度進行必要的測驗(中專畢業生一般不測驗外語)。在測驗前,要做好思想工作;要公佈測驗的科目和範圍;根據各單位的實際情況,要有計劃地給他們安排一定的復習準備時間;測驗內容要結合本人現在所從事的專業。評定他們的業務技術職稱,要實事求是,具體人作具體分析,根據考核和測驗的結果,具備什麼條件就評定什麼職稱。對目前尚不具備規定條件的,所在單位要採取積極措施,幫助他們提高,給予學習和補課的機會,在適當時候再行評定。
對一九七六年入學的大學畢業生(一九七九年底至一九八○年初畢業),入學時雖未經統考,但由於學習中乾擾較少,並經過畢業考試,在評定業務技術職稱時是否需要進行測驗,由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十一、一九七七年改革招生制度後入學的大學專科畢業生見習一年期滿,擔任會計、統計、經濟、圖書檔案資料專業幹部的,一般定為會計員、統計員、經濟員、管理員,經過考核具備助理一級條件的,可以定為助理一級。從事編輯、外語翻譯、新聞記者工作的,見習一年期滿後,再經過一年實際工作的鍛煉,經過考核,根據其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業務水準以及工作表現,具備助理一級條件的可定為助理一級,不具備助理一級條件的,可留待適當時候再行評定。
十二、會計、統計、經濟專業幹部業務技術職稱《暫行規定》的適用範圍:
1、《會計幹部技術職稱暫行規定》、《統計幹部技術職稱暫行規定》適用於國家機關、群眾團體、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現在專職或主要從事會計、統計工作的幹部。
2、《經濟專業幹部業務職稱暫行規定》適用於財政、稅務、金融、商業、外貿、計劃、物資、勞動、物價、工業、農業、交通、建築、郵電等經濟部門和其他部門中從事經濟專業工作的現職專業幹部。
十三、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會計、統計、經濟專業人員,也可以參照各《暫行規定》評定業務技術職稱。
十四、申請評定業務技術職稱,應根據各《暫行規定》的適用範圍和本人現在所從事的主要專業工作。這樣有利於本人鑽研本職業務,有利於今後的晉陞。對已經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評定了其他業務技術職稱的,如本人有要求,可暫時保留。
十五、具備大、中專畢業學歷而改行從事其他專業工作的專業幹部,原則上應按改行後現在從事的專業工作進行評定,適當考慮其原來的學歷。
十六、國家正式職工中“以工代幹”的專業人員,從事本專業工作多年,具備評定業務技術職稱條件的,可以評定相應的業務技術職稱。至於是否轉為正式幹部,應根據有關規定確定。
十七、各級評審組織的名稱,統稱“評定委員會”或“評定小組”。評定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專業考核評議小組。
各級評審組織應主要由專業幹部組成。其成員必須具有比較高的學識和業務水準,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評定每一級業務技術職稱,都須有一定數量高一級職稱的專業幹部參加。評定編審、副編審和相當於這一級的業務技術職稱,還應聘請外單位同行專家、教授參加,或者將評定材料送給他們,請他們提出評定意見。各級評審組織的組成,由同級主管機關批准,代表同級主管機關行使評定業務技術職稱的權力。評審組織內部實行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民主,少數服從多數。對專業幹部評定後,應寫出評定結論,由主任委員簽字。評審組織內部討論的情況,應注意保密,不得外傳。
已經建立了各級學術組織的單位,如人員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負責評定工作,不必另行建立評審組織。
十八、確定或晉陞專業幹部的業務技術職稱,必須經過相應的評審組織評定。未經評審組織的評定,各級主管機關不得授予業務技術職稱。
編審、副編審、譯審、副譯審、特級記者、高級記者、研究館員、副研究館員、高級會計師、高級統計師、高級經濟師,由相當於省一級的評審組織評定;編輯、翻譯、記者、館員、會計師、統計師、經濟師,由相當於行政公署一級的評審組織評定;助理編輯、助理翻譯、助理記者、助理館員、助理會計師、助理統計師、助理經濟師及其以下的業務技術職稱,由相當於縣一級的評審組織評定。確定或晉陞為編審、副編審和相當於這一級業務技術職稱的,要報國家人事局和中央主管業務部門備案(備案表格另發)。
對專業力量比較薄弱或其他原因不能評定某級業務技術職稱的單位,可以由上一級評審組織評定,或者委託外單位相應的評審組織評定。經過主管機關批准,也可由幾個單位聯合組織某種業務技術職稱評定委員會進行評定。
十九、確定或晉陞業務技術職稱的一般程式:
1、確定或晉陞專業幹部業務技術職稱,須由本人申請或組織推薦,填寫《專業幹部業務技術職稱呈報表》,提交業務工作報告或學術論著,並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報告。
2、由本人所在基層單位的專業幹部,對評定對象的政治表現、業務水準進行評議,提出推薦意見。
3、評審組織根據本人提交的材料和所在基層單位的意見(需要測驗的人員還應有測驗成績)進行評議,並寫出評定結論。同意授予業務技術職稱的,由主管機關授予。按照評定業務技術職稱許可權的規定,屬於上一級評審組織評定的,應提出推薦意見,連同有關材料,轉送上一級評審組織評定。
4、有關評定和授予業務技術職稱的材料,存入人事檔案。
二十、《專業幹部業務技術職稱呈報表》的式樣,由國家人事局統一制定,各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部委進行複製。
二十一、對取得編輯、翻譯、記者、館員、會計師、統計師、經濟師以上業務技術職稱的專業幹部,頒發證書。證書的式樣,由國家人事局統一設計制定。
二十二、各地區、各部門在制定有關《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時,要注意與各《暫行規定》和本説明的原則一致,不能降低或提高評定條件。
二十三、確定或晉陞專業幹部業務技術職稱,必須實事求是,嚴肅認真。對於營私舞弊,打擊壓制專業幹部或偽造學歷、謊報成果,騙取業務技術職稱的有關人員,應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非法竊取的業務技術職稱,應予撤銷。
二十四、對專業幹部實行考核、晉陞制度,是調動廣大專業幹部的積極性,鼓勵他們鑽研業務,提高各項事業的業務和科學管理水準,促進四化建設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級人事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國務院頒發的各業務技術職稱暫行規定的貫徹執行,及時總結交流經驗,注意掌握考核評定條件,做好各系列業務技術職稱之間,各部門、各單位之間的協調和綜合平衡工作,防止偏寬或偏嚴,確保評定工作的品質。
由於評定業務技術職稱是一項新的工作,還缺乏經驗,在方法步驟上要力求穩妥,工作一定要做細。應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再逐步鋪開。在步驟上可先易後難,分期分批地進行,成熟一批,確定或晉陞一批,不要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