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2]10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工商局、供銷社《關於加強煙花鞭炮管理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關於加強煙花鞭炮管理的請示
市人民政府:
根據國家經委《印發<關於重申禁止旅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坐車船飛機,確保一九八二年春節運輸安全會議紀要>的通知》的精神,我們對本市煙花、鞭炮的生産、經營、銷售等情況及存在問題進行了認真的調查研究。現將有關情況和加強管理的意見報告如下:
本市現有制做煙花、鞭炮的生産廠、點六處,産品主要由外貿部門組織外銷。隨着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準的提高,本市煙花、鞭炮的銷售量日益增加,僅一九八二年春節前後,全市銷售的煙花、鞭炮就有九十余種,六億多個,絕大部分靠從外省、市進貨供應。過去由於沒有統一管理,存在不安全的問題很多,主要是:
一、進貨渠道多,品質安全無保證。由於本市煙花、鞭炮供不應求,日用雜品公司、百貨、副食、各區、縣勞動服務公司及街道聯社等,都各自到河北、天津、山東、湖南等十多個省、市採購或為其代銷。因貨源渠道多、品種雜亂,品質安全毫無保證。如有的單位從河北雄縣昝崗公社東河崗大隊綜合廠購進“雙響”、“小鞭”六萬多個,價值二千多元。因該廠使用國家禁用的氯酸鉀配製的火藥,製成的煙花很不安全,按規定不能出售,只得封存退貨,造成經濟損失。河北束鹿縣王口公社王口大隊製造的一種手持燃放的“黃鶯”煙花,藥捻短、燃速快、易傷人,不符合安全要求。有的升空類煙花、鞭炮,品質差,經常出現低空炸和落地炸而傷人。今年農曆除夕至正月初四的五天中,有二百四十五人被煙花、鞭炮炸傷眼睛,到同仁醫院就診,其中有三人做了眼球摘除手術,造成終身殘疾。
二、未經批准,隨意設零售經銷點,經營混亂,存在大量不安全隱患。今年春節期間,全市煙花、鞭炮的零售點(包括農村社隊的代銷點)有三千多個,其中設在城近郊區繁華街道的四百多個。銷售單位不僅有日用雜品商店、供銷社、百貨、副食商店,還有糧油、飯館、理髮館,甚至房管、體委等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中,多數單位既不按有關規定經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審查批准,又沒有專庫儲存,有的同一些易燃物品混存在一個庫內,也沒有防火設備,不安全隱患十分嚴重。如宣武區一個日雜商店,將一百多萬個煙花、鞭炮同繩麻、炊具等易燃物品混存在一個庫內,庫外通道寬不足一米,一旦發生問題,很難撲救。
三、少數農村社隊和個人,不經主管部門批准,違章私造煙花、鞭炮。今年元旦、春節前後,全市發現私造煙花、鞭炮的有十五處,公安部門沒收和處理各種煙花、鞭炮和半成品一百多萬個。昌平縣有六個公社八個大隊和生産隊籌辦製造煙花、鞭炮,除一個社隊經營的辦了審批手續外,其餘七處均未辦審批手續。平谷縣一個大隊從外地私購黑色火藥四百多公斤,製造鞭炮三十萬個,公安機關發現後,已責令停産,實物沒收。
四、違章攜帶、販運煙花、鞭炮的情況十分嚴重。據北京鐵路公安分處今年一月份的統計,僅在北京地區的車站、列車上,就發現違章攜帶煙花、鞭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一千五百八十六起,查獲各種煙花、鞭炮六十多萬個。去年十二月,河北定縣城關公社社員張傑私自販運十六萬個“雙響”(裝載八十二麻袋),寄存在西城區察院衚同市房修三公司電工方黎家中,準備在本市倒賣,被西城公安分局發現沒收。
五、燃放煙花、鞭炮不注意安全,特別是少數行為不軌的青少年,利用煙花、鞭炮故意滋事,擾亂社會治安。據公安消防部門統計,八一年和八二年春節期間,因燃放煙花、鞭炮引起的火災,每年都有十余起,直接經濟損失共計二萬三千多元。有的在繁華地區橫放鞭炮打炮仗。八二年春節前後,因燃放煙花、鞭炮滋擾鬧事,受到公安機關處理的達五百多人。
為了維護首都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的安全和正常需要,根據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規則》和國家經委、公安部等九單位《關於嚴格控制生産出售和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坐車船飛機的緊急通知》等有關規定,對加強本市煙花、鞭炮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今後除出口的煙花、鞭炮繼續由外貿部門經營外,本市內銷的以及出口轉內銷的統一由市供銷合作社所屬日用雜品公司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直接從生産單位採購進貨或為外省、市代銷。
日用雜品公司採購的煙花、鞭炮,要設專庫儲存,指定專人負責保管、批發,存放煙花、鞭炮的庫房,要選擇適當地點,保證安全,並需向當地公安分、縣局申請,經核準後發給許可證明。原已設立而沒有辦理申請許可手續的應補辦手續。
二、銷售煙花、鞭炮的營業點(包括日用雜品公司及其門市部)要經當地公安分、縣局和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應設立專櫃,指定專人負責經銷。營業點必須遠離火源、高壓線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並應配有消防設施。
煙花、鞭炮不準個體戶經營,不準在農貿市場銷售,也不準設流動攤、車走街串巷銷售。禁止外省、市的單位和個人來京銷售煙花、鞭炮。
三、本市製造、加工煙花、鞭炮的生産廠、點,原則上不再發展。如確實需要而又有條件新建生産廠、點時,需經市公安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批准,分別發給《製造儲存爆炸物品登記證》和《工商企業營業執照》後方可生産。生産的品種、藥物配方、技術指標,要報公安機關備案。嚴禁使用氯酸鹽類炸藥製造煙花、鞭炮;嚴禁製造、銷售摔、拉、砸炮。
本市製造、加工的煙花、鞭炮,內銷部分按合同計劃由市日用雜品公司統一經銷,外銷的由中國土産、畜産進出口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統一經營。産銷雙方要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品種、數量和品質,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産品,不準出廠和銷售。
四、嚴禁攜帶煙花、鞭炮乘坐車船飛機和進入公共場所。
五、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工礦、企事業單位和街道、農村社隊,都要切實加強對本單位、本地區的廣大群眾特別是青少年進行宣傳教育,要求他們認真自覺地遵守有關的安全規定。燃放煙花、鞭炮必須注意安全。
禁止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機場、車站、商場、公園、影劇院等公共場所和油庫、炸藥庫、木料堆、柴垛等附近燃放煙花、鞭炮;不準利用煙花、鞭炮滋擾鬧事,傷害、威嚇他人,毀壞公私財物和公共設施。升空類煙花、鞭炮不準橫放。
六、違反上述規定的,群眾有權勸阻和制止。勸阻制止不聽的或造成不良後果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關於違反爆炸、易燃危險物品管理規則的處罰暫行辦法》嚴肅處理;後果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區、縣、局及其他有關單位貫徹執行。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供銷合作社
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