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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1〕32號
  2. [發佈日期] 1981-03-1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轉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我省部分高等院校舉辦所謂“自費”大學的情況和處理意見的報告》的通知

京政發[1981]3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批轉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我省部分高等院校舉辦所謂“自費”大學的情況和處理意見的報告》轉發給你們,望參照執行,並將執行情況於四月底以前向市人民政府文教辦公室作一報告。今後一律不得再辦這類只招收本單位和“關係單位”的職工子女,而不遵照國家統一招生規定的所謂“自費”大學。已經辦這類所謂“自費”大學的高等學校、部門和單位,應向幹部和教職工做好説服教育工作,要服從國家統一的政策法令,要顧全大局,對已招進的學生,要參照吉林省提出的辦法,認真研究,妥善處理。一九八一年各高等學校有條件繼續舉辦自費走讀夜大學的,招生計劃要報教育部門批准,面向社會招生。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七日    

國務院批轉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我省部分高等院校舉辦所謂“自費”大學的情況和處理意見的報告

國發〔1981〕5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原則同意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我省部分高等院校舉辦所謂“自費”大學的情況和處理意見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望參照執行。

  近年來,部分省、市、自治區的高等學校和學校的工會組織,為本校沒有考上大學的教職工子女舉辦了“自費大學”,少數中等專業學校也辦了這一類教職工子女大專班。這種做法,已經引起人民群眾的不滿,值得各地加以重視。為了防止由此造成不安定的因素,凡辦有這類大專班的地區、部門和基層單位,應向幹部和教職工進行説服教育,要以大局為重,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參照吉林省提出的辦法,加以妥善處理。

  國務院        

  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二日    

關於我省部分高等院校舉辦所謂“自費”大學的情況和處理意見的報告

國務院:

  去年九、十月間,我省東北師範大學、長春光機學院、吉林大學、吉林財貿學院等六所高等院校,先後舉辦了“自費”大學(班),招收本單位和“關係單位”職工子女三百七十多名。今年三月,經請示省委,省委和省政府都認為這種只招收本單位職工子女的“自費”大學弊端很多,因此不同意辦這樣的“自費”大學,並責成省文教辦公室、省教育局召集在長春市的大專院校負責人會議,傳達了上述意見。

  但是,有些單位並未執行,並有發展趨勢。據了解,去年辦的,正在繼續招生;去年沒辦的,也在積極籌辦,有的已經開學。如長春地質學院、吉林工學院新辦的“自費”大學,已於最近開學。不僅大學辦,有的中專也辦,如長春冶金建築學校就辦起了“自費”中專。不僅學校辦,有的行政部門也辦起來了,如省市法院、檢察院等單位,就聯合辦起了一所“自費”走讀全日制的法律專科學校,並在《吉林日報》上報道了開學的消息。另外,吉林財貿學院又和長春市白菊路小學、長春市供銷社聯合舉辦了一所“自費”中專會計班,招收這三個單位的職工子女,並且明文規定財貿學院負責講課和發畢業證書,白菊路小學負責安排教室和管理,供銷社負責辦學經費和畢業安排錄用。據不完全統計,長春市已有九所高等院校(其中三所全國重點大學、四所中央部屬校院)、四所中專和個別機關單位,辦了十二所“自費”大學、兩所“自費”中專,招收本單位和“關係單位”職工子女一千一百多人。

  這些所謂“自費”大學、“自費”中專,有幾個共同的特點:第一,沒有按規定報經政府批准;第二,儘管收繳學生一定數量的學費,但大都利用了國家的辦學條件;第三,招生的對象多係本單位和“關係單位”職工的子女,其中有一些是領導幹部的子女;第四。培養目標、學制、教學計劃和教材都和國家辦的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的同類專業一樣。有的甚至把“自費”大學學生插到國家統一招生的班級裏學習。

  這種所謂“自費”大學、“自費”中專所以停不下來,並有不斷發展的趨勢,主要是認識問題沒解決。一些高等院校舉辦“自費”大學,多是由工會出面,作為職工福利事業興辦的,他們認為這樣可以安排職工子女(待業青年),甚至説這是職工最大的福利事業。近來,全國關於教育工作的討論中,提出了廣開學路、多種形式辦學的問題,有些同志就認為辦這種“自費”大學和“自費”中專,就是廣開學路,是多種形式辦學的一種形式。

  舉辦這種所謂“自費”大學,在長春市早已引起社會的強烈反響,成為省裏有關部門接待陳情時經常遇到的一個問題。有的人説,“自費”大學名不副實,實際上利用國家辦學條件,是佔國家的便宜。有的説,“自費”大學只招收本單位和“關係單位”的職工子女,是不正之風,是“近水樓臺先得月”,是“後門大學”。還有些人提出:如果允許辦這樣的“自費”大學,各單位都可以辦,社會生活將要發生混亂。

  鋻於這種情況,省人民政府最近再次討論了這個問題,認為原來的意見是正確的。一些院校舉辦的這種所謂“自費”大學,不符合國家的辦學方針,弊病很大。主要是:

  一、它影響國家擴大招生的計劃。去年和今年,國家曾一再動員,要求各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積極挖掘潛力,擴大招生。今年我省高等院校招生數基本上和去年持平。省招生委員會要求,凡在我省的高等院校應儘量超計劃招生百分之三,有些院校強調困難,沒法完成。比如長春地質學院,按要求應超計劃招生十九名,但只招了五名,而該院舉辦的“自費”大學、“自費”中專卻招收了本單位職工子女一百三十多人,佔該院今年國家統一招生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一。

  二、它沒有面向社會招生,沒有貫徹擇優錄取的原則。由於不面向社會擇優錄取,所以這些“自費”大學、“自費”中專招收的學生品質較低。吉林工學院“自費”大學招收的九十名學生,其中只有十六名高考總分是三百分以上的。長春地質學院“自費”大學規定,只要是本單位職工子女,高考總分二百分以上的就可以入學。有些辦學單位的職工子女,根本就沒參加今年高校、中專的統考,也入了“自費”大學或“自費”中專。而社會上大量高考成績較好但未被錄取的青年卻不能入學。據統計,我省今年高考總分在三百分以上的考生尚有五千多人。這部分人對只招收本單位職工子女的“自費”大學和“自費”中專,意見最大。這不僅不利於為國家選拔培養人才,而且增加了不安定因素。

  三、它利用了國家的辦學條件,並非完全自費。這些院校辦的“自費”大學或“自費”中專,都是佔用現有校舍和設備,在當前校舍普遍緊張的情況下,這種做法勢必影響國家統一招生計劃的完成。

  鋻於上述各點,對已辦起來的“自費”大學、“自費”中專,省人民政府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凡已辦的“自費”大學、“自費”中專,要報請教育部門批准,改為夜大學、夜中專,面向社會招生。

  二、由各校把一部分學生向電視大學推薦,經考試合格,轉為電視大學學員。

  三、有的可改為知識青年補習班,補習高中課程,為大專院校輸送高品質的考生。

  四、對於從大集體企業退職而入“自費”大學、“自費”中專的工人,動員他們返回原單位工作。

  正在籌辦的所謂“自費”大學、“自費”中專,一律不得再辦。

  今後,國家辦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不應辦這種只招收本單位職工子女的所謂“自費”大學、“自費”中專。要積極挖掘辦學潛力,擴大國家統一招生數量,或者舉辦函授大學、夜大學、夜中專。

  以上報告,如有不妥之處,請指示。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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