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2]13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牧漁業部<關於農村社隊分配糧食改按統購牌價結算的請示>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郊區社隊從今年夏糧入庫時起,分配口糧一律改按國家統購牌價結算。過去集體飼料糧、儲備糧、勞動補助糧等尚未按統購牌價結算的,這次也同時改按統購牌價結算。
改按統購牌價結算後,對職工、軍人、幹部家屬、“五保戶”和農村勞弱戶中的少數生活困難戶,社隊應按現行政策適當地做好照顧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牧漁業部關於農村社隊分配糧食改按統購牌價結算的請示的通知國辦發[1982]57號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
農牧漁業部《關於農村社隊分配糧食改按統購牌價結算的請示》,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各地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一日
關於農村社隊分配糧食改按統購牌價結算的請示
國務院:
一九七九年糧食收購價格提高以後,中央和國務院曾經發出中發〔1979〕91號文件,批准原國家農委黨組和原農業部黨組《關於農村人民公社分配口糧如何計價的請示報告》,確定“農村人民公社分配口糧暫不提價”,儲備糧和勞動補助糧也按原價計值,轉發各地參照執行。這個報告指出,一方面要暫時照顧勞弱戶的困難,特別是要照顧家在農村的職工、軍人、幹部家庭的困難,使之不致由於分配口糧價格的提高,增大超支欠款;另一方面,也需要在幾年後超支欠款大體清理了,改行社隊分配糧食按國家新的牌價計值的辦法。
現在,農村普遍建立了各種形式的聯産責任制。百分之七十的生産隊已實行“雙包”到戶,勞弱戶及職工、軍人、幹部家屬和其他社員一樣包乾種了一份耕地或口糧田,不再按勞動工分統一分配糧食,生産隊與社員之間不必經過貨幣結算進行實物分配。在這些單位,糧食如何計價的問題,已不再影響社員的經濟利益,當然應當按照國家牌價計值。
關於仍實行統一經營、統一分配的百分之三十的生産隊,因為時間已過去三年,這種暫時照顧的權宜措施亦應取消,改為按提價後的價格計價。這樣,也免得在同一個生産隊內按兩種價格計算糧食收入和分配,給基層財務工作帶來麻煩,給農業經濟資料的統計和研究也造成不便。近一、二年已有十個省市區陸續把社員口糧價格改為按現行的統購牌價計算。
為此,我們建議:從今年起,農村社隊分配口糧價格,同集體提留的各項用糧一樣,一律按現行的國家統購牌價結算。個別省區按本地情況不宜改變的,可暫時維持現狀,以後再報批改變。
以上報告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地執行。
農牧漁業部
一九八二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