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2]4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了改革本市中等教育結構,發展職業技術教育,適應四化建設的需要,市人民政府曾於一九八○年六月以京政發〔1980〕54號文件批轉了市文教辦公室《關於當前中等教育結構改革的幾點意見》及《關於舉辦職業高中(職業班)的幾項試行辦法》,對發展我市的中等職業技術教育起了推動作用。根據一年多的實踐與情況發展變化,市文教辦公室徵求各方面意見,將上述試行辦法修訂為《關於舉辦職業高中與職業學校的幾項暫行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於舉辦職業高中與職業學校的幾項暫行規定
一、學校性質、任務、學制和辦學形式
職業高中和職業學校都是實施普通教育與職業技術教育相結合的中等學校。職業高中主要是培養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後備技術工人,學制一般為三年,工種簡單的,學制可為二年。職業學校主要是培養具有中等專業學校水準的後備技術人員或專業人員,學制一般為四年,學校名稱可為“××學校”(如“統計學校”)。
普通中學改辦職業高中或職業學校,可以由教育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聯合舉辦;或由教育部門為主,有關業務部門協助舉辦;或由業務部門自行舉辦。
現有“職業高中”兼設有普通高中班的,應在充分照顧中、小學合理佈局和保證辦好普通教育的前提下,逐步做到職業學校不設初中部,職業高中不招普通高中班。
二、招生
職業高中和職業學校一律招收具有本市正式戶口的應屆初中畢業生。
職業高中原則上在學校所在地的區、縣招生。職業學校經市招生辦公室批准,可確定適當比例,跨區或面向全市招生,但要貫徹便於走讀的原則,學生上學單程時間以不超過一小時為限。
考生自願報名,參加全市初中升高中的統一考試,擇優錄取。有些特殊專業,經批准後可加專業考試、政審、體檢,或規定男女生的比例。
三、學生待遇和畢業生安排
1、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一律按普通高中學生待遇。
2、學生在勞動實習期間的待遇,可參照同類型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有關規定辦理。
3、學生學習期滿,進行文化考試和專業技術考核,合格者發給畢業證書。
4、學生畢業後,國家不包分配,可由辦學部門優先擇優錄用;或經辦學部門與勞動部門推薦,由招工單位擇優錄用;也可以組織起來就業或自謀職業;也可以報考高等院校。
5、被錄用的畢業生,可免去學徒期,見習期滿,考工定級。工資待遇按照同類型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待遇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師資配備
由教育部門與業務部門聯合舉辦的學校,文化課教師由教育部門配備,專業課教師(包括輔導教師、生産實習指導教師)由業務部門配備。
由教育部門主辦的學校,專業課教師可以由有關業務部門協助聘請,也可以在教育系統內部選調適當人員或培訓一部分有培養前途的中學超編教師充任,也可以從大專畢業生中分配。
配備教師要保證品質,保持教師隊伍的相對穩定。
五、教育與教學
職業高中和職業學校都要認真貫徹德、智、體全面發展的方針,努力提高教育品質。要切實抓好學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使政治思想教育與專業思想教育緊密結合。教學計劃要緊緊圍繞培養目標,切實加強基礎理論教學與實際能力的培養。專業教學計劃,可參考同類型學校或專業的教學計劃制定,經主管部門批准後試行。要做好專業課教材的選購、編印工作。要搞好學生的文體活動,關心學生生活和健康。
六、經費和編制
在職業技術教育專項經費未解決前,由教育部門主辦的職業高中和職業學校,其開辦費、專業教學設備費、專業教學行政費等,由市財政撥款。聯合舉辦的學校,仍按市財政局、市教育局《關於普通中學舉辦職業高中(班)經費開支的暫行規定》執行,屬於原由中學開支的部分,仍由教育部門按普通中學標準撥給;進行專業技術教育所需的教學行政費、專業教學設備費、實習場地與勞保用品,由聯合辦學單位負責解決。上述款項,每學年按標準撥給學校,當年結餘可轉下年使用。
與教育部門聯合辦學的單位所需經費的來源:(1)企業主管局和局屬公司與教育部門合辦的學校,在集中的利潤留成中“生産發展基金”項目解決;或在所屬廠礦企業的“營業外支出”項目列支,集中到局統一使用。(2)行政主管局與教育部門合辦的學校,在行政主管局行政經費中調劑解決,不足部分,由市財政適當補助。
聯合辦學單位幫助學校在校內修建專業實習場所,其經費開支可具體簽訂協議。如遇特殊情況,經過批准停辦的學校,可由雙方協商償還辦法。
職業高中、職業學校的教職員工編制,分別列為各辦學單位事業編制或企業編制,納入各主管部門的勞動計劃。聯合辦學部門可以成立教研室,編制由辦學單位內部調劑解決,也可以把職業學校、職業高中視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列編。
七、領導體制
普通中學改辦為職業高中或職業學校,其隸屬關係不變。學校負責人與聯合辦學單位派出相應人員共同組成領導小組,並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管理職業技術教育工作,必要時也可由聯合辦學單位派出幹部任副校長。聯合辦學單位與學校共同商定專業設置、培養目標、招生計劃、課程設置,並負責專業課教學與生産實習等項工作。
職業學校業務上受高教局指導。
聯合辦學單位派到學校工作的教職員工,不轉行政關係,其工資、福利、技術晉級與職稱評定均由原單位負責,平時參加學校的工作與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並享受學校規定的假期。
八、辦學條件和審批手續
舉辦職業高中和職業學校,必須具備必要的師資、校舍、設備、實習場地等條件,要有長期辦學規劃,能連續招生三年以上(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可先辦職業高中班,逐步過渡),並須按下列規定進行審批:
職業高中:聯合舉(改)辦的,需由區、縣教育局與聯合辦學單位簽訂辦學協議書,報市教育局會同市計委、市勞動局審查批准;教育部門主辦的,由區、縣教育局提出,報市教育局會同市計委、市勞動局審查、批准。
職業學校:聯合舉(改)辦的,由聯合辦學單位提出,經市計委、市高教局、市教育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有關業務部門辦的,由辦學單位提出,經市有關委、辦審批後,報市勞動局備案。
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自下達之日起執行。市人民政府〔1980〕54號文件附發的《關於舉辦職業高中(職業班)的幾項試行辦法》即行廢止,過去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辦公室
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