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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1〕84號
  2. [發佈日期] 1981-06-1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轉《關於提高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定級工資水準的請示》的通知

京政發[1981]8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批轉《關於提高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定級工資水準的請示》轉發給你們,望貫徹執行。

  各單位在貫徹上述文件時,要對廣大職工做好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對過去已經定級的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現工資仍低於提高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定級工資水準的,要抓緊做好他們的調整工資工作,爭取在一九八一年八月底以前結束。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調整工資級別和見習期滿評定工資級別,由各區、縣和市屬各局人事(幹部)部門審批(審批表樣由市人事局另發),各單位憑批准的審批表和《追加工資基金計劃》到銀行支取工資。貫徹執行中的具體問題,請及時與市人事局聯繫,由市人事局會同有關單位研究處理。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五日國務院批轉關於提高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定級工資水準的請示

國發〔1980〕317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家人事局、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教育部《關於提高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定級工資水準的請示》,現發給你們,請遵照辦理。

  國務院        

  一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關於提高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定級工資水準的請示

國務院:

  現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的定級工資,基本上是按照一九五七年國務院議字第57號文件和一九五八年國務院人事局(58)國人事字第429號文件的規定執行的。即修業兩年以上畢業的,見習一年後定為國家機關行政二十五級(六類工資區為三十八元)或技術十六級。多年來,普遍反映中專畢業生的定級工資偏低,比大學專科畢業生低兩級,比大學本科畢業生低三級,從中等專業學校現行學制、課程設置、教學內容來看,差距過大。各地區、各部門一致認為,在工資制度改革以前,適當提高中專畢業生的定級工資,是非常必要的。為此,我們提出如下意見:

  一、中等專業學校修業兩年以上的畢業生,見習期滿後的定級工資可在現行定級水準的基礎上提高一級。即分配到國家機關做行政工作的,可定為國家機關行政二十四級(六類工資區為四十三元);做技術工作的,可定為國家機關技術十五級;分配到事業、企業單位工作的,可以按照現行各類人員工資標準,比照上述定級水準定級;分配當工人的,可按同期、同等學歷的畢業生定級,併發給相同的工資額,不得按一九七一年國發90號文規定的相似級進行套級。中專畢業生見習期間的臨時工資待遇,按附表規定執行。入學前原為工作滿一年的國家正式職工,畢業分配工作後,不再實行見習期臨時工資,可以直接定級。如定級工資低於本人入學前原標準工資的,可保持原標準工資,並按調動後工資處理辦法辦理。

  二、對過去已經定級的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現行標準工資低於上述定級水準的,可調整到上述定級水準。

  三、中等專業學校的結業生、肄業生的工資待遇,可在略低於畢業生工資待遇的前提下,由各省、市、自治區自行確定。

  四、提高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的定級工資,從一九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執行。調整後所增加的工資,由畢業生現所在單位開支,並列入工資計劃。

  五、分配到集體所有制單位的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其見習期臨時工資和定級工資待遇,亦參照上述精神辦理。

  以上報告當否,請批示。

  國家人事局        

  國家勞動總局        

  財政部        

  教育部        

  一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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