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1]10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批轉商業部等部門關於整頓勞動防護用品經營和發放管理的報告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通知中指出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經營和發放管理混亂的問題,在我市一些企業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些廠礦企業巧立名目,自行擴大發放範圍,任意提高發放標準,如發給滌卡、中長纖維的服裝或布料等,把發放防護用品當做福利待遇。有的企業不顧産品品質標準和安全要求,採購質次價高的勞動防護用品,損害國家和職工群眾的利益。有的企業圖省事,怕麻煩,購買工作服要大號的不要小號的,要男服不要女服,既給國家造成了浪費,工人穿着又很不合體。商業部門多頭經營,競相推銷,對社會集團購買力缺乏嚴格控制。供應的防護用品,品種少,規格型號不全,用戶不滿意。有些企業沒有實行以舊換新和節約獎勵的措施,個人節省的防護用品(主要是工作服、手套),少數改做它用,大多數卻出售給信託、物資回收等部門,造成了防護用品“迴圈旅行”。遵照國務院通知精神,為了加強我市勞動防護用品的經營和發放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各廠礦企業和經營單位,要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發放標準。凡超過發放標準,經營單位不準供應,企業財會人員不準報銷。對無視政策規定,任意擴大發放範圍,增添項目,提高發放標準的單位和個人,要追查責任,嚴肅處理。勞動防護用品現行的發放標準,需要修改或補充的,由市勞動局會同有關局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具體意見報經市政府批准。
二、本市生産的勞動防護用品,統一由市勞動保護用品公司收購,指定的勞動保護用品商店(專櫃)負責全市勞動防護用品的供應工作,其他單位一律不準經營。現已經營的,對現有庫存中符合品質安全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到一九八一年底售完為止,銷售不完的按質論價交市勞動用品公司收購。外地單位來京推銷勞動防護用品,均由市勞動保護用品公司統一接待,使用單位不得直接購買;使用單位確需外出採購勞動防護用品時,須經市勞動保護用品公司同意開具證明。否則,財務部門不予報銷,銀行不予劃撥貨款。
三、要實行以舊換新、調離收回、節約獎勵的辦法。企業回收的舊勞保用品,要搞好綜合利用,儘量為國家節省開支,需回交部分統一由物資回收部門收購。個人出售的各種勞動防護用品,信託、物資回收部門一律停止收購。對節約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個人,企業要給予表揚和適當獎勵。
四、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要嚴格執行供應政策,不斷改進經營作風,及時組織貨源,千方百計地保證需要,為用戶提供方便。供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一定要符合品質安全標準,在款式上要根據用戶需要,不斷改進創新,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要講究美觀適用,力求節約。對工作服,要逐步擴大量體裁衣、訂貨加工業務。為加強計劃管理,供應單位和用戶要逐步實行供需合同制度。
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國務院批轉商業部等部門關於整頓勞動防護用品經營和發放管理的報告的通知
國發〔1981〕68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商業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全國總工會《關於整頓勞動防護用品經營和發放管理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研究執行。
近幾年來,勞動防護用品的經營和發放管理比較混亂,不僅浪費了國家資財,增大了企業開支,而且助長了不正之風,影響了職工的團結,不利於生産的順利進行。勞動防護用品經營、發放、管理是一項政策性較強的工作,國家每年用於勞動防護用品的開支佔社會集團購買力百分之十以上,把這項工作搞好,對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支援生産、控制集團購買力,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各省、市、自治區要加強領導,並責成有關部門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經營和發放管理進行一次認真的檢查,切實加以整頓。在此基礎上,健全和建立必要的發放管理制度,合理組織經營,既能保證安全生産,又能節約開支。
國務院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關於整頓勞動防護用品經營和發放管理的報告
國務院:
一九六三年,勞動部根據國務院頒佈的《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制定了《國營企業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各省、市、自治區根據這一標準的發放原則和範圍制定了地區的統一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各地廠礦企業相繼建立了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制度。商業部門也相應成立了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商店)。勞動防護用品主要品種的生産和供應逐步納入了國家或地方計劃。粉碎“四人幫”以來,中央、國務院對職工的安全健康非常關心,多次作指示、發通知,對加強勞動保護工作提出了嚴格的要求。在中央、國務院的關懷下,各地普遍重視了這項工作,勞動防護用品的經營和發放、管理工作也得到加強和改進,對於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保證生産建設的順利進行,起到了積極作用。
但是,近幾年來,勞動防護用品的經營和發放管理仍然存在着一些混亂現象。據十幾個省、市的調查,不少工礦企業自行擴大發放範圍,任意提高發放標準,把發放防護用品當作福利待遇,求多、求高、求好。有的用呢絨、羊剪絨料制做工作服或防寒大衣;有的把勞動防護用品作為獎金髮放;有的違犯財經紀律,不堅持憑證限額購買的規定,見貨就抓,甚至用買來的布票購進民用服裝發給職工。天津市二輕局所屬紅星電鍍廠,無視國家有關規定,於一九八○年三月從百貨商店購買純毛華達呢三百七十一點三米,價值九千五百一十九元,作為“勞保工作服”發給全廠職工、幹部,每人分得二點八米,價值八十四元。該市化工局所屬試劑五廠,一九七九年因套購專項控制商品,濫發毛料,化工局黨委曾給予該廠主要負責人以撤銷黨內外一切職務的處分,並決定發給廠級領導幹部的毛料如數退回。但該廠對上述決定拖着不辦,除已撤職的廠長應退毛料款七十八元只扣款八元外,其他五個廠級領導幹部既不退物,也不扣款。尤為嚴重的是,該廠於去年六月又繼續違章套購滌卡上衣、花呢褲子,價值二萬餘元。類似情況,不少地方的工礦企業都時有發生。其後果是增加了矛盾,腐蝕了職工、幹部的思想,個別的還導致怠工鬧事,毆打管理幹部的事件。
出現上述混亂現象,在很大程度上同勞動防護用品的經營有關。原來勞動防護用品基本上都由專業商店統一經營,現在是多頭經營,爭攬生意。除了商業部門跨行業兼營和服裝工業部門自銷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比較嚴重外,還有一些集體企業和社隊企業,不顧國家對棉花、棉布實行統購統銷的政策規定,大量套取各種紡織原料和棉布,生産品質低劣的勞動防護用品(主要是工作服),自訂價格,用饋贈土特産品、提回扣、給“獎金”等不正當手段,四處推銷。這就使勞動防護用品的供應失去了必要的監督控制,給濫發勞動防護用品提供了條件。既不利於保質保量、統一籌劃保障工人安全生産的需要,又不利於節約開支、改善企業的經營管理。
據統計,全國用於勞動防護用品的開支每年約為十三、四億元,佔社會集團購買力百分之十以上,關係着一億職工的切身利益。為了進一步做好勞動防護用品經營和發放管理的工作,提出如下幾點意見:
一、恢復健全領發制度。各廠礦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領發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任意擴大範圍,增添項目,提高標準或改發高檔品種。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由各省、市、自治區統一管理。對用布量大的工作服等的發放標準,如需要修改補充,應報請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要堅持交舊領新、調離收回的制度,大力開展修舊利廢,做到物盡其用。企業財會人員對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要認真審核,嚴格控制,凡是超過發放標準的不準報銷。
二、統一經營渠道,充實經營網點。勞動防護用品有一定的供應對象和使用範圍,純屬集團購買商品,專業性和政策性都較強。應由國營商業的專業商店(包括專櫃)統一經營,其他行業、企業一律不得經營,已經營的要立即停止經營。各地信託、寄售、廢品商店應停止收購個人出售的各種勞動防護用品。外地單位推銷勞動防護用品,均由當地專業商店統一接待,使用單位不準直接購買。專業商店必須及時組織進貨,改進經營作風,千方百計地保證廠礦企業的需要。對專業商店經營成果的考核,應以嚴格執行供應政策,及時保證企業需要,幫助使用單位開展修舊利廢、節約使用為主要依據,不要單純以完成銷售、利潤指標為考核條件。上級單位在確定專業商店的計劃時,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做到積極可靠留有餘地,改變那種硬壓任務的做法,以保護企業、職工的積極性。
工商部門要密切配合,提高勞動防護用品的品質。不符合品質標準的産品,工廠不準出廠,商店不準經營。
三、嚴格財經紀律,認真執行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有關規定。廠礦企業購買勞動防護用品,要按年分季編制計劃,一式兩份,一份送當地控辦,一份送專業商店,並與專業商店簽訂供銷合同,由專業商店憑合同核實供應。使用單位確需外出採購勞動防護用品時,須經當地專業商店同意並出具證明,無證明者財務部門不予報銷,銀行不予劃撥結算。其中品質低劣,不能保證生産安全者,不準穿用。
四、加強領導,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各級有關領導部門要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經營和發放管理工作的領導,列入議事日程,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企業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和領發制度由企業後勤部門管理,安全技術部門和工會要充分發揮監督檢查作用,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的實施。工會組織要緊密配合行政領導,教育職工既要重視安全生産,穿用符合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又要發揚艱苦奮鬥的精神,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企業對管理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好的單位和個人,應予表揚,並給以適當的獎勵;對違法亂紀、嚴重浪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批評教育,屢教不改的要給予紀律處分。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援,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五、加強市場管理,取締倒賣勞動防護用品的違法活動。對投機倒把分子,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採取勸阻、批評教育、沒收物資或罰款等辦法,認真加以處理。
以上報告如可行,請批轉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研究執行。
商業部
財政部
國家勞動總局
全國總工會
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