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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2〕151號
  2. [發佈日期] 1982-12-2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八三年國庫券條例》和《國務院關於發行一九八三年國庫券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發[1982]15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市級各機關、團體,黨中央各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

  現將國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八三年國庫券條例》和《國務院關於發行一九八三年國庫券的通知》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現結合北京市具體情況補充通知如下:

  一、國家分配北京市一九八三年購買國庫券指標一億一千八百七十萬元。其中: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購買指標四千七百七十萬元;城鄉人民(包括中央在京單位的職工)購買指標七千一百萬元。根據國家分配的指標和各單位情況,分配給各單位的購買指標見附表。

  分配給各區、縣、局的購買指標,由各區、縣、局落實到基層單位;分配給中央在京各單位的購買指標,由中央在京各單位分配落實到所屬各基層單位。請各區、縣、局,中央在京各單位按市人民政府分配的購買指標,在二月中旬以前分配落實到基層,三月底前完成認購任務。

  二、分配市、區、縣屬國營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的購買指標,必須保證完成任務。購買國庫券主要用企業當年提取的折舊基金、利潤留成和企業基金中的生産發展基金、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稅後利潤以及各單位的預算外資金等。對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農村富裕社隊,一般不分配購買指標,可根據本單位的財力適當認購。各單位必須按《國庫券條例》的規定,于六月三十日前交款結束。

  三、對城鄉人民個人購買國庫券,採取合理分配和自願認購的原則。職工個人購買指標只分配到單位,農村社員購買指標只分配到社隊。考慮到目前農村經濟條件差別較大和農民負擔能力的實際情況,農村社員購買指標主要分配給比較富裕的社隊以及生産增加較多的專業戶,可以結合年終分配進行,採取邊動員、邊認購、邊交款的辦法。各單位和社隊根據分配指標,動員群眾,自願認購。對城市街道居民和貧困的社隊等沒有分配指標,可自願認購。各單位推銷國庫券要堅決防止按人頭平分和強迫命令的作法。各級領導機關必須深入宣傳發行國庫券的政治意義和經濟意義,認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發動群眾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積極購買,保證完成國家分配的由個人購買的指標。城鄉人民個人購買國庫券,要按照《國庫券條例》規定,于九月三十日前交款結束。

  四、根據國務院通知要求,市人民政府成立北京市國庫券推銷委員會,由郭獻瑞同志任主任委員,張彭、劉汝明、甄樹德同志任副主任委員,市計委、市經委、市建委、市進出口委、市科委、市財辦、市外辦、市農辦、市文教辦、市總工會、市婦聯、團市委,市委宣傳部、統戰部、政法委員會,市財政局、市人民銀行以及中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單位的領導同志參加。北京市國庫券推銷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電話:89.0161轉288號分機),甄樹德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王乃武、霍向倫同志任辦公室副主任。

  各區、縣人民政府也要相應成立國庫券推銷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區、縣財政局);市屬各主管部門成立國庫券推銷領導小組,由一名領導同志負責,下設辦事機構(設在財務處);各基層購買單位,要指定一名領導主抓國庫券推銷和購買工作,由財務部門具體辦理。請中央在京單位也成立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請各區、縣、局,中央在京單位,于一月底以前將推銷委員會、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聯繫人的電話、地址,送北京市國庫券推銷委員會辦公室。

  國務院決定繼續向城鄉人民發行國庫券,這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較強,又具有重大政治意義和經濟意義的工作,各級領導,必須親自抓,深入廣泛地宣傳動員,報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宣傳部門,要大力協助,配合國庫券的發行做好宣傳發動工作,以確保國家分配我市國庫券推銷工作的順利完成。

  有關國庫券發行、認購、交款工作的具體事項和財務會計手續,由財政局和市人民銀行另行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八三年國庫券條例(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

國發[1982]123號

  第一條  為了適當集中各方面的財力,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確定發行一九八三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

  第二條  國庫券的發行對像是:國營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企業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機關、團體、部隊、事業單位和農村富裕社隊;城鄉人民個人。

  第三條  國庫券發行的數額由國務院確定,並從當年一月一日開始發行。交款期限,單位交款六月三十日結束,個人交款九月三十日結束。

  第四條  國庫券的利率,單位購買的,年息定為百分之四;個人購買的,年息定為百分之八。

  國庫券計息,一律從當年七月一日算起,提前交款的不貼息。

  國庫券利息在償還本金時一次付給,不計複利。

  第五條  國庫券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單位購買的,發給國庫券收據,可以記名,可以挂失;個人購買的,發給國庫券。國庫券票面額,分為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四種。

  第六條  國庫券的還本付息,自發行後的第六年起辦理。個人購買的,一次抽籤,按發行額分五年作五次償還,每次償還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單位購買的,不舉行抽籤,按單位購買總額平均分五年作五次償還。

  第七條  國庫券的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所屬機構辦理。

  第八條  國庫券籌集的資金,由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和綜合平衡的需要,統一安排使用。

  第九條  國庫券不得當作貨幣流通,不得自由買賣。

  第十條  偽造國庫券或破壞國庫券信用者,依法懲處。

  第十一條  國庫券條例的解釋,授權財政部辦理。

  國務院        

  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國務院關於發行一九八三年國庫券的通知

國發[1982]144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適當集中各方面的財力,加速能源、交通等重點建設的發展,國務院決定,一九八三年繼續發行國庫券,總額仍為四十億元。分配給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購買十八億元,比上年減少二億元;動員城鄉人民購買二十二億元,比上年增加二億元。各級政府要在總結過去發行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把一九八三年國庫券的發行工作做得更好。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認真做好宣傳動員工作。要説明我國當前財政狀況雖有明顯好轉,但資金不足,財力分散,仍然是經濟工作中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出路,在於努力發展生産,厲行節約,提高經濟效益;同時需要採取適當方式,向各單位和城鄉人民籌集一部分資金。近幾年來,城鄉人民收入有了顯著提高,儲蓄存款大幅度增加,説明繼續向城鄉人民發行一定數量的國庫券,是完全有條件的。各地要結合學習和宣傳黨的十二大和五屆人大五次會議的精神,認真做好發行國庫券的宣傳動員工作,使廣大群眾進一步認識認購國庫券的政治意義和經濟意義。要通過國庫券的推銷工作,把廣大群眾為實現黨的戰鬥任務的熱情,同支援國家建設的實際行動結合起來。我們只有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完成和超額完成國家確定的發行任務才有保證,切不可因為有了去年發行的經驗而掉以輕心。

  二、堅持合理分配和自願認購的原則。一九八三年向城鄉人民發行的國庫券,國家已向各省、市、自治區作了分配。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城鄉人民的經濟能力,區別不同情況,進行合理分配,不要簡單地平均分配。對農村,應當主要分配給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富裕地區和城鎮郊區以及生産增加較多的專業戶。貧困社隊自願認購的,不加限制,但一般不要分配任務。無論哪個地區,都必須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堅持自願購買的原則。不要按人頭平分,更不準搞硬性攤派和強行扣款。

  這次向城鄉人民發行國庫券,除部隊系統外,一律按地區進行分配。全國城鎮職工和農村社員,不論屬於哪一級單位,哪個社隊,一律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統一分配,由各單位和社隊的領導向群眾進行動員,組織認購工作。各地報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宣傳部門要配合國庫券的發行,進行宣傳動員工作。

  三、關於發行國庫券的組織領導工作,可參照前二年的辦法進行。有關國庫券發行、認購、交款等工作,仍由財政部和人民銀行具體部署。

  國務院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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