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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2〕23號
  2. [發佈日期] 1982-02-2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一九八二年四號、二十九號文件制止亂佔濫用耕地加強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

京政發[1982]2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批轉第二次全國農村房屋建設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和《關於發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的通知》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我國人多地少,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是我們的重大國策。北京是大城市小郊區,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突出。解放以來,隨着城鄉建設的發展,郊區耕地面積已被佔去了百分之三十。如果我們對建設用地不嚴加控制不僅影響農業生産,危害首都建設的全局,而且必將帶來難以彌補的災難性後果,貽害子孫後代。然而,近年來,本市亂佔濫用土地的現象相當嚴重。一九八一年四月十七日國務院關於制止農村建房侵佔耕地的緊急通知,市政府曾以京政發〔1981〕57號文件轉發,要求郊區各區、縣立即傳達到農村社隊,向農村廣大幹部、群眾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教育,堅決貫徹執行。許多區、縣雖然做了不少工作,但是農村建房亂佔濫用土地的現象並未制止,甚至某些不正之風有進一步的發展。一些農村社員蓋房佔地過多,許多社隊建房和興辦企事業,大手大腳,隨意佔用良田;不少機關、廠礦、企事業單位,以高價、聯營、交換等種種手段非法購買、租用農村土地,或以購租房屋的方式非法佔地,有的社隊竟以此牟取暴利。對此,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批轉的第二次農村房屋建設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和最近發佈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採取果斷措施,堅決剎住這股歪風。市政府決定:

  一、凡未按市政府原規定程式批准的建設佔地,不論其用途如何,都屬非法佔地。對非法佔地尚未施工或正在施工以及竣工後尚未使用的,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一律凍結、停工、停用,聽候處理。

  二、國務院發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和本通知發佈後,繼續搞非法佔地,按以下原則處理:

  1、對買賣、租賃土地的,收回土地,沒收全部價款和租金,並對雙方作罰款處理。對雙方的直接負責人和主要當事人給以行政處分和罰款。對買賣、租賃土地從中漁利情節嚴重的為首分子,要追究法律責任。

  對以買賣、租賃房屋的方式變相買賣、租賃土地的,除按上述原則處理外,其房屋由所在縣、區政府沒收。

  2、社隊集體建房和興辦企事業非法佔地,要拆除建築物,恢復地貌,或由縣、區政府沒收其房屋。對社隊直接負責人,要給予處分和罰款。

  3、對社員非法佔地建房的,要責令拆除,或收歸集體所有。幹部利用職權,非法佔地建房,包括給子女建房,不僅要沒收其房屋,而且要給以處分。

  三、對一九七九年中央《關於加快農業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草案)》和《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試行草案)》發佈以來非法佔地的情況,由各縣、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在四月底以前普遍進行一次檢查清理,區別情況,進行處理。

  四、今後,要有領導、有規劃地進行村鎮建設。社員建房和社隊集體以及企事業,包括聯營企業建房用地,都要從嚴控制。要在全社、全隊統一規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閒地,山區、半山區應因山就勢,充分利用山坡荒地,提倡舊村改建、舊址翻建,有條件的地方儘量蓋樓房,結合沼氣、太陽能利用等內容,建設新農村。

  社員建房的宅基地標準:近郊區和人多地少的其他地區,一般每戶最多不超過二分五厘,遠郊區和每人平均耕地較多的地區,一般每戶最多不超過三分地。各地的具體標準,由各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耕地與人口的情況規定。

  分配給社員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社員只有使用權,不準出租、買賣和轉讓,不準在自留地上建房。

  社員的自留地和平原社隊的耕地,今後都不準改種果樹。

  五、一切建房佔地,都要嚴格執行審批手續。

  社員建房佔地,要經生産隊、生産大隊、公社逐級審查後,報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利用舊址不新佔地的,由公社批准。

  農村社隊集體及其企事業建房佔地,要經縣、區村鎮建設和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查,縣、區政府簽注意見後,報市政府農辦批准。其中位於近郊區的,還需先經市城市規劃局審核。

  在京一切機關單位建房佔地,包括國營和縣級以上的集體企事業與社隊聯營的單位建房佔地,都要嚴格遵守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辦法和北京市城市建設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按照程式,辦理有關申報批准手續。禁止私自向農村社隊租買土地,或以購買社隊和社員房屋為藉口,變相租買土地等錯誤做法。

  以上決定,請各縣、區和各單位認真執行。請中央在京單位和市屬各單位主動檢查本單位、本系統非法佔地問題,並積極配合有關縣、區做好處理工作。

國務院批轉第二次全國農村房屋建設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

國發〔1982〕4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家建委、國家農委報送的《第二次全國農村房屋建設工作會議紀要》,現發給你們,請研究執行。

  農村房屋建設,是關係八億農民切身利益和改變農村面貌的一件大事。隨着農村經濟的不斷發展和農民生活水準的逐步提高,廣大農民不僅要求改善居住條件,而且要求改善生活服務條件、環境條件,增設商業、文化、衛生、公用福利等各種設施。形勢的發展,要求把農房建設工作擴大到有規劃地建設村莊和集鎮上來。對於這種新的形勢,各級政府要有充分的估計,要有一個設想,從農村發展的全局出發,把村鎮規劃和建設擺上議事日程,認真加以研究,作出部署,定期檢查。特別是縣一級政府要在抓好農業生産的基礎上,抓好村鎮建設,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組織領導,切實搞好規劃,要十分珍惜和節約用地,制止亂佔濫用耕地的現象。主管村鎮建設的部門、農業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大力協同,充分調動社隊和廣大農民的積極性,依靠農民自己的力量,在統一規劃下,逐步把我國現在還比較落後的村鎮建設成為現代化的、高度文明的社會主義新村鎮。

  國務院        

  一九八二年一月七日    

第二次全國農村房屋建設工作會議紀要(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經國務院批准,國家建委、國家農委於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十九日,在北京召開了第二次全國農村房屋建設工作會議。參加會議的有各省、市、自治區建委、農委、農業廳(局)和部分地、縣的負責同志,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代表,共三百多人。會議期間,萬里副總理到會作了重要講話。

  這次會議,是在我國國民經濟開始穩步發展,農村經濟一馬當先、方興未艾,農房建設進入一個新階段的情況下召開的。主要任務是:以趙紫陽總理在五屆人大四次會議上提出的經濟建設十條方針作指導,認真研究目前農房建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總結交流各地的好經驗、好做法,討論如何進一步從方針政策、組織領導、規劃建設和管理法規等方面採取措施,剎住亂佔濫用耕地之風,實行綜合開發、綜合建設,把農房建設引向有領導、有規劃、有步驟地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軌道。到會代表圍繞中心議題,暢談了當前農村的大好形勢,肯定了近年來農房建設取得的成績,並針對存在的問題和今後搞好村鎮建設提出了意見。現綜合紀要如下:

(一)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着黨的政策的落實,生産責任制的推行,多种經營的發展,農業連年豐收,廣大農民收入普遍增加,迫切要求改善居住條件,增加文化、福利設施。許多地方幾乎是“家家備料,村村動土”,建房規模之大、發展之快,是建國以來所沒有的。一九七八、一九七九兩年,全國農村建房約四億平方米;一九八○年一年,建房約五億平方米;一九八一年預計可達六億平方米以上。現在,不但比較富庶的地區在建,就是原來經濟條件比較差的蘇北、皖北、豫東、魯西、甘肅、陜北等地區也開始在建。新建的農房,磚房、瓦房、樓房增多,有的還採用了混凝土小構件和鋼屋架、鋼門窗。各地在新建、改建住房的同時,還興建了大量社隊企業以及許多衛生院、中小學、文化站、廣播室、電影院、放映場等,不少地方還發展了自來水和沼氣。一些規劃和佈局比較合理、設施比較齊全的新村鎮已經在不少地區出現。這些情況,生動地反映了我國農村經濟形勢日益好轉的興旺景象。

  會議認為,一九七九年十二月,由國家建委、國家農委等五個部門聯合召開的第一次全國農村房屋建設工作會議,重申農村住房屬於生活資料,産權應當歸社員個人所有,社員自建自用完全合法。會議強調對農房建設工作態度要積極,步子要穩妥,不要大哄大嗡,並提出了“全面規劃、正確引導、依靠群眾、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逐步建設”的方針。這是符合黨的三中全會精神的,對指導農村房屋建設起了積極的作用。兩年來,許多地方在當地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清理了左的思想影響,做了比較妥善的安排和部署。現在絕大多數省、市、自治區已建立了農房建設專管機構,積極開展了工作,抓了新村試點,組織了設計競賽。國家和地方在技術、物資方面,也給予了支援。廣大群眾在實踐中,創造了多種多樣的建房方式,有的是社員自己建,有的是群眾互助建,也有的是由社隊集體建,分配、出租或賣給社員。而最普遍最受群眾歡迎的是自建公助方式,即由社員自己集資、備料,社隊根據集體的經濟條件,在資金、材料、人力、運輸等方面給予不同程度的支援,新建的房屋産權歸社員所有,既符合我國現階段絕大多數農村的經濟發展水準,也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這些實踐經驗,對指導今後村鎮建設仍有重要作用。

(二)

  到會代表普遍反映,黨中央、國務院體察民情,順乎民心,要求把農村建設這件關係億萬農民切身利益和改變我國廣大農村面貌的大事抓好,具有深遠的意義。有些地方的領導同志,親自過問農房和村鎮建設,把這項工作擺上了議事日程。但是,從多數地區的情況來看,同中央的要求還有很大的距離。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一、領導落後於形勢。我們許多同志,對農房建設出現的新形勢估計不足,認識不夠,認為農民祖祖輩輩蓋房子,都是自己蓋自己住,不花國家錢,何必去管它。特別是縣一級沒有主管機構,很多地方對建房佔地基本上處於無人管的狀態,普遍發生了亂佔濫用耕地的嚴重情況。

  二、不正之風突出。某些縣、社領導幹部帶頭侵佔國家、集體和群眾的人力、財力、物力,多佔地、佔好地修建私人住宅;或受賄、徇私舞弊,為別人違法建房開放綠燈;個別縣的科局以上幹部採取各種非法手段修建單門獨院,有的建房面積多達四百九十二平方米,佔地達八百四十三平方米。這種嚴重情況,在國務院發出《關於制止農村建房侵佔耕地的緊急通知》(國發〔1981〕57號文)和胡耀邦同志批示要發動群眾起來監督各級幹部的不法行為之後,仍然沒有得到制止。

  三、規劃工作跟不上。現在只有少數地方的農房和村鎮是按規劃進行建設,絕大多數是社員願在哪建就在哪建,住房七零八落,有的地方社員蓋房,佔地多達三、四畝,村莊成倍擴大,不僅浪費了大量耕地,而且給生産、生活造成長期不便。

  四、建設法規不健全。社員宅基地的標準如何確定,“專業戶”生産場地怎麼合理解決等問題,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加上各項建設用地缺乏嚴格的審批手續,結果各行其是,有的社隊企業隨意劃地段、圈大院,多佔少用、佔而不用。不少地方把磚瓦廠建在耕地上,就近挖田取土,浪費土地等等。由於建設法規不健全,也造成很多矛盾和糾紛。

  五、建築材料短缺。現在社員蓋房子,市場上很難買到材料,只好想方設法,到處找,到處挖,以至濫伐樹木,挖土毀田,破壞資源。

  對於以上問題,必須採取有力措施,堅決加以糾正和解決。

(三)

  會議認為,目前農村經濟的迅速發展,給我們提出了如何搞好村鎮建設這樣一項新的任務。對此,必須充分估計,正確引導,要有個總的設想,避免陷於盲目性。全國現有的五百多萬個村莊、五萬多個集鎮,今後將在發展生産的基礎上,繼續改建、新建大量住房,以及相當數量的生活服務設施、文化福利設施和各種公用設施。這是一個規模空前的大建設。我們應當從農村建設的全局出發,在農業區劃的基礎上,對山、水、林、田、路、村進行全面規劃,並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和縮小城鄉差別的要求,使村鎮的住房建設同生産、文教、衛生、商業、服務等設施的建設相結合,做到佈局合理、交通方便、環境優美、各具特色,逐步把我國現在比較落後的村鎮建設成為現代化的、高度文明的社會主義新村鎮。

  總結多年來正反兩方面的經驗,今後村鎮建設的指導思想應當是:在黨的統一領導下,充分調動農村社隊和廣大農民的積極性,走自己動手、建設家園的路子。要堅持在生産發展的基礎上,正確處理生産和生活的關係,量力而行,循序漸進,逐步建設;要堅持全面規劃,合理佈局,節約用地,充分利用舊村,統籌安排住房和各項設施的建設;要堅持因地、因時、因事制宜,確定建設規模、建房方式和建築形式,不要一刀切,一個樣;要堅持群眾路線,採取正確指導、典型引路的辦法,十分注意經濟效益,不搞強迫命令,不搞形式主義。

  第一、切實加強領導,把村鎮建設擺上議事日程。應當看到,搞好村鎮建設,是一項意義重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廣大村鎮既是億萬農民生活的場所,又是農工副業的生産基地,有計劃、有步驟地把它們建設好,對於活躍農村經濟,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安排村鎮各項設施的建設,又涉及農村各行各業,如何通觀全局,權衡利弊,區分緩急,協調發展,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因此,需要各級政府認真把這件大事抓起來,並指定一位主要領導同志負責,及時解決工作中的問題。建議一九八二年各縣的人民代表大會,都把村鎮建設問題作為一項主要議題,討論一次,作出決定,監督實行。

  第二、抓緊制訂村鎮建設法規,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各地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對社員宅基地、“專業戶”生産場地、社隊企業和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以及規劃設計審批制度、各項建設管理辦法等,都要儘快作出規定。這次會議討論修訂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經批准下達試行後,在村鎮建設用地方面就基本上有了章法。各地還可以結合當地的具體情況,制定一些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以便把村鎮建設的一套法規逐步建立健全起來。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對社員宅基地的標準,可根據山區、丘陵、平原、牧區、城郊、集鎮等不同情況,分類規定控制指標。縣級人民政府按規定的控制指標,根據當地的人口、土地、家庭副業、民族習俗等,具體確定當地宅基地的面積,並報上級政府備案。社員建房和村鎮建設用地,必須履行申請審批手續。集體劃給社員的宅基地,社員可長期使用,所有權仍歸集體,嚴禁買賣、出租和違法轉讓。社員不得在自留地(山)、飼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房、開礦、葬墳和毀田打坯、燒磚瓦。

  第三、大力抓好村鎮規劃,合理安排各項建設。現在,有些地方雖然已經出現了一些規劃和建設都比較好的新村鎮,但從全國來看,絕大多數地方還沒有把規劃工作抓起來。會議要求,從現在起,發動各地用二、三年時間,分期分批把村鎮規劃搞出來,並於一九八二年開展一次村鎮規劃競賽,評選優秀方案,推動這項工作。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社隊土地利用規劃要先行一步,合理確定村鎮布點。編制村鎮規劃要做好調查研究,充分利用農業資源調查和農業區劃的成果,弄清當地自然資源、氣象、水文、地質和社會經濟狀況;要實行遠近期結合,以近期為主;要重視技術經濟分析,進行不同方案的比較。規劃可以先粗後細,首先解決合理佈局、控制用地的問題,然後再進行詳細的規劃。這件事辦好了,就為全國的村鎮建設奠定了一個好的工作基礎。

  第四、注意節約用地,堅決剎住亂佔濫用耕地之風。我國人口眾多,耕地較少,隨着人口的增長和建設事業的發展,這個矛盾將越來越尖銳。一九五七年以來,我國耕地凈減一億八千萬畝,每年減少的耕地相當福建一個省的耕地面積。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們的國策。會議建議,一九八二年上半年,各地都要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普遍進行一次農村建房亂佔濫用耕地情況的檢查。對檢查出來的性質惡劣、影響很壞的事件,要嚴肅處理。特別是對各級領導幹部利用職權,侵佔耕地為自己和子女建私房的,要會同黨的紀律檢查部門從嚴查處,有的不僅要沒收私房,而且要繩之以法。

  第五、搞好建築設計、施工,為廣大農民服務。各地建築設計單位,要積極承擔農村住宅建築、公共建築和生産性建築的設計任務。特別是縣(旗)設計室(組),要面向農村,為村鎮建設服務。要編制一些通用設計,供農村選用。農房設計不僅要做到適用、經濟、美觀,而且要體現地方色彩、民族特點、鄉村風貌,注意抗震、防洪、防風、防火,逐步形成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築風格。

  縣裏的施工企業要積極承擔村鎮建設任務;農村建築隊要專門為社員蓋房,可以在隊裏以工分形式取酬,也可以按面積收取一定費用。要破除迷信,移風易俗,反對蓋房請吃請喝,鋪張浪費。

  第六、積極培養專業人才,壯大村鎮建設技術力量。搞好村鎮規劃與建設,沒有一批專業的技術力量是不行的。現在從事村鎮建設的技術力量非常薄弱,要採取積極措施加以解決。一是調查登記本縣、本公社的建築技術人才和能工巧匠,把他們組織起來,擔負農村建設任務。二是從現有設計、施工單位中,抽調少數技術人員作骨幹,帶出一支技術力量來。三是在有關的大專院校和農業中學中,增設村鎮規劃建設的專業和課程。四是選拔一批農村高中畢業生,送到規劃、設計、施工單位和大專院校代培代訓。五是地、縣辦短期培訓班或建工學校,積極培養人才。從長遠看,在全國逐步形成一支村鎮規劃設計的研究力量,也是很有必要的。

  第七、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努力搞好農村建築材料的生産和供應。農村建設所需的建築材料,數量極大。而目前可能供應的玻璃、水泥、木材的數量有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解決這個問題,要採取多種途徑。首先,要依靠群眾,自力更生,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山區提倡多用石材,黃土高原提倡搞窯洞和土坯之類的生土建築,城市郊區提倡利用爐渣、粉煤灰等工業廢料作建築材料。還要發動社員植樹造林,增加木材資源。其次,要挖掘現有建材企業和社隊企業的潛力,增産玻璃、水泥和鋼材。再次,要大力發展代用材料,積極推廣鋼筋混凝土農房構件和鋼屋架、鋼門窗,以鋼代木,節約木材。

  國家補助用於生産鋼筋混凝土構件的鋼材和建農房用的玻璃,由歸口的建材主管部門會同村鎮建設、物資、供銷等有關部門商定分配方案,聯合下達。經銷和供應的辦法,由地方確定。要減少中間環節,薄利多銷,專材專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搞好村鎮建設關鍵在縣一級,要做到事情有人管,工作有人抓。目前縣一級政府已有建委或建設局的,要把村鎮建設作為主要任務擔當起來,沒有的,要在現有機構中調整解決主管村鎮建設的機構,主要抓好六件事:(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政策法令;(2)抓好村鎮規劃設計工作;(3)管理村鎮內的建設用地;(4)組織村鎮各項工程施工;(5)負責技術力量培訓;(6)搞好建築材料分配。公社和縣轄區也要有專人抓村鎮建設工作。中央、省、地負責村鎮建設的機構要精幹,主要是了解情況,掌握政策,組織試點,總結交流經驗。

國務院關於發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的通知

國發〔1982〕29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給你們,請即研究貫徹執行。

  為了使《條例》儘快落實到基層,望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抓緊時間研究制定實施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對村鎮建房用地限額和省、地、縣三級具體審批許可權等問題作出規定,並督促所屬縣級人民政府及時訂出具體宅基地面積標準,抓緊進行村鎮規劃(規劃可先粗後細,首先解決合理佈局、控制用地問題),迅速建立起村鎮建房審批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人管理,堅決剎住亂佔濫用耕地之風。在這個《條例》發佈以前發生的強佔耕地建房、買賣出租建房用地事件,應參照《條例》有關規定嚴肅進行處理。

  國務院        

  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    

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經濟合理利用土地,防止村鎮建房亂佔濫用耕地,保障農業生産的發展和適應農村建設的需要,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農村村莊和集鎮。縣城和設鎮建制的鎮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我國人多地少,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們的國策。村鎮建房必須統一規劃、節約用地,凡能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凡能利用坡地、薄地的,不得佔用平地、好地、園地;凡是就地改造的,應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鎮空閒地。

  第四條  農村人民公社、生産大隊、生産隊的土地,分別歸公社、大隊、生産隊集體所有。社員對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飼料地和承包的土地,只有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的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飼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房、葬墳、開礦和毀田打坯、燒磚瓦等。

  嚴禁買賣、出租和違法轉讓建房用地。

  第五條  在村鎮內,個人建房和社隊企業、事業單位建設用地,都應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查、批准的手續。任何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佔地建房、進行建設或越權批准佔用土地。

  全民所有制單位,包括同社隊聯營的企業在內,其建設用地,應按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規定辦理。非農業人口興辦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建設用地,參照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規定辦理。

第二章  統一規劃

  第六條  村鎮建房,應當在村鎮規劃的統一指導下,有計劃地進行。為了適應建房的需要,規劃可以先粗後細,首先解決合理佈局、控制用地的問題,然後進行詳細的規劃。

  第七條  村鎮規劃,應充分利用農業區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成果,在確定的村鎮用地範圍內,按照因地制宜、節約用地、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合乎衛生、綠化環境的要求,合理安排社員的宅基地和公共建築、生産建築、公用設施、場院、道路、綠化等用地。

  位於城市規劃範圍內的村鎮,應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制訂村鎮規劃。

  第八條  村莊規劃由生産大隊制訂,集鎮規劃由公社制訂,經社員代表大會或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分別報公社管理委員會或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後的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如需修改,應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三章  用地標準

  第九條  社員建房用地,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山區、丘陵、平原、牧區、城郊、集鎮等不同情況,分別規定用地限額,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用地限額,結合當地的每人平均耕地、家庭副業、民族習俗、計劃生育等情況,規定宅基地面積標準。

  第十條  村鎮內宅基地、公共建築、公用設施、道路、綠化等各項用地面積,應有個合理的比例。各項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各地農村特點研究制定。

  第十一條  農村社隊企業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由省級社隊企業主管部門根據不同行業和生産規模,分別規定用地限額,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行。

  第十二條  集鎮內非農業戶建房用地的面積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參照當地城鎮居民的平均居住水準作出規定。

第四章  審批制度

  第十三條  審批村鎮建房用地,以村鎮規劃和用地標準為基本依據。

  第十四條  農村社員,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職工和軍人,回鄉定居的華僑,建房需要宅基地的,應向所在生産隊申請,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生産大隊審核同意,報公社管理委員會批准;確實需要佔用耕地、園地的,必須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後,由批准機關發給宅基地使用證明。

  第十五條  由於買賣房屋而轉移宅基地使用權的,應按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查、批准手續。

  出賣、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社員遷居並拆除房屋後騰出的宅基地,由生産隊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六條  農村社隊企業、事業單位申請建設用地,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省、地、縣三級的具體審批許可權和土地補償的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佔用土地的品質、數量等具體情況作出規定。

  社隊企業、事業單位申請建設用地,必須送交縣級以上業務主管機關批准的建設項目文件和建設項目佔地平面圖。如果是公社、生産大隊佔用生産隊土地的,還須送交雙方簽訂的土地補償協議書。如果是有污染的建設項目,還須送交治理方案。

  第十七條  對興辦磚瓦廠的用地申請,應嚴格審批。磚瓦廠應充分利用不宜種植的土丘、山坡等地取土,不得佔用耕地。確需佔用少量耕地取土的,必須有恢復種植或用於其他生産的切實措施。

  第十八條  集鎮內非農業戶建房需要用地的,應提出申請,由管理集鎮的機構與有關生産隊協商,參照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獎懲

  第十九條  建設新村和改造舊村騰出耕地用於農業生産的,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的規定,從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農業稅三年到七年。

  第二十條  未經批准擅自佔用集體土地建房或進行建設的,限期將土地退回集體,並處以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對於社隊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還應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建房或建設用地超出批准數量的,批准後佔而不用的,限期將土地退回集體。

  第二十一條  出賣或出租建房用地的,限期將土地退回集體,沒收全部所得款項,並處以罰款。對於社隊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還應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社隊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在審批建房用地方面,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打擊報復的,應根據情節,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農村專業戶和集鎮非農業個體經營戶的生産和商業性房屋建設用地的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制定。

  第二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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