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1]2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根據黨的三中全會關於“社員自留地、家庭副業和集市貿易是社會主義經濟的必要補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亂加干涉”的政策規定,北京市城、近郊區先後開設了四十一處農貿市場,遠郊縣開設了六十六處農村集市貿易。城市農貿市場和農村集市貿易的成交額不斷上升,去年全年,城市農貿市場成交額四千零七萬元,比上年增長三點七倍;農村集市貿易成交額二千四百五十五萬元,比上年增長一點七倍。城市農貿市場和農村集市貿易促進了農副業生産的發展,活躍了城鄉物資交流,方便了人民生活。實踐證明,開放城市農貿市場和農村集市貿易符合現階段我國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是完全正確和必要的,得到了廣大群眾的擁護。
為進一步搞好城市農貿市場和農村集市貿易,使它在國家各項經濟政策和國營經濟領導下,作為國家市場的補充更好地發揮積極作用,市政府同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訂的“城市農貿市場管理”和“農村集市貿易管理”兩個試行辦法,並通知如下:
一、城市農貿市場和農村集市貿易是我國社會主義統一市場的組成部分,開放城市農貿市場和農村集市貿易是國家的一項長期的經濟政策,要繼續搞活管好。為了加強領導,市政府決定由副市長王純、陸禹、郭獻瑞,副秘書長彭城、楊冠飛五同志負責對城市農貿市場和農村集市貿易的領導,各區、縣人民政府也要指定有關負責同志主管這項工作。城市農貿市場和農村集市貿易的建設和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區、縣人民政府和規劃、公安、環衛、衛生、市政、商業、供銷、糧食、稅務、計量等有關部門,分工協作,各司其職。
二、要根據中央書記處關於首都建設方針的四項指示精神,對城市農貿市場以及與其有關的市容衛生和交通道路等,統籌兼顧,全面安排,做到既佈局合理,方便群眾,又不影響市容衛生和交通安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會同規劃部門和城、近郊區人民政府及早做出城市農貿市場的建設規劃,並逐步落實。對遠郊縣的農村集市貿易也要統籌安排,合理佈局。
三、要搞好對城市農貿市場和農村集市貿易的管理、服務工作,努力為市場群眾交易創造方便條件,切實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亂”。當前的重點是加強市場管理,打擊投機倒把和走私活動,保護合法交易,取締非法經營;加強治安管理,建立健全治安聯防小組,打擊流氓盜竊、哄搶、銷贓等犯罪活動;加強衛生管理,搞好市場環境衛生,防止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的傳播,保護人民健康;加強計量管理,保護群眾的利益。
請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接此通知後,認真研究,遵照執行。
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城市農貿市場管理試行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生産,活躍城鄉經濟,方便群眾生活,維護好首都的市場秩序、交通秩序、市容衛生和社會治安,把城市農貿市場管理好,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農貿市場是集市貿易的一種形式,是我國社會主義統一市場的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經濟的必要補充。開放城市農貿市場,是國家的一項長期的經濟政策。
城市農貿市場,有促進農副業生産發展,活躍城鄉物資交流,改善城市副食供應,補充國營商業不足的積極作用,也有衝擊國家計劃市場、滋長投機倒把的消極因素。要充分發揮它的積極作用,限制它的消極因素。
對城市農貿市場必須加強領導和管理,堅持“管而不死,活而不亂”的原則,把國家的行政管理、國營商業的經濟領導和對群眾的社會主義教育密切結合起來,按照客觀經濟規律搞活管好。既要反對限制過嚴,管理過死,阻礙正當經營,又要反對放任自流,衝擊國家計劃和市場物價,影響市場秩序和市容觀瞻。
二、上市商品和參加交易活動人員的範圍
第三條 社員個人的農副産品,允許上市出售。但棉花(包括土布、土線)只準賣給國家,不準上市。有交售任務的,必須保證完成交售任務。凡上市出售個人的農副産品,要持有生産大隊的證明。
第四條 社隊集體的一、二類農副産品,在完成國家收購任務以前,不準上市出售,也不許把集體産品分給個人出售。完成國家收購(包括超購)任務後,可以上市。棉花(包括土布、土線)不準上市。屬於三類農副産品,在保證完成國家收購任務和履行合同的前提下,都可以上市。國家另有專項規定的統一收購物資(如商品菜、西瓜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社隊出售上述允許上市的一、二類農副産品,要憑區、縣級收購單位的證明,出售三類農副産品憑公社的證明。
第五條 國營農場生産的農副産品,在保證完成國家收購任務和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可憑區、縣級收購單位或市農場管理局的證明,在本市農貿市場出售。但糧、棉、油只準賣給國家,不準上市出售。
第六條 農村社隊集體憑公社或生産大隊證明,可以販運本社隊和附近社隊完成國家收購任務和履行議購合同後多餘的國家不收購的二、三類農副産品,到農貿市場出售。但不準販賣一類農副産品。
第七條 社員經過生産隊同意,在不影響國家收購任務完成的前提下,持生産大隊證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營業執照,可以從事個人力所能及(肩挑、手提、人拉、自行車馱)的、允許上市的農副産品的販運活動。
第八條 本市集體商業和有證商販,按批准的經營範圍,到農村和農村集市採購農副産品,運到城市農貿市場出售,需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遵從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為了補充城市國營飲食業的不足,根據市場需要,經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允許城市街道集體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和衛生部門發給的衛生合格證,到農貿市場經營飲食業。
第十條 社隊企業在完成國家收購任務和履行合同任務後剩餘的三類日用工業品,以及個體有證商販經批准經營的日用小商品,也可到農貿市場出售。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在農貿市場購買農副産品,要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不得與民爭購,不準高於集市價格採購。
第十二條 活豬、活狗、活羊、活兔等家畜,有毒、有害、腐爛變質和污穢不潔的食品及飲料,砸炮、拉炮、甩炮、花炮等危險品,廢舊有色金屬,金銀和金銀製品,珠寶、翠鑽,古董、字畫,文物商品以及迷信品、違禁品、外國貨和各種照片,都不準在農貿市場出售。禁止在農貿市場行醫賣藥。
第十三條 不準買賣糧票、布票等計劃供應票證。不準以計劃供應票證換取商品。在農貿市場買賣糧食也不準使用糧、面票。
第十四條 不準弄虛作假,以次頂好,以假充真,摻雜使假,短尺少秤等欺騙群眾。不準坐地收購,轉手倒賣。不準從國營和集體商店以零售價格套購商品、轉手加價出售。
堅決打擊欺行霸市、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投機倒把活動。
三、國營和供銷合作社商業的經濟領導
第十五條 國營和供銷合作社商業,在必要時,可以按各自的經營範圍參加農貿市場的交易活動,開展議購議銷,吞吐商品,調節供求,平抑物價,運用經濟手段發揮國營經濟的領導作用。
四、服務與管理
第十六條 農貿市場要合理佈局,固定場地,既要方便群眾買賣,又不影響交通和市容觀瞻。交易活動要在指定的場地進行,不準在場外交易。
第十七條 城市農貿市場建設要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先逐步建設一些簡易棚、售貨臺和剩市商品寄存處,然後再根據規劃安排,有計劃地建設永久性的室內商場。
第十八條 要搞好農貿市場場地的衛生。出售食品、肉食、熟食品、飲料必須經過衛生部門檢驗,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的方準上市。
第十九條 農貿市場交易價格,由買賣雙方合理議定。為了便於群眾協商議價,對某些主要商品,要公佈市場上前一天或近期的成交價格。
第二十條 農貿市場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市場管理制度,做好市場的管理服務工作,搞好分行劃市,設置公平秤、飲水處、急救藥品,並協助推銷商品。
第二十一條 對參加農貿市場交易活動的社隊、社員、商販和國營以及集體商業,要按照規定收取市場管理費。收費標準二環路以裏的農貿市場可以高一些,其他地區的農貿市場可以低一些。
市場管理費的收支,統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原則是“取之於市場,用之於市場”,不得挪作他用。除防疫部門收檢疫化驗費和計量部門收校準度量衡器費外,其他單位一律不準在市場上收費。
第二十二條 農貿市場在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城建、商業、供銷、糧食、環衛、衛生、計量、稅務、街道等有關部門組成市場管理委員會,按照部門分工,各負其責。公安部門負責市場治安、交通秩序;城建部門負責市場規劃建設;環衛、衛生部門負責管理和檢查商品及場地的衛生;計量部門負責度量衡器的檢查;商業、供銷、糧食部門負責經濟領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場管理,宣傳政策,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正當交易,取締非法活動,打擊投機倒把,檢查處理投機違法案件和場內服務以及收取市場管理費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凡參加市場交易的人員,都要遵守市場管理規定,自覺維護市場秩序,服從市場管理人員的管理。
五、對違章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於違反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要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平價收購商品、罰款、沒收商品、沒收財物等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阻撓、抗拒檢查,衝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圍攻、辱罵和毆打市場管理人員,或者冒充市場管理人員,勒索、詐騙群眾財物的違法犯罪分子,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二十六條 市場管理人員要以身作則,認真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對違反政策和違法亂紀行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六、附則
第二十七條 過去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北京市農村集市貿易管理試行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農村集市貿易是我國社會主義統一市場的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經濟的補充。開放農村集市貿易,適應我國農村生産力的發展水準,是國家在農村的一項長期的經濟政策。
第二條 農村集市貿易管理必須堅持“管而不死,活而不亂”的原則。要充分發揮它活躍農村經濟,促進農副業生産發展,便利社員生活,補充國營商業不足的積極作用;同時,必須加強領導和管理,限制它衝擊國家計劃市場,滋長投機倒把的消極因素,使它為“四化”建設服務。
二、政策規定
第三條 社員自有的農副産品(除棉花、土布、土線外)都允許上市。有交售任務的必須保證完成任務。
第四條 社隊集體的一、二類農副産品,在完成國家收購任務以前,不準上市出售,也不許把集體産品分給個人出售。完成國家收購(包括超購)任務後,允許上市。棉花(包括土布、土線)不準上市。三類農副産品,在保證完成國家收購任務和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可以到集市上出售。出售上述允許上市的一、二類農副産品,須憑區、縣級收購單位的證明,三類農副産品憑生産大隊的證明。
第五條 木材是統購統銷物資,社隊集體的木材不準上市,集體的舊木料可以上市。社員個人的木材、木製品憑生産大隊證明均可上市。
第六條 國營的以及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辦的農場、牧場、林場和漁場生産的農副産品,在保證完成國家收購任務和履行合同的前提下,憑區、縣級收購單位或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證明,可以上市出售。但糧、棉、油和木材只準賣給國家,不準上市出售。
第七條 國營企業及城鎮街道集體企業生産的三類日用工業品,完成國家計劃收購任務和合同規定後,國家允許議價自銷的部分,憑上級業務主管單位的證明,可以在集市上出售。社隊企業生産的三類工業品(包括小生産資料),在保證完成加工訂貨和履行合同的條件下,持上級業務主管單位出具的證明,也可到集市上出售。
第八條 社員和當地居民的舊傢具、舊物品,憑社隊或本人工作單位的證明,允許上市出售。出售舊自行車必須持行車執照和所在工作單位的證明,到指定的舊自行車市出售,防止盜竊銷贓。
第九條 社隊、街道集體企業和有證個體手工業者以及社員家庭副業,經當地市場管理部門批准,可在集市上購買原料,加工成品出售。
第十條 社隊辦的油坊、磨坊、粉坊、豆腐坊,應以來料加工和以成品換原料為主,經當地市場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在集市上購買原料,加工成品出售。出售的成品不得收取糧、油票。
第十一條 社隊、街道集體在農村集鎮(包括縣城)經營飲食業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原料不足的,可在集市上購買,但出售的糧食製品不得收取糧票。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到農村和農村集市採購三類農副産品,要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不得與民爭購,不準高於集市價格採購。
第十三條 開放大牲畜市場,恢復傳統的經濟交流。參加交易的雙方均要持公社或單位證明。獸醫部門要配合加強檢疫工作,未經檢疫的大牲畜不許進入市場。
第十四條 農村修理業手藝匠人經生産隊同意,允許在農村集市設攤服務。本市的持生産大隊證明,外省、市來的要持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公社以上單位的證明。
第十五條 農村社隊集體憑公社或生産大隊證明,可以販運本社隊和附近社隊完成國家收購任務和履行議購合同後多餘的、國家不收購的二、三類農副産品,到農村集市出售。但不準販賣一類農副産品。
第十六條 社員經生産隊同意,在不影響國家收購任務完成的前提下,持生産大隊證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營業執照,可以從事個人力所能及(肩挑、手提、人拉、自行車馱)的、允許上市的農副産品的販運活動。
第十七條 國營、集體商業和有證商販,按批准的經營範圍,到農村和農村集市採購農副産品,需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遵從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集市上不準買賣金銀、金銀製品、珠寶、翠鑽、古董、字畫、文物商品、外國貨,以及迷信品、違禁品和各種照片。
不準買賣糧票、布票等計劃供應票證,不準用計劃供應票證換取農副産品。在農村集市買賣糧食也不準使用糧、面票。
不準出售廢舊有色金屬和廢鋼材。不準出售砸炮、拉炮、甩炮。
不準出售有毒、有害、腐爛變質食物。不準行醫賣藥。
不準弄虛作假,以次頂好,以假充真,摻雜使假,短尺少秤等坑害群眾。不準坐地收購,轉手倒賣,不準從國營和集體商店以零售價格套購商品、轉手加價出售。
堅決打擊欺行霸市、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投機倒把活動。
三、行政管理
第十九條 合理設置集市場地。已經確定的集市場地,不要隨意遷移。
第二十條 集市日期,要根據群眾需要,恢復傳統集日和插花集期。在城鎮和工礦區可以建立早、晚市,方便群眾生活。不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不準隨意停集或關閉集市。
第二十一條 搞好集市服務工作。逐步設置防雨棚、售貨臺、公平秤、飲水處、剩市商品寄存處等服務設施。集市管理人員要積極為購銷雙方提供方便,把服務工作同市場管理結合起來。
第二十二條 上市的商品,要分行劃市,擺列整齊,保持市場清潔。市場管理單位要會同有關部門對集市上的度量衡器和食品衛生要經常檢查,加強管理。
第二十三條 集市貿易的價格,由買賣雙方合理議定。為了便於群眾協商議價,對某些主要商品,要公佈上一集日或近期的成交價格。
第二十四條 凡在市場成交的商品均收取市場管理費。大牲畜收取成交額的百分之一,由買賣雙方分擔。其他商品成交額在三元以上的收取百分之二,由賣方擔負;不足三元的免收。
國營和集體商業在市場設攤、出車營業的,除在本企業門前的免收管理費外,其他暫按每個攤、車定額收費三角,攤位大的可以酌情多收。
管理費的收支,統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原則是“取之於集市,用之於集市”,不得挪作他用。除衛生防疫、畜牧獸醫和計量管理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收費以外,其他單位一律不準在市場上收費。
第二十五條 保護正當交易,取締非法活動。對違反市場管理、投機倒把等案件,統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平價收購商品、罰款、沒收商品、沒收財物等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凡參加市場交易的人員,都要遵守市場管理規定,自覺維護市場秩序,服從市場管理人員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對阻撓、抗拒檢查,衝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圍攻、辱罵、毆打市場管理人員,或者冒充市場管理人員,勒索、詐騙群眾財物的違法犯罪分子,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市場管理人員,要以身作則,認真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對違反政策和違法亂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
四、組織領導
第二十八條 在當地政府領導下,由工商、公安、稅務、銀行、商業、供銷、糧食、畜牧、衛生、計量等有關部門組成市場管理委員會,分工協作,領導和管理好農村集市貿易。
第二十九條 國營商業、供銷社和糧食部門,在必要時要採取經濟手段,吞吐商品,調節供求,平抑物價,發揮對農村集市貿易的經濟領導作用。
五、附則
第三十條 過去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均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