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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0〕76號
  2. [發佈日期] 1980-08-0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人事局《關於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福利費掌管使用問題的意見》等三個文件的通知

京政發[1980]7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革命委員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現將市人事局《關於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福利費掌管使用問題的意見》、《關於認真做好退休幹部管理工作的意見》、《關於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暫行規定》等三個文件發給你們,請即按此試行。在試行中總結經驗,以便今後改進。


關於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福利費掌管使用問題的意見


  多年來,我市基本上貫徹執行了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福利費掌管使用的有關規定。對生活有困難的工作人員適時地進行了補助,並補助了一些集體福利所需的費用,減輕了工作人員的經濟負擔,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激發了廣大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但是,由於林彪、“四人幫”干擾破壞,無政府主義和平均主義的影響,有些單位對福利費掌管不嚴,沒有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擅自擴大使用範圍,亂花亂用;有的單位採取平均分配的辦法,個別單位甚至用福利費購買各種物品,分配給個人;有的把應由行政或事業經費開支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醫藥衛生、臨時工工資等項費用也從福利費中開支。致使福利費管理使用比較混亂。為了切實解決部分工作人員的生活困難問題,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調動社會主義積極性,更好地為四化建設服務,現對我市福利費的掌管使用,提出以下意見:

  一、福利費主要應用於解決工作人員本人和完全依靠工作人員生活的直系親屬及其他親屬的生活困難、醫藥費支出困難、死亡埋葬費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困難。不是依靠工作人員供養的親屬不得享受困難補助。在解決工作人員上述困難的同時,應盡可能對以下集體福利事業進行適當補助:(1)工作人員的子女統籌醫療費用的超支;(2)哺乳室、託兒所、幼兒園、少年之家、理髮室、浴室零星購置費用的開支;(3)節日慰問患病工作人員少量慰問品的開支;(4)獨生子女保健費的列支(福利費不足的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具體解決辦法另訂)。在用於上述項目開支後,如還有餘力,需要開支其他集體福利項目的,由各級人事部門報市人事局批准。

  二、對於工作人員的生活困難補助,應堅持“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實事求是地從嚴掌握。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經濟收入,負擔家庭生活不能維持當地一般群眾生活水準的,可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定期生活補助標準,按京革發〔1979〕572號文件中《北京市財稅局關於提高主要副食品銷價後部分開支標準的修改意見》的規定執行。計算家屬平均生活費時,應包括附加工資、副食品價格補貼、獎金等其他收入。在進行補助時,應根據每個家庭的實際情況,區別對待,不要把家屬平均生活費低於十八元的一律補助到十八元,同在一起生活的家屬超過三口人以上的,超過的人口應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降低其補助標準。享受了定期困難補助又遇有較大困難的,還可以享受臨時困難補助。家居農村的職工的困難補助問題,仍按市財稅局(79)財行字第10號和市人事局(79)京人工字第4號《關於調整行政事業單位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中的規定執行。其補助標準根據當地社員的生活情況確定,補助後不要超過當地社員的一般生活水準。補助辦法,應根據農村的特點,一般的一年集中補助一、兩次,除一些特殊困難外,不宜經常地、零星地進行補助。

  在進行困難補助時,對於因追求享受或鋪張浪費而造成的生活困難,不得給予補助;對在城市長期居住的臨時戶口的家屬,不予補助;對不執行我市關於計劃生育的規定,仍堅持生育三胎或三胎以上子女、非婚生育子女而造成生活困難的工作人員,均不得作為理由享受困難補助。

  為了解決工作人員的臨時性經濟困難,各單位應建立和健全儲金會組織,實行互助互濟。工作人員發生臨時困難時,可以通過向互助儲金會借款的辦法來解決。

  三、對福利費的使用,必須加強管理,走群眾路線。各單位要建立和健全福利委員會或福利小組。一般應由人事、財會、工會、辦公室等有關部門組成。吸收原則性強,辦事公道,工作積極,熱心為群眾服務的同志參加。福利組織的任務:經常了解工作人員的困難情況,研究解決困難補助;領導好互助儲金會的工作;監督本單位福利費的掌管使用情況。

  各單位領導和福利組織要主動關心群眾生活,實事求是地幫助他們解決困難。補助時要由本人申請,經群眾討論,福利委員會評議,人事部門審核,單位領導批准。福利費的收支項目應該定期公佈,以便在群眾監督之下管好用好。

  要認真貫徹一九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節約非生産性開支、反對浪費的通知》中關於“切實執行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濫發福利費,更不準私分福利費。違反規定的,應當如數追回”的精神,福利費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侵佔,嚴格禁止亂花亂用和平均分配;不得以集體福利的名義用福利費給工作人員髮發補貼,或者購買商品,濫發實物;不得用於工作人員的獎勵、彌補伙食超支,或作招待、娛樂費,更不允許某些幹部濫用職權搞特殊化,多用多佔;有正當開支渠道的經費一律不得從福利費中開支。凡是目前仍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工作人員按人提取的福利費中開支的,要按照財務規定分別改由行政經費或事業經費中支付。對亂花亂用福利費的,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迅速予以糾正。其他部門要在福利費中列支新的項目,必須和人事部門共同商量,經市人事局批准。財會部門和福利組織對福利費的管理使用有權進行監督,對違反規定的開支應予拒付,並及時向上級領導部門反映。

  四、在進行福利補助的同時,要對工作人員做好政治思想工作。教育他們發揚艱苦樸素、勤儉持家的好風尚,反對大手大腳、鋪張浪費的不良作風,精打細算,節約開支,安排好生活;教育有條件參加生産勞動的家屬積極參加生産勞動,增加收入;教育工作人員及其家屬搞好計劃生育。

  五、為了做好福利工作,各級人事部門要把管理使用好福利費作為人事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切實抓好。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掌握福利費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情況,對違反政策規定的錯誤做法,採取有效措施,堅決予以糾正。要注意總結經驗,研究福利工作的有關政策性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北京市人事局        

  一九八○年七月    


關於認真做好退休幹部管理工作的意見


  認真做好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做到對退休幹部政治上有人關心,組織上有人管理,生活上有人照顧,使他們愉快地渡過晚年,是一項具有重要意義和深遠影響的工作。隨着退休工作的開展和時間的推移,各單位管理的退休幹部不斷增加,如何進一步加強對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已成為我們亟待研究解決的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以下意見:

  一、各單位要有一名領導幹部分管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定期研究退休幹部工作的情況,及時解決管理工作中的問題。領導同志要定期親自主持召開退休幹部座談會,或分別走訪,進行慰問,聽取意見,以示關懷。

  二、各級人事部門要把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作為重要的經常工作之一,根據任務大小配備專職或兼職幹部。區、縣、局人事部門,要配備專職幹部,其他退休幹部人數少的單位,要設兼職幹部。要制定工作計劃,建立管理制度,切實抓好。

  三、就近編組,分片管理。鋻於各單位管理的退休幹部居住分散,不便於組織活動和管理,可根據實際情況,由基層單位或其上一級單位盡可能將他們按居住地區就近組織起來,編成小組,確定活動地點,規定活動制度。

  四、從政治上關懷退休幹部,保證他們應享受的政治待遇,要針對退休幹部年老多病,行動不便等特點,採取多種方式組織他們學習有關文件,向他們傳達黨的方針、政策,介紹國內外大事和本單位的工作、生産情況。凡是他們應該參加的重要會議,應通知他們參加,使他們和在職幹部享受同樣的政治待遇。

  五、各單位人事部門,要協助黨的組織部門抓好退休幹部中的黨員過好組織生活,使他們能夠在黨的領導和關懷下,繼續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六、退休幹部多年受黨的教育,經過長期革命鬥爭的鍛煉,有比較豐富的實踐經驗。要根據他們的特長、身體狀況,鼓勵他們繼續為四化建設多做貢獻,使他們愉快而有意義地渡過晚年。

  七、從生活上關心照顧退休幹部。要及時了解掌握退休幹部的思想、生活、健康等狀況,對他們的困難和要求,在可能範圍內及時幫助解決。

  1、退休幹部家居本市的,除逢年過節時看望或開座談會、茶話會外,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登門走訪,了解他們的情況,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2、在原工作單位管理的退休幹部,居住地離原工作單位合同醫院遠,看病不方便,本人要求就近醫療的,可就近選一個醫院,憑退休證和單位介紹信辦理醫療證就醫,憑醫藥費收據由發退休費的單位予以報銷。退休幹部患急病或病故需用車輛等,應提供方便。 3、退休幹部住房緊張的,應與在職職工一視同仁,予以照顧。

  4、退休幹部生活上有困難的,應和在職幹部一樣,實事求是地適時給予困難補助。對孤身一人,生活上困難較大的,更應積極主動地予以關懷和照顧。

  5、退休幹部生活困難較大,身邊無人照顧,要求將子女調京的,應和在職幹部一樣對待,按照黨的政策,與有關部門積極協商,予以解決。

  6、退休幹部每月領取退休金,要給予方便,對身體有病、行動不方便的退休幹部的退休金要盡可能送到他們家裏。路途過遠的,可按時郵匯。

  7、退休幹部病故後,要會同有關部門慰問家屬,開好追悼會,處理好喪事和其他各項善後工作。撫恤、喪葬、遺屬困難補助均和在職幹部同樣對待。

  八、各級人事部門對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要注意總結經驗,研究有關政策性問題,在實踐中逐步完善退休幹部的管理辦法。

  北京市人事局        

  一九八○年七月    


關於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暫行規定


  關於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內務部、財政部、國務院人事局在聯合通知中原則規定可給予臨時或定期補助。一九五七年我市也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犧牲、病故後,所遺家屬生活困難的,原工作機關可根據福利補助標準酌情給予臨時或定期困難補助。多年來,特別是文化大革命以來,各單位執行很不一致,互有影響。另外,隨着人民生活水準的普遍提高,原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也顯得偏低。為了妥善解決遺屬生活困難,有利於安定團結,解除廣大工作人員後顧之憂,充分調動積極性,為實現四個現代化多做貢獻,現根據一九八○年二月十三日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的通知”和我市的實際情況,暫作如下規定: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除了按照國家規定對其家屬進行一次性撫恤外,如果死者所遺家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應本着“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臨時或定期的補助。

  二、補助對象應是依靠死者生前必須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六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五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以及其他必須依靠死者供養的親屬,無生活來源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不服從分配工作的待業子女,不得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一般地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準為原則,個別生活困難較大的可略高一些,可按以下精神進行掌握:

  1、家住城市(包括家住郊區縣城為城市戶口)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一般的每人每月二十元,最高不超過二十二元。超過三口人以上的,超過人口應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降低補助標準。孤獨一人的每月二十五元,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八元。家居農村公社,為城市戶口的遺屬,應略低於上述標準。

  2、家住農村的遺屬,其困難補助標準根據當地社員的生活水準確定,但應低於城市的遺屬困難補助標準。

  3、對於在保護和搶救國家財産或在對敵鬥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一些。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總額一般的不應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四、死者配偶有經濟收入的,包括工資、附加工資、副食品價格補貼等,扣除四十三元作為本人生活費用(收入不足四十三元的不扣也不補),其餘部分作為供養其他遺屬的費用,不足規定標準的再給予補助。

  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産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五、在死者遺屬中有工資收入的子女,以及死者和兄弟、姐妹共同供養的父母,在計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時,應本着子女均有供養父母義務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進行處理,不應完全由國家補助。

  六、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七、非正常死亡的,除確有犯罪行為而畏罪自殺的以外,他們的遺屬如果生活有困難,也可以按上述原則酌情給予補助。

  八、遺屬家庭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後,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金額要適時進行調整。因經濟收入增加或補助對象減少,可根據新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九、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行政單位由行政經費支付,事業單位由事業經費支付。

  十、過去遺屬生活困難標準低於上述規定的,可改按上述規定執行,高於上述規定的可隨着經濟情況的變化逐步改按此標準執行。

  北京市人事局        

  一九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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