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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0〕35號
  2. [發佈日期] 1980-05-1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於一九八○年全國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會議的報告》的通知

京政發[1980]3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革命委員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於一九八○年全國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會議的報告》轉發給你們,望認真學習,並結合市招生工作會議精神,做好今年的招生工作。

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於一九八○年全國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會議的報告

國發〔1980〕98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革命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總政治部,國防科委:

  國務院同意教育部《關於一九八○年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會議的報告》和《一九八○年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規定》、《一九八○年中等專業學校招生工作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研究執行。

  三年來,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的招生工作,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經各部門通力協作和廣大招生人員的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績。招生工作是選拔人才的一件大事,廣大人民群眾甚為關注。各省、市、自治區要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總結經驗,肯定成績,克服缺點,改進工作,把一九八○年招生工作做得更好。各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都要努力克服困難,完成今年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擔負培訓在職幹部和職工任務的高等學校,應在首先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安排培訓任務,培訓幹部不得影響全國招生計劃的完成。各地基本建設部門對學校的建築項目,應優先安排施工,如期交付使用。宣傳、新聞單位要積極配合招生部門,採取多種形式,大力做好招生的宣傳工作。

  國務院        

  一九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關於一九八○年全國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會議的報告

國務院:

  一九八○年全國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會議,於二月二十七日至三月十三日在西安舉行。參加會議的有:各省、市、自治區高教(教育)局和招生辦公室的負責同志,國務院各部委、總政、總後及部分高等院校和中學的同志。

  會議學習了五中全會公報和鄧副主席關於《目前的形勢和任務》的報告,總結了粉碎“四人幫”以來招生工作的經驗,研究了《一九八○年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規定》和《一九八○年中等專業學校招生工作的意見》以及其他有關問題。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與會同志一致認為,粉碎“四人幫”以後,黨中央及時地作出改革高等學校招生制度的決策,是完全正確的。三年來,在黨中央和各級黨委的領導下,深入批判了林彪、“四人幫”的極左路線,恢復了文化革命前行之有效的統考制度,制定了比較嚴密的高考規則;實行了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肅清政審工作中唯成份論的流毒,貫徹了“主要看本人政治思想表現”的政策;處理了一些徇私舞弊案件,打擊了邪氣,抵制了“走後門”等不正之風。這些措施,不僅提高了高等學校新生品質,而且對中、小學教育的穩定和提高,對扭轉社會不良風氣,也産生了積極影響。

  三年來,高等學校招生九十五萬五千人(包括部隊院校在地方招生數和擴大招生數),絕大多數是比較優秀的,其中黨團員(主要是團員)佔百分之七十七。新生的文化程度比較整齊,政治思想表現也比較好。

  與會同志指出,幾年來,招生工作面臨的一個突出矛盾,是報考人數很多(平均每年五百萬人左右),招生人數很少(平均每年僅三十萬人左右),工作量很大,時間又很緊迫,給工作帶來許多困難和問題。實踐證明,搞好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必須在中央招生方針的指導和各級黨委的具體領導下,各方面通力協作,統籌兼顧,促進安定團結。建立一支堅決貫徹執行黨的招生政策、作風正派、熟悉業務、相對穩定的招生幹部隊伍,也是搞好招生工作的重要條件。現行的統一招生制度,是在解放初期,學校單獨招生、聯合招生的基礎上,加以改進而逐步形成和完備起來的,它有利於全面完成招生計劃,學校可以在較大範圍內選拔學生,優先保證重點院校的招生品質,同時又便利考生報考,並節約人力、物力、財力。

  會議在總結經驗、肯定成績的同時,也研究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缺點。去年的命題工作,個別題目超出了復習大綱範圍,化學實驗題偏多,脫離了中學的實際。在報名、考試、政審、體檢、錄取等各個環節以及招生辦法上,也有值得改進的地方。上述缺點,要在今年的工作中認真加以克服。

  與會同志一致認為,三中全會以來,特別是通過五中全會精神的貫徹,全國形勢越來越好。大家表示,一定要把今年的工作搞得更好。經討論,為了保持政策的相對穩定,一九八○年招生工作基本上仍照去年的辦法,不作較大變動。現就幾個需要明確和改進工作的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1。全國計劃會議上確定今年高等學校招生二十七萬人,中等專業學校招生五十萬人。目前,由於種種原因,有些部門和院校尚未完全落實,還有的部門要求減少所屬院校招生任務,培訓本系統的職工。我們認為,今年計劃招生數字,在我們這樣一個大國來説是很少的。同時,為了避免招生數量大起大落,各有關部門和高等學校都應克服困難,積極完成已定的招生計劃,不能減少招生指標。擔負培訓在職幹部、職工任務的高等學校,應在完成國家確定的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安排培訓任務,不要因培訓幹部衝擊招生計劃。

  2。考生年齡基本上維持去年的規定,不超過二十五周歲。工作表現突出、學習優秀的青年,放寬到二十八周歲。報考外語院校和專業的考生,年齡不超過二十三周歲,但報考師範院校外語專業的考生,放寬到二十五周歲。

  3。為了逐步提高大學新生的外語水準,促進中學外語教學,同時,考慮到目前城鄉中學開設外語的實際情況,今年外語考試成績,按百分之三十計入總分,專科學校仍可作為參考分。今後將逐年提高外語計分比例。

  4。根據以往的經驗,對少數民族考生即使降低分數,錄取的也比較少,而且入學後跟班學習有困難。為了更有效地培養少數民族學生,除了一般院校繼續適當降低分數予以照顧外,今年將會同國家民委確定部分重點高等學校舉辦少數民族班,對少數民族學生給予特殊的培養。

  5。考生查閱試卷實行了兩年。由於工作量很大,延緩了錄取工作,影響開學時間,也發現有的人乘機作弊。隨着評卷、計分、復查工作的加強,今後取消考生查閱試卷的規定。

  6。為了改進招生工作,今年規定考生多的省、市、自治區,在全國統考以前,應結合高中畢業考試,或採取其他辦法,進行預選,選出成績優秀的學生參加全國統考。這樣做,有利於更準確地選拔人才,減少統考工作量,把工作做得更細緻一些,同時可以節約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在這次會議上,已確定進行預選的有四川、湖南、山西、湖北等省。

  7。中等專業學校今年仍可招收兩種對象,即初、高中畢業生。但同一學校應招收一種對象,以利於穩定教學秩序和提高品質。高中畢業生報考中專,必須本人填報志願,以免今後給分配工作和待遇上造成困難。

  8。會議還討論了招生工作中克服不正之風的問題。大家一致認為,這幾年在招生工作中發揚黨的優良傳統,抵制不正之風是比較好的,是得人心的,希望各級黨組織繼續加強對各級幹部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監督。

  9。加強宣傳工作。各級招生委員會都要擬定計劃,同宣傳部門、新聞單位密切配合,宣傳招生政策,有針對性地進行思想教育工作。

  現將會議討論擬定的《一九八○年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規定》和《一九八○年中等專業學校招生工作的意見》送上。如無不妥,請一併批轉下發執行。

  教育部        

  一九八○年四月十日    

一九八○年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規定

  一、招生對象和條件

  報考青年,必須擁護中國共産黨,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紀律,熱愛勞動;具有高中畢業或相當於高中畢業文化程度;身體健康;未婚;年齡不超過二十五周歲(一九五五年九月一日後生)。工作表現突出、學習優秀的青年,經所在單位證明,可放寬到二十八周歲。報考外語院校和專業的考生,年齡不超過二十三周歲(一九五七年九月一日後生);報考師範院校外語系(科)的,可放寬到二十五周歲(一九五五年九月一日後生)。

  國家和集體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包括中、小學公辦教師),須經所在單位批准,方能報考。中、小學公辦教師,限報師範院校。

  下列人員,不能報考:

  廣播電視大學(僅限在職職工)、職工高等學校、農民高等學校等脫産和半脫産學制兩年以上的在校學生;

  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的應屆畢業生、在校學生以及無正當理由退學的學生(在這些學校畢業後工作滿兩年的,可以報考專業對口的高等學校);

  中學在校學生;

  一九七九年已被高等學校錄取而不服從分配的考生。

  二、報名辦法

  報考青年,可向所在的學校或廠礦、機關、企事業單位、公社、街道辦事處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查符合報考條件的,報縣(區)招生委員會審核批准,發給准考證,參加考試。

  應安排工作而尚未安排的退伍、轉業軍人,持縣(區)民政部門的證明,可直接向所在縣(區)招生委員會報名。

  報考青年應在戶口所在縣(區)報名。因公集體長期在外省、市、自治區工作的職工及職工的子女,由所在單位同工作所在地點的省、市、自治區招生辦公室聯繫,徵得同意,可就地報名借考。考試後由借考的縣(區)招生辦公室將試卷密封,及時寄給其戶口所在省、市、自治區招生辦公室評卷、錄取。

  報考外語院校或係(科)的考生,可以兼報文科。

  報名日期,由各省、市、自治區確定公佈。

  考生報考志願,按院校、係填寫。

  考生多的省、市、自治區應在統考前進行預選。如:高中畢業考試實行全省會考,按計劃招生人數的三至五倍,選出成績優秀的學生參加統考;由省、市、自治區按計劃招生人數的三至五倍,參照各地應屆高中畢業生人數、上屆錄取人數,給各地分配名額,選出成績優秀的學生參加統考。採取哪種辦法,由省、市、自治區確定。

  三、考試科目和時間

  統考由教育部命題,省、市、自治區組織考試。

  全國統一考試定於七月七日至九日舉行。

  考試科目,文史類(包括外語)考政治、語文、數學、歷史、地理、外語;理工農醫類考政治、語文、數學、物理、化學、外語。從一九八一年起,農醫院校和有關專業加考生物。

  外語考試,分英、俄、日、法、德、西班牙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一種。

  外語分數,按百分之三十計入總分;專科學校仍可作為參考分。

  報考外語院校、係科(專業)和師範院校外語系的考生,外語除筆試外,還應進行口試。筆試成績全部計入總分,數學成績作為參考分。

  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可以用本民族文字答卷,但報考用漢語授課的高等學校,語文試題要用漢語答卷(試題不翻譯)。民族自治區用本民族語文授課的高等學校或專業,由自治區命題、考試和錄取,不參加全國統一考試。

  四、評卷和公佈分數

  評卷工作,由省、市、自治區統一組織,分科集中評卷。要切實掌握評分標準,力爭做到準確無誤。

  考試成績,只通知考生本人,不張貼公佈。

  要切實加強評卷、登分、復查工作。取消考生查閱試卷的規定。

  五、政審和體檢

  考生所在單位,要按照黨的政策和一九七九年招生政審文件精神,嚴肅認真地做好政審工作。中學應在統考之前,對應屆高中畢業生的政治態度、思想覺悟、道德品質作出全面鑒定。

  健康檢查,由縣(區)招生委員會會同衛生部門統一組織,指定縣級以上醫院承擔這項任務。醫務人員應掌握體檢標準,加強政治責任心,建立崗位責任制,切實做好體檢工作。有條件的省、市、自治區可在報名前對準備報考的青年按照體檢標準,進行健康檢查。達到國家體育鍛煉標準的學生,中學應在體檢表上註明,供錄取時參考。

  高考體檢標準(包括軍事院校招生體檢標準),由各地向考生公佈。

  六、錄取辦法

  錄取新生,由各省、市、自治區統一組織。要切實貫徹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錄取辦法是:在政審、體檢合格的前提下,從高分到低分,參照考生所填志願順序,注意相關科目成績,分段擇優錄取。在一個分數段內要給學校一定的選擇餘地。

  在同一個分數段內,煤炭、石油、地質院校可以優先錄取該系統所屬廠礦、企業的職工和礦區中學的高中畢業生;農林院校可以優先錄取農林科技積極分子和農業中學、林區高中畢業生以及上山下鄉、回鄉知識青年;醫藥院校可以優先錄取赤腳醫生;師範院校可以優先錄取民辦教師。報考上述院校的考生不足計劃招生人數時,錄取分數可適當放寬。

  確定部分全國重點高等學校舉辦少數民族班,適當降低分數,招收邊疆、山區、牧區等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其他一般高等學校對上述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錄取分數可適當放寬。對散居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面向本省、市、自治區的高等學校,對沒有考生達到最低錄取分數線的縣,可以低於最低錄取分數線,擇優照顧錄取若干名。

  對歸國華僑青年、歸僑子女和台灣省籍青年,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應屆高中畢業生中連續兩年被評為“三好”的學生以及工作積極、表現突出的學生幹部,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省、市、自治區舉辦的學科競賽優勝者,不能免試入學。

  全國重點院校的錄取分數線,由教育部根據考試情況統一劃定。全國重點院校如按規定的錄取分數線在某些地區不能完成招生任務時,允許調整到成績較好的地區錄取,調整幅度以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一般院校錄取分數線,由省、市、自治區劃定。

  全國重點院校和重點軍事院校以及北京語言學院、北京廣播學院、國際政治學院、西南師範學院、陜西師範大學、華中師範學院、吉林師範大學第一批錄取。

  七、招生經費和助學金

  高等學校招生經費,由地方教育事業費開支。

  考生報名費,每人五角。考生報考時所需的一切費用和錄取後的赴校路費等,原則上均由本人自理。路途較遠,經濟確有困難的,其赴校路費,國家職工可向本單位申請補助,其他新生由所在單位證明,可向縣(區)招生委員會申請補助。

  工齡五年以上的國家職工,在校學習期間,享受職工助學金;其他學生,實行人民助學金制度。

  八、新生入學時間

  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的新生,九月一日入學;其他高等學校的新生,在減少統考工作量的情況下,也應力爭在同期入學。

  九、堅決反對和抵制不正之風

  要繼續恢復和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堅決反對和抵制徇私舞弊和“走後門”等不正之風。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對於堅持原則,敢於抵制不正之風的人員,要給以支援和表揚;對於捏造罪名,誣陷好人的,要認真查處。招生工作人員(包括院校錄取人員)和參加政審、體檢的幹部、醫生,都要堅持原則,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群眾揭發檢舉的徇私舞弊和政審、體檢中弄虛作假以及“走後門”等事件,要認真調查,嚴肅處理,情節惡劣的,應給予紀律處分,直至依法懲辦。

  為了確保新生品質,新生入學後,學校應認真進行復查,凡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入學資格。

  十、加強宣傳教育工作

  各地要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宣傳教育工作。要把政策交給群眾,保證黨的招生政策的正確貫徹執行。要向廣大考生和家長反覆説明,由於林彪、“四人幫”的破壞,目前國家還有困難,大學招生數量有限,能上大學的還是少數。要教育廣大考生從全局出發,做到“一顆紅心,兩種準備”,服從國家需要,正確對待升學問題。對學生報考志願,中學要加以積極的指導,鼓勵報考十分重要而又是國家急需培養人才的師範、農林、水利、煤炭、地質、石油等院校。

  十一、加強黨的領導

  高等學校招生,只有在各級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通力合作,才能做好。為此,省、市、自治區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應由地方黨委或政府的負責同志擔任主任委員,吸收公安、衛生、交通、商業、教育等有關部門和若干高等學校的負責同志參加,充分發揮招生委員會的作用。省、市、自治區高教(教育)局要設立學生處或招生辦公室,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幹部。地、縣教育局也應適當配備專職幹部,負責招生工作。

  藝術、體育院校(包括師範院校的藝術、體育係科)的招生辦法,由國家體委、文化部會同教育部另訂。

  華僑青年回國、港澳和台灣青年回內地報考高等學校的辦法,按照教育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的通知辦理。

  各省、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應根據本規定的精神,結合各地的具體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一九八○年中等專業學校招生工作的意見

  一九七九年中等專業學校(包括中等師範學校)的招生工作,在各地黨委統一領導下,認真執行了國務院國發〔1979〕122號文件,新生品質有所提高,取得了較好的成績。為此,一九八○年中等專業學校招生工作,除繼續執行國發〔1979〕122號文件外,特提出以下補充意見:

  一、招生對象和學習年限

  今年中等專業學校招收初中畢業生,學習年限為三或四年,個別為五年;招收高中畢業生,學習年限一般為二年,醫科和工科等有些專業可為二年半或三年,在學習期間和畢業後的待遇,與招收初中畢業生相同。高中畢業生報考中專,必須本人填報志願,以免今後給分配工作和待遇上造成困難。

  二、招生對象要穩定

  為了穩定中等專業學校的教學秩序和提高教學品質,從今年起,同一學校應招收一種對象。國務院各部、委所屬學校和跨省招生學校的招生對象,由部、委確定,請地方予以支援。地方所屬學校的招生對象,由地方確定,各部、委對本系統地方學校的招生對象可提出建議,供各省、市、自治區參考。

  三、今年錄取的考生,不服從分配的,下一年不能報考。

  四、中等師範學校,原則上應招收初中畢業生,學制為三或四年。如確有困難,招生對象今年可以適當變通。

  考試辦法,可以由師範學校單獨考試,也可參加重點高中統一招生考試。然後由中師進行面試和嚴格體檢,擇優錄取。

  為了貫徹小學教師地方化的原則和鞏固、提高小學教師隊伍,也可以招收民辦教師,招收名額由各省、市、自治區決定。招收的條件是,教小學的民辦教師,年齡可放寬到三十歲左右,確能堅持學習者。經過文化考試、政治審查和嚴格體檢,擇優錄取。學制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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