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0]7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革命委員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近年來,各區、縣,各部門在加強防火安全上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火災情況仍很嚴重,重大火災不斷發生。今年五月份以來,已連續發生九起重大火災事故,損失嚴重。如五月五日,北京市泡沫塑膠廠露天成品倉庫,因泡沫塑膠板材在架空動力線一側堆碼過高,被大風刮落,砸在裸體電線上,造成短路打火,引起火災,燒燬泡沫板材三千余立方米,民房十三間,損失二十八萬餘元。五月中旬至七月中旬,北京化工設備廠小五金附屬倉庫、燕山石油化學總公司基建指揮部汽車庫、北京電視機廠老化車間、大興縣風河營村南100號油井、密雲縣王莊子大隊服裝廠、北京市第二繡花廠平洗檢車間,北京市旅游汽車公司運送外賓行李的麵包車等連續發生重大火災,經濟損失約二十一萬元。燒死三人,重傷二人。這些重大火災,不僅給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産造成嚴重損失,而且都發生在開展“安全月”活動以後,有的發生在大慶式企業單位(如北京市泡沫塑膠廠、北京電視機廠),造成了不良的政治影響。這充分反映有些單位的領導思想嚴重麻痹,極不重視防火安全,對職工群眾的防火教育抓得不緊,對貫徹執行“以防為主,以消為輔”的方針和安全制度不夠落實,中央和市裏雖三令五申加強消防工作,而有些單位的領導卻麻木不仁,極端不負責任,至今未採取有力措施,以致火災不能及時有效地加以預防。例如,北京市泡沫塑膠廠的領導和有關人員,明知露天成品倉庫上有三百八十伏架空裸線通過,在附近大量堆放可燃産品,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隨時有發生火災的危險,該廠職工和公安派出所、消防部門曾多次提出意見,他們不但長期拖延不解決,而且為蓋房騰地,竟繼續將大批泡沫板材挪到電線下面,並不斷加高,最後高度超過電線一米多,以致造成大火。
為了落實中央書記處關於首都工作方針的四條指示,教育廣大幹部和職工群眾,切實加強防火安全工作,有效地制止火災的發生,保衛首都四化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産的安全,市人民政府決定:
一、通報批評上述發生重大火災的北京市泡沫塑膠廠、北京電視機廠等單位。對今年上半年發生的重大火災,市人民政府責成主管局會同市防火安全委員會、市公安局逐案查明情況和原因,一一嚴肅認真處理。對有關領導幹部和人員,應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主管局將處理情況於九月底前書面報告市人民政府,同時抄報市防火安全委員會、市公安局。
二、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必須加強對防火安全的領導,進一步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組織。
根據國務院公佈的《消防監督條例》和公安部《關於城市消防管理工作的規定》,在各級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認真實行防火責任制,每個單位都要確定一名行政領導作為防火負責人,擔負本單位的防火安全責任。消防監督機關對單位的防火負責人要登記備案,並督促和協助他們履行以下職責:
1、認真貫徹上級有關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規定,將防火安全工作納入生産、行政管理計劃,作到同計劃、同佈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2、部署和組織本單位的防火宣傳教育工作;
3、組織制訂防火安全制度,並認真部署貫徹;
4、組織防火檢查,主持研究整改火險隱患;
5、組織專職、義務消防組織,加強管理教育,給予必要訓練時間和工作條件的保證;
6、指導對消防器材的配置、維修、保養和管理工作;
7、對本單位的火災事故,積極組織職工群眾加以撲救,並負責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各單位確定的防火負責人,至遲於九月底前分別報送市、區、縣防火安全委員會和公安機關。今後,防火負責人調動工作,要及時定人接替,補報名單,防止工作脫節,出現無人負責的現象。
市革命委員會一九七九年十一月《關於成立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員會的通知》(京革發〔1979〕605號文件)曾明確規定:“各區、縣革委會和防火任務重的局、公司,以及重要工廠、企業、倉庫等,也要建立防火安全委員會”。據了解,有的區、縣和防火任務重的局及基層單位,應該建立而至今尚未建立。在接此通報後,必須在一個月之內建立起來,並將名單于九月底前報送市防火安全委員會。
各企業單位應根據規模、火災危險性等情況,配備專職防火人員,在單位防火負責人或保衛組織領導下,進行日常的消防工作。專職防火人員數目,五百人以上千人以下的企業,一般配備一人;職工多、任務重的單位要適當增加人員,加強力量;雖在五百人以下但性質重要、火災危險性大的企業,也應配備專職防火人員。
過去,不少企業都建立有專職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有些由於受林彪、“四人幫”極左路線的破壞,已經取消,現在應根據實際需要重新恢復起來。已有的,也要整頓,調整充實。
三、各企業單位要把防火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內容之一,作為評選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一項條件。對嚴守崗位責任制度,堅持班前班後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奮勇撲滅火災事故,保護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産有功的幹部、職工、專職消防人員和義務消防隊員,要及時給予表揚獎勵。對違反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人員,要取消其評獎資格,情節嚴重的要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火災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並視火災損失大小,在一段時間內扣發部分工資,加以經濟處罰,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凡發生了重大火災的單位,當年不得評為先進企業。
四、市屬各局,各區、縣在所屬單位發生重大火災時,領導幹部要親自到現場,組織查明原因,吸取教訓,分清責任,嚴肅處理,並在一個月內向市人民政府、市防火安全委員會和公安消防部門作書面報告。對火災損失要實事求是地計算,不得大事化小;對火災責任者,不論職位高低,均須追查處理,不得姑息縱容。
五、各級公安機關要按照《消防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國家賦予的職責,大力開展防火宣傳,不斷組織防火檢查,認真貫徹消防規章制度,堅決制止違章建築、違章作業、違章貯存,防止産生火險隱患和發生火災事故。發現重大火險隱患和埋、壓、圈、佔消火栓等問題,要及時通知責任單位,並抄送其上級主管部門,限期整改。該單位在接到《火險隱患通知書》後,要及時採取措施,認真整改,必須將整改情況回報消防監督機關。對能夠整改而拖延拒不認真整改的,對一再督促而置之不理的,應當嚴格執行《治安管理地罰條例》的規定,按照規定手續,實行拘留、罰款等辦法處理。對處於危急狀態的火險隱患,市公安局有權建議該單位的上級領導限期解決或停産整改。
六、現有的不少火險隱患是林彪、“四人幫”橫行時期無政府主義帶來的嚴重後果,多因涉及生産、貯存的位置不當,建築不合安全要求等問題,一時難以徹底解決。因此,市屬各局和規劃部門在貫徹中央書記處關於首都工作方針的四條指示時,要把這一問題納入規劃,統籌安排,或改産,或遷移,逐步徹底解決。在徹底解決之前,各區、縣、局要督促所屬單位搞好臨時措施,加強防範,保證安全。
七、消防監督機關要根據不同的季節和本市火災情況,制定防火宣傳要點,編寫防火宣傳資料,通過宣傳、文教、婦女、青年、工會等有關部門,運用報紙、廣播、電視等各種宣傳工具,採取多種多樣形式,廣泛深入地進行宣傳,以提高廣大群眾的防火警惕性,普及消防常識。對有教育意義的典型火災案件,可在一定範圍內,採取召開群眾大會的形式,進行處理。有的案例,還可請人民法院公開審判。
以上各點,請認真貫徹執行。市政府各委、辦,市防火安全委員會,市公安局和各區、縣要切實檢查監督,務求落實,在短期內做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