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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0〕83號
  2. [發佈日期] 1980-08-1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及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工資待遇問題的兩個文件的通知

京政發[1980]8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革命委員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批轉民政部、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教育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工資待遇問題的請示報告》和民政部、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教育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工資待遇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轉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屬於按照國發〔1979〕251號文件的規定,涉及這次升級方面的問題,請和市調整工資辦公室聯繫處理;屬於畢業生見習期間的臨時工資和定級工資問題,請和市人事局聯繫處理。

  各單位對文化大革命期間入學、符合定級條件的大學生評定級別的工作,要抓緊進行,爭取在十月底以前結束。評定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級別,由各區、縣、局審批;評定復員軍人中部隊所屬的軍事院校畢業生的級別,由各區、縣、局報市人事局審批。(審批表樣由市人事局另發)各單位憑批准文件和《追加工資基金計劃》到銀行支取工資。評定級別工作結束後,請各區、縣、局將總結報告送市人事局。


國務院批轉民政部、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教育部

關於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工資待遇問題的請示報告

國發〔1980〕121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革命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民政部、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教育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工資待遇問題的請示報告》,現發給你們,請遵照辦理。關於文化大革命期間入學的大學生、留學生的定級工資,於今年四月份起執行。

國務院        

  一九八○年五月十四日    


關於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工資待遇問題的請示報告


國務院:

  一九七七年改革招生制度後,錄取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於一九八○年春有十萬名專科學生畢業,現在已經開始分配工作。他們執行什麼工資待遇,各地紛紛要求儘快明確。在這次職工升級中,對現行的大學畢業生工資待遇反映很強烈,需要相應解決。

  文化大革命前,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工資待遇,是按照一九五七年國務院議字57號文《關於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在見習期間的臨時工資待遇的規定》和一九五八年國務院人事局(58)國人事字第429號文《關於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分配工作以後工資待遇……的幾個問題綜合答復》執行的(以下簡稱兩個文件)。即:見習期臨時工資,以六類工資區為例,本科畢業生為四十六元,專科畢業生為三十九元,研究生為五十七元五角。一年見習期滿經考核評級,本科畢業生定為行政二十二級或技術十三級,專科畢業生定為行政二十三級或技術十四級,研究部畢業生定為行政二十一級或技術十二級。這兩個文件基本上適合我國情況,是可行的。文化大革命中,由於大學招生制度和學制的改變,於一九七七年另行制定了文化大革命期間入學的大學畢業生和留學生的工資標準(即:六類工資區為四十三元),上述兩個文件就停止執行了。  目前,對招生制度改革以後入學的大學畢業生的工資,是否仍繼續執行一九七七年規定的工資標準,各方面都很關心。大家認為,這批統考錄取的學生文化基礎較好,學制已經延長,教學品質較高;選派出國的留學生大多是選拔出來的優秀青年,他們畢業後,如仍執行一九七七年規定的工資標準是不合理的。同時,文化大革命期間入學的大學生,對現行工資待遇也有意見,普遍説他們是“有錢無級”,“工資不如同工齡工人”,“論學習,和老五屆(指一九六六年至一九七○年畢業的)差不多,但工資比他們低得多”。許多部門也主張給他們適當提高工資,明確工資級別。據統計,全國文化大革命期間入學的大學生已畢業和將畢業的共有八十二萬人。從人數和從他們所處的地位來説,妥善解決其工資待遇問題,很有必要。

  根據以上情況,我們做了一些調查研究。為了貫徹社會主義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促進安定團結,調動廣大青年知識分子的積極性,更好地為“四化”服務,在全國工資制度改革以前,對於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工資待遇,提出如下意見:

  一、一九七七年改革招生制度以後,招收的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和研究生畢業後,其工資待遇仍按一九五七年和一九五八年兩個文件規定的見習期間臨時工資和定級工資執行(詳見附表一),但是見習期內表現不好或實際技術業務能力過低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至一年,繼續實行臨時工資;延長期內仍無明顯轉變的,按定級工資水準低定一級。 二、文化大革命期間入學的大學生畢業後的工資待遇,根據他們入學時規定的學制和這批畢業生的實際水準參差不齊的情況,可比照一九五七年和一九五八年兩個文件的規定,一般的可以定為行政二十三級或技術十四級。一九七九屆畢業的文化大革命期間入學的大學生(包括延期到一九八○年畢業的),一年內仍按一九七七年規定的工資標準(即:(77)勞薪字100號文件)執行,滿一年後,再按上述辦法考核定級。

  三、一九七七年改革招生制度以後,國家選送到國外高等學校留學的大學生和研究生,畢業分配工作後,在見習期間的臨時工資按一九五八年國務院議字第12號文件的規定執行(詳見附表二)。見習期滿,按原勞動部(61)中勞薪字第10號文件規定定級,即:“一般的可比國內同等學校畢業生高一級,但是條件較差,並不比國內同等學校畢業生強的,其工資級別也可以和國內同等畢業生一樣”。文化大革命期間出國的留學生,畢業分配工作後的定級工資,一般的也應比國內同期大學畢業生高定一級,但是條件較差,並不比國內同等學校畢業生強的,也可以和國內同期大學畢業生一樣。

  四、具體實施辦法由我們幾個部商定後下達執行。

  此外,關於中專畢業生的定級工資,過去規定一般的定為行政二十五級(六類工資區為三十八元),普遍反映太低。我們已作了調查研究,準備另行報告,予以解決。

  以上報告當否,請批示。

  民政部        

  國家勞動總局        

  財政部        

  教育部        

  一九八○年五月十二日    


關於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工資待遇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民發〔1980〕39號

(80)勞總薪字136號

(80)財事字271號

(80)教計字287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事局、勞動局、財政局、教育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國發〔1980〕121號文件批轉了民政部、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和教育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工資待遇問題的請示報告》(以下簡稱《請示報告》),現對貫徹執行中的若干具體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請示報告》的規定適用於一九七七年改革招生制度以後入學的國內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研究部畢業生和出國留學的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及文化大革命期間入學的大學普通班畢業生、留學畢業生(即工農兵大學畢業生和同期出國的留學畢業生)、被國家正式錄用的“社來社去”的大學畢業生。

  文化大革命期間入學的學制不滿兩年的普通班大學畢業生和留學畢業生,在國內高等學校進修或短期訓練及赴國外進修、實習的在職職工,均不執行《請示報告》的規定。

  二、確定大學畢業生、研究部畢業生的修業年限,應以入學時國家批准的學制為準,未經批准延長學習的時間和補習文化的時間等,不能計算在內。

  根據國家計劃派遣出國的留學畢業生的工資待遇,按國外高等學校畢業證書註明的學制確定;出國學習外語的留學生,無畢業證書的,可根據其出國前的學歷、在國外學習的時間和成績,比照國內同等學歷的畢業生工資待遇,按《請示報告》第三項執行。

  三、普通高等學校的本專科畢業生、研究部畢業生和留學畢業生的定級工資水準,分配到國家機關做行政、技術工作的,見習期滿後,應按照《請示報告》附表所列的國家機關行政、技術級的定級工資執行;分配做其他工作或到事業、企業單位工作的,見習期滿後,應按照文化大革命前規定的辦法,即比照上述定級工資水準確定的定級工資執行。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當工人的,可按同期、同等學歷的畢業生定級,併發給相同的工資額,不得按一九七一年規定的相似級進行套級。

  四、普通高等學校錄取的工作滿一年的國家正式職工(不含未轉正的學徒、練習生、試用人員等),畢業分配工作後,不實行見習期臨時工資,直接實行定級工資。如定級工資低於本人入學前原標準工資的,可保持原標準工資,並按調動工作後工資處理辦法辦理。

  五、普通高等學校的結業生(含研究生、留學生),可按照同等學歷的畢業生低定一級,其見習期臨時工資也相應的降低。經學校批准休學未取得畢業或結業證明的肄業生(含研究生、留學生),分配錄用後的臨時工資和定級工資,按其實際修業年限和學習成績,在低於畢業生工資待遇的原則下,由各省、市、自治區研究確定。

  六、按照《請示報告》的規定,文化大革命期間入學的普通班大學畢業生、留學畢業生定級時,也按本處理意見第三點辦理。現行標準工資已經高於定級工資的,可保持不動。極個別技術、業務水準很差的,也可以低定一級。

  按照國發〔1979〕251號文件規定,經過考評已經批准升級的,如升級後的標準工資高於定級工資,其高出部分原則上應折算升級面;如升級後的標準工資低於或等於定級工資,均不計算升級面,按定級對待,但從一九七九年十一月至一九八○年三月期間所增加的工資,仍如數發給。他們佔用的升級面,仍由各省、市、自治區和中央、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安排使用。這部分升級面用於其他職工的,其升級所增加的工資,可以從一九七九年十一月起發給;用於已補發了升級增加工資的畢業生,在定級基礎上又升級的,其定級所增加的工資,應從一九八○年四月起發給,其在定級基礎上又升級所增加的工資,也應從一九八○年四月起發給,因為這些畢業生原已補發了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到一九八○年三月的升級工資,不宜再重復補發。

  七、畢業生分配工作後,在上半月報到的,發給全月工資;下半月報到的,發給半個月工資。當月已經在學校領取了助學金或生活費的,應將重領部分扣除。本處理意見下達之前已到達工作崗位並領取工資的,可根據本處理意見多退少補。

  畢業生見習期滿應及時評定工資,並從見習期滿或延長的見習期滿的下個月起發給。

  一九七八屆及以前畢業的文化大革命期間入學的大學生,評定級別後增加的工資,由畢業生現所在單位開支,並列入工資計劃。

  八、分配到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留學畢業生,其工資待遇可參照《請示報告》和本處理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

  民政部        

  國家勞動總局        

  財政部        

  教育部        

  一九八○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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