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0]14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革命委員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批轉國家勞動總局、地質部《關於調整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的報告》及市勞動局、地質局《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批轉國家勞動總局、地質部關於調整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的報告的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轉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遇到的具體問題,請與市勞動局聯繫處理。
國務院批轉國家勞動總局、地質部關於調整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的報告
國發〔1980〕193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家勞動總局、地質部《關於調整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的報告》,現發給你們,望按照執行。
國務院
一九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關於調整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的報告
國務院:
近幾年來,由於野外地質隊職工的生活條件變化比較大,加之去年調整副食品價格後,職工的出差住勤費標準也作了相應的提高,一九六四年國勞字221號《國務院關於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津貼標準顯得偏低。為此,經與國家經委、財政部多次反覆研究,擬對地質勘探職工的野外工作津貼作適當的調整,即在國務院一九六四年規定的各類地區的津貼標準的基礎上,普查津貼每人每日提高四角,勘探津貼每人每日提高三角,調整後的野外工作津貼標準見附表。
為了鼓勵地質勘探職工到野外工作,這次調整野外工作津貼時,野外地質隊的隊部(包括大隊部、指揮部)及其附屬單位的職工,仍維持現行的津貼標準不變,不執行調整後的津貼標準。野外地質隊的各勘探、普查等分隊和機臺、坑口、安裝搬運等小組的職工,在野外工作期間,執行調整後的勘探津貼標準;野外隊的普搜尋礦、區調、測繪、物化探等小組的職工,在野外工作期間,執行調整後的普查津貼標準。
鋻於有的單位對一九六四年的規定在執行中有不夠嚴肅的情況,我們意見,凡是一九六六年以來,未經國務院批准,自行提高了地區類別或津貼標準的,在這次調整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以後,其地區分類仍應按照國務院一九六四年的規定執行;其津貼標準則應按這次調整後的津貼標準執行。凡按規定領取野外工作津貼的人員,一律不再領取出差住勤費。
冶金、煤炭、石油、二機、鐵道、交通、水利、電力、林業等部門和國家測繪總局的地質隊、測繪隊職工的野外工作津貼,可參照調整後的津貼標準執行。建築和勘察設計部門中從事野外勘察職工的津貼標準,可由主管部門按照不高於這次調整後的野外勘探津貼標準的精神另定,經國家勞動總局同意後下達執行。各部門今年提高野外工作津貼所增加的費用,均在今年已撥的事業費內調劑解決。
這次調整後的津貼標準,一律從國務院批准之日起執行。野外工作津貼的地區分類及其有關規定,仍按照一九六四年國務院的規定執行,其中,個別省、市、自治區的毗鄰地區的地區分類,需要作適當調整、修改的,應商得國家勞動總局同意後再下達執行。
以上報告,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執行。
附: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標準表
國家勞動總局
地質部
一九八○年七月九日
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批轉國家勞動總局、地質部《關於調整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的報告》的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根據我市情況,對貫徹執行國務院批轉國家勞動總局、地質部《關於調整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的報告》,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於調整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的規定,只適用於野外地質隊、野外地質隊的各勘探、普查等分隊和機臺、坑口、安裝搬運等小組,野外隊的普搜尋礦、區調、測繪、物化探小組的職工,以及首鋼公司、礦務局、規劃局,林業局的林業調查隊,水利局的水利工程基礎處理總隊、水利勘測設計院的地質勘探、測量隊,在野外從事勘探、普查的職工和在深山野谷從事水文勘測、普查的職工,均執行調整後的津貼標準。市政工程局、房管局等單位所屬的測繪隊,不屬於野外地質勘探的範圍,不執行本規定。水利局所屬一般水文隊、站,不在深山野谷工作的職工也不實行調整後的野外津貼。
(二)我市地質勘探職工的野外津貼分類,在未作新的規定之前,仍按現在的規定,執行第九類地區的津貼標準。
(三)我市地質勘探職工,到外省、市承擔勘探等任務時,凡符合享受地質野外津貼的,可按當地的津貼類區和津貼標準執行。任務完成回京後,即按我市的津貼類區和津貼標準執行。
(四)凡按規定符合享受野外津貼和出差住勤費的職工,只能享受其中的一種,不得同時享受兩份。
(五)一九六六年以來,凡自行提高了津貼標準的單位,一律改按這次調整後的地區類別和津貼標準執行。
(六)這次調整後的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標準,一律從一九八○年八月份起執行。
北京市勞動局
北京市地質局
一九八○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