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0〕10號
  2. [發佈日期] 1980-02-1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民政局“關於本市接受華僑、中國血統外籍人、港澳同胞捐贈物資的情況和今後意見的報告”

京政發[1980]10號

各區、縣革命委員會(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同意北京市民政局“關於本市接受華僑、中國血統外籍人、港澳同胞捐贈物資的情況和今後意見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望參照執行。

關於本市接受華僑、中國血統外籍人、港澳同胞

捐贈物資的情況和今後意見的報告

市人民政府:

  我局自今年八月份根據國務院國發〔1978〕252號文件和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中國人民銀行、外貿部(79)僑會字第18號文件規定,受理對接受華僑、外籍人、港澳同胞捐贈款、物一萬元以下(含萬元)審批工作以來,至目前計有十三個單位申請接受小型電腦、錄音機、錄音帶等捐贈物資,總共價值人民幣四千元左右。其中:已批准七個單位接受了小型電腦二十三台、錄音機五台、錄音帶十合、電視機一台;待補報材料審批的四個單位,擬接受小型電腦五十四台;經審查不符合政策未批准接受的兩個單位,計小型電腦二十台。從總的情況看,各單位基本上按政策規定上報審批,認真執行政策。但在審批過程中也發現一些問題,如:有的單位違反政策套匯逃稅,託人在香港代購物資,按捐贈禮品申請進口;有的歸僑、僑眷為本人所在單位或其他單位向國外親屬索要捐贈物資,既違背華僑自願捐贈的原則,也不符合海關規定的國際郵包管理政策,逃避國家的稅收;有的單位接到郵局通知由海外(無寄件人)寄來郵包,既不知道寄件人是誰,也不了解為什麼寄來的,就積極申請要求接受,而不考慮後果如何;有的單位事前不按規定申報審批,就急於要求接受捐贈物資。

  隨着四個現代化建設的發展,華僑捐贈款、物將日益增多。為正確貫徹執行黨的僑務政策,根據國發〔1978〕252號文件國務院批轉“關於接收海外華僑、外籍人、港澳同胞捐贈外匯或物資的有關規定”和中發〔1979〕71號文件中共中央批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在受理華僑捐獻中嚴禁違反政策和營私舞弊的的若干規定”精神,提出以下意見:

  1、各區、縣、局根據政策規定,在群眾中廣泛地進行一次宣傳教育,提高嚴格執行僑務政策、堅決遵守外事紀律的自覺性。要教育歸僑、僑眷、中國血統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在國內的親屬,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地向國外親屬進行勸募,更不許為單位托購套匯。單位接受捐獻款、物,必須嚴格執行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防止各種不正之風和違法亂紀現象的發生。

  2、嚴格審批手續。根據國務院國發〔1978〕252號文件和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中國人民銀行、外貿部(79)僑會字18號文件規定,接受華僑捐贈款、物的單位,必須事前請示批准,始能接受(來不及請示的,事後應向市民政局報告)。市屬單位接受人民幣一萬元以下(含萬元)款、物時,首先申報主管局(區、縣所屬單位首先申報區、縣民政局、科)簽署意見後轉報市民政局審查批准;捐贈款、物在一萬元以上的,履行同樣申報程式,由市民政局審查提出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3、各區、縣、局對過去受理海外華僑、外籍人、港澳同胞捐贈款、物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將檢查情況連同捐贈款、物數量、價值和使用情況匯總報市民政局,以便根據國務院的要求上報。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區、縣、局參照執行。

  北京市民政局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