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0]11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革命委員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事局、勞動局《關於有特殊貢獻的退休幹部、工人提高退休費標準的請示》,現發給你們試行。
關於有特殊貢獻的退休幹部、工人提高退休費標準的請示
市人民政府:
自貫徹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以來,各單位陸續提出對一些有特殊貢獻的幹部、工人退休後給以優異待遇的問題。由於國務院104號文件對退休幹部、工人享受特殊貢獻待遇問題,僅原則規定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鬥英雄稱號和認為對作戰、軍隊建設有特殊貢獻的轉業、復員軍人;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建設的各條戰線上有特殊貢獻的幹部、工人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可以享受特殊貢獻待遇,提高退休費標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提高標準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如何貫徹執行,沒有頒發實施細則,我市對一些有特殊貢獻的退休職工要求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尚未審批,有關單位經常詢問並望儘快解決。經徵求市總工會和有關部門意見,結合我市情況,擬對明顯符合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條件的,先行審批。具體意見如下:
一、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條件和提高退休費標準的幅度。
1、獲得中共中央、國務院授予的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是指退休時仍然表現好的或比較好的,下同)的幹部、工人;中央軍委授予戰鬥英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轉業、復員軍人,一般地可以酌情提高退休費標準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2、獲得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部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幹部、工人;部隊軍級以上單位(不包括中央軍委)授予戰鬥英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轉業、復員軍人,一般地可以酌情提高退休費標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3、除符合上述條件者外,其他情況在中央沒有明確規定前,暫不辦理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手續。
4、提高標準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
二、一九七八年六月一日以前退休的幹部、工人,原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必須按照上述規定重新復查。符合上述規定的,按審批手續,重新報批;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如果復查後的基本退休費標準低於原享受的退休費標準(包括原享受的特殊貢獻待遇)的仍按原退休費標準繼續發給。
三、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審批手續和執行時間。
1、凡符合享受特殊貢獻待遇條件,需要提高退休費的退休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提出意見,屬於幹部的,填寫《北京市幹部享受特殊貢獻待遇審批表》,一式三份,並隨同本人檔案、特殊貢獻有關材料,逐級上報市人事局;屬於工人的,填寫《北京市工人享受特殊貢獻待遇審批表》,一式三份,並隨同本人檔案、特殊貢獻材料,逐級上報市勞動局。分別由市人事局、勞動局審批。個別涉及政策性問題的,分別由人事局、勞動局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2、一九七八年六月一日以前退休的幹部、工人,經復查批准享受的特殊貢獻待遇,從一九七八年六月一日起發給;一九七八年六月一日以後退休的幹部、工人,批准享受的特殊貢獻待遇,從批准退休,領取退休費之月起發給。
以上意見如可行,請批准試行,中央有關部門如有新的規定,即改按新的規定執行。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勞動局
一九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