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0]15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革命委員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砍濫伐森林的緊急通知,轉發給你們,請即認真貫徹執行。
今年,我市貫徹中央書記處對首都建設方針的四項建議,綠化造林取得很大成績,社隊群眾造林、營林的積極性很高。但是也存在亂砍濫伐山林樹木,破壞林木資源的現象。據不完全統計,今年已發生毀林事件一百七十八起。有的社隊任意毀林放牧,使幼樹受到破壞;有的大隊、生産隊為增加社員分配,毀林搞副業,或不履行審批手續,私自砍伐出售;有的由於林權糾紛未及時解決,引起亂砍濫伐;有的城鎮單位私自到山區套購木材;有的不法分子盜伐國有和集體林木。對於這些破壞林木資源的現象,必須採取有力措施,堅決予以制止。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緊急通知》的精神,市人民政府決定:
一、各社隊不管什麼情況都應立即暫停採伐林木。各縣區人民政府(革命委員會)立即組織林業、商業、民政等部門對當地毀林和採伐林木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凡符合採伐規定要求的,發給採伐證,憑證採伐。其他一律不準砍伐。對毀林案件要依據《森林法》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二、嚴格採伐審批制度。今後木材、大柴、小徑材等,採伐收購任務統一由市、縣計委會同林業部門下達,嚴禁計劃外採伐。凡採伐林木要一律經過審查批准,憑證採伐。採伐審批許可權是:市屬國營林場、苗圃林木由市主管局會同市林業局批准;縣(區)屬林場苗圃和社隊集體林木由縣(區)林業局(科)批准;駐郊區的機關、學校、部隊、工礦企事業和公路、鐵路、水利部門所管四旁樹木會同所在縣(區)林業部門批准;社員個人自有樹木,由公社審批。
三、木材是統購統銷物資,不準自由交易。木材由木材公司經營;小徑材、大柴等由供銷社經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直接到社隊、林場收購。
四、對社隊木製品加工廠要立即進行清理整頓,材料有正當來源的由工商行政部門發給營業執照,否則一律停辦。
五、凡山林權屬不清的,至遲在一九八一年三月底前劃定,並由縣區人民政府頒發山林使用權證書。
六、嚴禁毀林開荒、毀林放牧。
請各縣區和有關局將貫徹執行情況報告市人民政府農林辦公室,由農辦加強督促檢查,並將執行情況匯總報告市人民政府。
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砍濫伐森林的緊急通知
國發〔1980〕294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目前,許多地方亂砍濫伐樹木、販運倒賣木材成風,對森林資源破壞很嚴重,必須採取有力措施,迅速予以制止。為此,特作如下緊急通知: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立即對省、區下達的木材、楠竹生産計劃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凡是超計劃採伐的,必須立即停止。亂砍濫伐、破壞森林嚴重的地方,其採伐、收購的木材、楠竹及半成品,一律實行凍結,進行清查處理。在清理工作未結束前,禁止繼續砍伐,違者按破壞森林論處。
二、嚴格實行木材、楠竹統購統銷。國營林業單位和林區社隊生産的木材,由林業部門統一經營;楠竹由省、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統一經營。任何其他部門和機關、團體、廠礦企業、學校、部隊等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到林區砍伐、收購、加工木竹,已經進入林區的,要立即撤出。林區木竹自由市場一律關閉。對林區所有社隊木材加工廠,要認真整頓。
三、山林權屬不清或有爭議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本着有利於生産、有利於團結的原則,抓緊解決;在糾紛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都不準砍伐。對蓄意製造林權糾紛,引起森林破壞的,要予以懲處。
四、加強林區木材採伐、運輸管理。國營林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下達的木材生産計劃進行採伐。集體林的採伐,必須由縣林業行政部門按照國家下達的計劃和《森林法(試行)》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批,發給採伐證。木材産區運輸木材及其半成品出縣的,必須有縣林業行政部門發給的運輸證明;出省、自治區的,必須有省、自治區林業行政部門發給的運輸證明。沒有林業行政部門的證明,鐵路、交通等運輸部門不得承運,違者,要嚴肅處理。林業部門違反規定者要從嚴懲處。
五、各級人民政府對侵佔和搶砍盜伐林木、搞木竹投機倒把和毆打護林人員等案件,要進行檢查、處理。嚴懲破壞森林的首要分子和打死打傷護林人員的罪犯。對縱容、支援破壞森林的領導人員,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以上通知,望各省、市、自治區認真貫徹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報告國務院。
國務院
一九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