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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03〕126號
  2. [發佈日期] 2003-06-13
  3. [有效性]

北京市長城保護管理辦法

 
 

第  126  號

















    《北京市長城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長  王岐山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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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長城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長城及其環境風貌,根據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長城,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長城主體和與長城主體有關的城堡、關隘、烽火臺、敵樓等附屬建築及其他相關文物。
  長城主體的附屬建築和相關文物的具體名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三條  本市長城保護堅持原狀保護、科學規劃、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長城保護工作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指導。
  長城沿線的區、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長城段的保護工作。區、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長城段的保護管理工作。
  規劃、林業、環境保護、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長城保護管理工作。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長城的義務。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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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各種形式參與長城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長城總體保護方案。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長城總體保護方案,制定本轄區內長城段保護工作的具體實施方案。對影響長城安全和環境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整治搬遷方案,分期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文物、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護整體風貌、保留完整體系的原則,劃定長城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對急需保護的長城段,市文物、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對近期不能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長城段,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臨時保護區,並按照本辦法及國家和本市有關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規定管理。
  第七條  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的長城段應當進行普查登記,設置保護標誌,建立記錄檔案,並將記錄檔案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區、縣人民政府與長城沿線鄉、鎮的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與長城沿線村的村民委員會,應當簽訂長城保護責任書,並建立相應的獎懲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地區有關單位和個人做好長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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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管理工作。
  第九條  長城管理使用單位應當負責所管理使用長城段的日常巡視檢查和日常維護、修繕、搶險等保護工作,並保證保護工作的相應資金。沒有管理使用單位的長城段,其日常巡視檢查和日常維護、修繕、搶險等保護工作,由當地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長城管理使用單位發現所管理使用的長城段出現險情的,應當及時搶險,並向當地區、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長城管理使用單位對所管理使用的長城段,不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修繕,或者發現險情不及時搶險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具有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修繕、搶險,所需費用由負有修繕、搶險責任的長城管理使用單位承擔。
  第十條  對長城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應當堅持及時保護、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長城地面建築已經全部被毀壞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長城轉讓、抵押或者折股作為企業資産經營。
  利用長城開闢參觀遊覽場所的,應當由當地區、縣人民政府提出利用方案和保護措施,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法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長城開闢參觀遊覽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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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第十二條  在長城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進行開礦採石、挖砂取土、掘坑填塘、捕獵野生動物、擅伐林木等破壞地形地貌和生態環境的活動;建設電力、通訊、農田水利、種植、養殖等設施和從事其他生産生活活動,不得危及長城安全,不得影響長城環境風貌。
  在長城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設置的文物、導遊等標誌標牌,其色調、體量、造型等應當與長城風貌相協調。
  第十三條  長城建築材料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佔有長城建築材料,不得利用長城建築材料修建除長城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
  本辦法實施前利用長城建築材料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被拆除後,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將長城建築材料無償移交當地的區、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本市嚴格控制利用長城拍攝電影、電視和舉辦大型活動。
  利用長城拍攝電影、電視或者舉辦大型活動的,應當依法經過批准,其搭設的臨時設施、活動規模等不得危及長城安全。
  第十五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長城安全的活動:
  (一)在長城主體上設置攤點、通訊設施;
  (二)組織遊覽未批准為參觀遊覽場所的長城;
  (三)攀登未批准為參觀遊覽場所的長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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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刻劃、涂污、損壞長城;
  (五)非法移動、拆除、污損、破壞長城保護標誌;
  (六)在長城上架梯、挖坑、豎桿、堆積垃圾;
  (七)其他危及長城安全的行為。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利用長城設卡收費或者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十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長城及其環境風貌的行為予以制止和舉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不履行長城保護職責的區、縣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有權予以通報。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設置的文物、導遊等標誌標牌不符合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責令拆除或者更換,並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非法佔有長城建築材料,或者利用長城建築材料修建除長城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回長城建築材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利用長城拍攝電影、電視或者舉辦大型活動危及長城安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對已經造成長城損害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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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項規定,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依照本辦法負有長城保護管理職責的區、縣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工作人員,未依法盡到保護管理長城的責任,發生危及長城安全、影響長城環境風貌後果的,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將長城轉讓、抵押或者折股作為企業資産經營,或者擅自利用長城開闢參觀遊覽場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在《北京日報》、《北京法制報》上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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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北京市長城保護管理辦法(草案)》的説明

    一、本市轄區內長城的基本情況
    本市轄區內的長城橫跨平谷、密雲、懷柔、延慶、昌平和門頭溝六個區、縣,呈半環形分佈。總的走向由東西、北西兩個體系組成,二者在懷柔縣舊水坑西南分水嶺上匯合(接合點位於東經116度北緯40度)連接成一個整體。全長約629公里,主幹線長度為539公里,支線長度為90公里。本市長城主要是明長城,明代以前的長城長度為73公里。    
    1961年,國務院將八達嶺長城(延慶八達嶺南16樓至北19樓長城段)和居庸關雲臺公佈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01年,國務院將司馬臺長城公佈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984年,市政府為加強長城保護將本市轄區內的長城整體公佈為市級文物保護單位;1987年,我國境內的長城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部確定為世界文化遺産。
    二、當前長城保護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長城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尚未劃定,長城及其環境風貌難以得到有效保護。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長城保護應當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但目前,本市轄區內長城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都未劃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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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問題很難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八達嶺長城的保護問題雖然依據1992年市政府發佈的《關於加強八達嶺一十三陵風景區規劃管理的規定》可得到一定解決,但也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扭轉,破壞長城及其環境風貌的情況仍時有發生。
    (二)圍繞長城進行的無序開發,建設問題嚴重,破壞長城及其環境風貌的情況時有發生。隨著長城知名度的提高,和八達嶺、慕田峪、司馬臺等長城段作為旅遊景點對外開放綜合效益的日益顯現,近十年來,長城所經過的六個區縣除門頭溝區以外,都有一些鄉鎮人民政府通過合作開發的形式,利用長城開闢出一些新的旅遊景點,如延慶縣的一些鄉鎮人民政府通過引資合作的形式,開發了八達嶺水關長城,火焰山樓臺,東溝殘長城;懷柔縣的一些鄉鎮人民政府與旅遊集團合作開發了神堂峪、沙峪、黃花城長城,還借長城景觀開發了青龍峽、響水溝、西水峪等旅遊區。近兩年,農民開發長城的現象在一些地區也開始出現。這些景區、景點由於都承載著較重的資金回收任務,配套服務設施、遊樂設施等越建越多,規模越來越大,嚴重破壞了長城及其環境風貌,此類問題在早期政府投資修繕的長城景點也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多次呼籲整治長城景點的環境風貌。
    (三)“野長城”由於缺乏必要的保護措施,“人為破壞”和“自然損毀”現象嚴重。據調查,本市長城主體保存完整的67公里,基本完整的56公里,約佔全線的五分之一;保存一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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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公里,不足全線的五分之一;其餘是殘損和嚴重殘損的390公里,約佔全線的五分之三強。目前,除八達嶺、慕田峪、司馬臺等長城段保護修繕得到較好外,其他長城段由於地處偏遠、交通不便,基本處於無人管理的“自然狀態”沒有得到任何基本的維護,“自然損毀”嚴重。特別是近幾年來,隨著人們探險、獵奇旅遊的興起,旅遊“野長城”的人數逐漸增多,“野長城”除遭受“自然損毀”外,又在遭受著越來越多的“人為破壞”。
    三、需要説明的問題
    (一)《北京市長城保護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針對當前社會上對“什麼是長城”存在的模糊認識,在廣泛徵求長城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在第二條對長城的概念進行了界定,明確了長城除包括長城主體外,還包括城堡、關隘、烽火臺等附屬建築,以及磚窯等相關文物。
    (二)為調動各方面力量加強長城保護工作,《辦法》按照嚴格職責,依法行政的原則在第五條至第十條具體規定了文物、規劃行政部門、區縣人民政府、長城管理使用單位及其他相關組織、個人的職責,以保障各項措施的貫徹落實。
    (三)關於長城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辦法》第七條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劃定長城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要求,規定市文物、規劃行政部門應當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嚴格履行職責,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劃定長城的保護範圍和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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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地帶。同時考慮在劃定過程中,有的長城段急需保護的實際情況,《辦法》在廣泛徵求本市有關部門、文物專家和國家文物部門意見的基礎上規定;在規定長城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過程中,對急需保護的長城,市文物行政部門可以會同市規劃行政部門劃定長城臨時保護區,並參照有關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規定管理,以保證《辦法》能夠得到順利實施。
    (四)為解決本市長城保護工作中存在的“無序開發”和使用長城不規範等問題,《辦法》第十二條按照新修訂的文物法要求,對“無序開發”問題作了針對性的規定:即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將長城轉讓、抵押或者折股作為企業資産運營。利用長城開闢參觀遊覽場所的,應當由當地區、縣人民政府提出,市文物行政部門對長城的利用方案和保護措施組織專家論證,並提出具體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決定。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將專家論證意見和結論及時向社會公開。未履行規定程式,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利用長城開闢參觀遊覽場所。此外,《辦法》還對危及長城安全的活動作了禁止性規定,如在長城主體上設置攤點、通訊設施;擅自利用長城設卡收費;織遊覽未開發的長城等,並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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