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責任制的組織實施,並確定一名行政領導人為防火責任人,具體負責本單位的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二)建立消防工作組織,配備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員,負責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三)建立各部門、各工種、各崗位的防火安全崗位責任制度,實行目標管理,逐級落實,把防火安全工作與本單位的工作、生産、經營和勞動安全同計劃、同佈置、同落實、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第五條 單位應當履行下列防火安全義務: (一)制定並落實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二)建立本單位實施安全責任制的考核、獎懲制度。 (三)定期進行滅火技術訓練;防火安全工作人員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四)內部進行經常性的防火安全檢查,及時制止、糾正違法、違章行為;對暫時難以消除的火災隱患,採取應急措施,確保安全。 (五)對公安消防機構指出的火災隱患,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消除。 (六)完善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設施和器材有專人負責維護管理。 (七)防火值班、巡邏人員堅守崗位,不得脫崗,並掌握防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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