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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令
[發文字號]
政府令
〔1992〕
4號
[發佈日期]
2005-03-12
[有效性]
否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私人醫療院所管理辦法》的決定
第 4 號
現發佈《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私人醫療院所管理辦法〉的決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199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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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北京市私人醫療院所管理辦法》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私人醫療院所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條第五項修改為:
偽造、塗改、轉借開業執照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開業執照。
二、第十五條修改為:
違反有關防疫、檢疫、藥品管理、價格管理和收費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分別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附:《北京市私人醫療院所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第十五條修改前的條文:
第十四條第五項:偽造、塗改、轉借開業執照,不按規定標準收費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開業執照。
第十五條:違反有關防疫、檢疫、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分別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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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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