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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92〕4號
  2. [發佈日期] 2005-03-1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私人醫療院所管理辦法》的決定

 
 

第  4  號

















    現發佈《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私人醫療院所管理辦法〉的決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199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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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北京市私人醫療院所管理辦法》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私人醫療院所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條第五項修改為:
    偽造、塗改、轉借開業執照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開業執照。
    二、第十五條修改為:
    違反有關防疫、檢疫、藥品管理、價格管理和收費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分別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附:《北京市私人醫療院所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第十五條修改前的條文:
    第十四條第五項:偽造、塗改、轉借開業執照,不按規定標準收費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開業執照。
    第十五條:違反有關防疫、檢疫、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分別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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