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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02〕109號
  2. [發佈日期] 2002-11-1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禁止隨地吐痰、隨地丟棄廢棄物管理規定》的決定

第  109  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禁止隨地吐痰、隨地丟棄廢棄物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2002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市  長  劉淇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禁止隨地吐痰、隨地丟棄廢棄物管理規定》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北京市禁止隨地吐痰、隨地丟棄廢棄物管理規定》(1999年9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6號令發佈)。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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