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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01〕88號
  2. [發佈日期] 2001-11-2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政府規章和政策措施的決定

 
 

第  88  號

















    現將《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政府規章和政策措施的決定》予以公佈。


市長  劉淇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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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
廢止部分政府規章和政策措施的決定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形勢需要,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進程清理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見》要求,市人民政府對截至2000年底以前發佈的現行有效的364件政府規章和588件政策措施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
    一、對主要內容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不相適應的,不符合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政府職能轉變要求的,以及調整對象已經消失或者已經由新的政府規章代替的26件政府規章,予以廢止(目錄見附件1)。
    二、對主要內容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不相適應的,不符合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政府職能轉變要求的,以及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或者已經由新的政策措施代替的219件政策措施,予以廢止、宣佈失效(目錄見附件2)。
    附件1: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目錄(26件)
    附件2: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宣佈失效的政策措施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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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錄(21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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